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蒋某,男,重庆人,其在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承包道路工程施工建设。其在施工期间与相邻标段承包人发生口角纠纷,蒋某与其妻弟一起将被害人殴打成轻伤。伤者鉴定后,蒋某即被泸县公安局刑事立案,并被取保候审。
二、接受委托
侦查阶段,蒋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家属慕名前来智豪所咨询,经过律师对案件的讲解和分析,其家属认识到智豪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法律功底,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其辩护。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当天赶往看守所会见蒋某,并着手准备羁押必要性申请。
三、团队讨论
会见杨某后,智豪律师将案件提交律所团队讨论。讨论中,智豪律师提出第一步根据蒋某涉案的情况、地位作用和社会经历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申请,争取为蒋某先行变更强制措施。阅卷后,智豪律师再次将案件提交团队讨论:智豪律师针对蒋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及本案被害人是否对案发负有一定过错等量刑情节提请讨论。团队讨论中,智豪全所律师通过以往亲办类似案件的实践经验为承办律师进一步丰富了辩护思路。
四、律师辩护
1.接案后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蒋某。因蒋某已经被执行逮捕,智豪律师为了再次提请变更强制措施,向检察院提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法律意见书》。智豪律师分别从蒋某的行为性质、情节轻微,不具备社会危险性,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足以防止发生《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社会危险;蒋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易于教育改造,从避免交叉感染角度考虑,对蒋某不宜羁押。
2.为当事人争取缓刑判罚,重获自由
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智豪律师查阅全案证据后多次将案件提交团队讨论,为蒋某制定最佳辩护方案。
在庭审辩护中,智豪律师提出,在本案中蒋某与被害人之间系因口角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本案被害人在案件中应当承担一定责任。被告人蒋某在知道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情节;被告人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希望法院主持调解。本案最终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害人对蒋某等人的行为予以谅解。恳请法院结合蒋某的自首情节、如实供述、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对其宣告缓刑。
五、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信智豪律师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认定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蒋某,男,重庆人,其在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承包道路工程施工建设。其在施工期间与相邻标段承包人发生口角纠纷,蒋某与其妻弟一起将被害人殴打成轻伤。伤者鉴定后,蒋某即被泸县公安局刑事立案,并被取保候审。
二、接受委托
侦查阶段,蒋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家属慕名前来智豪所咨询,经过律师对案件的讲解和分析,其家属认识到智豪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法律功底,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其辩护。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当天赶往看守所会见蒋某,并着手准备羁押必要性申请。
三、团队讨论
会见杨某后,智豪律师将案件提交律所团队讨论。讨论中,智豪律师提出第一步根据蒋某涉案的情况、地位作用和社会经历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申请,争取为蒋某先行变更强制措施。阅卷后,智豪律师再次将案件提交团队讨论:智豪律师针对蒋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及本案被害人是否对案发负有一定过错等量刑情节提请讨论。团队讨论中,智豪全所律师通过以往亲办类似案件的实践经验为承办律师进一步丰富了辩护思路。
四、律师辩护
1.接案后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蒋某。因蒋某已经被执行逮捕,智豪律师为了再次提请变更强制措施,向检察院提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法律意见书》。智豪律师分别从蒋某的行为性质、情节轻微,不具备社会危险性,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足以防止发生《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社会危险;蒋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易于教育改造,从避免交叉感染角度考虑,对蒋某不宜羁押。
2.为当事人争取缓刑判罚,重获自由
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智豪律师查阅全案证据后多次将案件提交团队讨论,为蒋某制定最佳辩护方案。
在庭审辩护中,智豪律师提出,在本案中蒋某与被害人之间系因口角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本案被害人在案件中应当承担一定责任。被告人蒋某在知道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情节;被告人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希望法院主持调解。本案最终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害人对蒋某等人的行为予以谅解。恳请法院结合蒋某的自首情节、如实供述、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对其宣告缓刑。
五、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信智豪律师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认定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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