重庆人向某,35岁,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重庆**公司经理,因涉嫌强奸罪,于2011年被起诉至重庆某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指控向某于2011年3月以招聘员工的名义,将应聘人员李某某带至家中强奸。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指派团队资深律师承办此案。律师在充分审查案卷材料,多次询问被告人后,结合案件事实,当庭提出了本案被害人李某某当时并未反抗,事后收取了财物,不能认定强奸罪的辩护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经多次开庭审理,最终部分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强奸罪是重罪,一般不适用缓刑,法院正是考虑了律师辩护中的观点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这一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向某于2011年3月以招聘员工的名义,将应聘人员李某某带至家中强奸。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指派团队资深律师承办此案。律师在充分审查案卷材料,多次询问被告人后,结合案件事实,当庭提出了本案被害人李某某当时并未反抗,事后收取了财物,不能认定强奸罪的辩护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经多次开庭审理,最终部分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强奸罪是重罪,一般不适用缓刑,法院正是考虑了律师辩护中的观点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这一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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