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智勇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也是重庆唯一一家专注刑事案件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2021年度被国家司法部评定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建所22年以来代理各类刑事案件上万件)
涉黑、涉恶案件的辩护被称之为刑辩领域里“硬骨头”,我认为这个比喻形象又恰当。也难怪我有个同行律师给这类案件取外号为“许三多”:涉及的罪名多、辩护的难点多、案卷材料多。虽然涉黑、涉恶案件辩护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但是它就像一面“镜子”,哪个律师的刑事辩护专业能力孰强孰弱一照便知?
辩护律师出于对委托人的神圣职责,只要受理该案就只对委托人负责到底。他须用一切有利手段去保护委托人,使他免遭伤害,减少损失,尽可能地得到公正的判决。这是律师的最高使命。
然而,随着司法改革的推开,法官终身责任追究的完善,律师想达到最高使命看似比前些年要轻松了一些。毕竟刑事案件辩护中难点颇多,有些难在过程多坎坷,有些难在结果不理想,而涉黑案件则往往是两项占全了,经常辩护律师兢兢业业会见,勤勤恳恳阅卷,在法庭上动辄一坐就是大半个月,一番激情辩护之后,厚厚的刑事判决对律师辩护的意见只有“不采纳”这轻描淡写的三个字,让不少的律师心生寒意。
不过我坚持认为,法官的不采纳,也不一定都是法官的问题,更何况总是抱怨法官这样那样不能解决任何问题。
今年是我执业第25个年头了,坦白说,我见过不少律师在涉黑、涉恶案件中走过场:质证阶段,轻描淡写地说“没意见”;轮到辩护阶段,来回就那几句简单重复“不符合黑社会的四个特征,证据不足。”家属是否被蒙在鼓里我不知道,但我这种专门打刑事案的老律师心里可一清二楚。有的律师根本没有把案件吃透,没有把证据分析到位,甚至可能连案卷材料都没有看完。还有的律师连起诉的公诉事实和公诉逻辑都没有搞明白,就好比——对手在哪儿,对手有多少兵力,对手的部署和作战方案,一点没搞明白,怎么可能达到好的辩护效果?
所以说,对于取得的公诉证据,我们不仅要在专业研判中挑毛病,在证据中“挑刺”、除了用功,还得用心。我深信这句话:用心了并不一定有好效果,但是不用心,是肯定没有好效果的。
曾庆斌(化名)的家属找到我时,就给了我这样一种感觉。在我介入这个案子之前,曾庆斌的家属算上一审的律辩护人已经换了三波律师,据家属介绍,第一波律师不仅不负责,而且压根没打过刑事案子,还忽悠当事人说自己关系不得了,第二波律师还算敬业,毕竟他会见次数不少,法庭上也感觉说的头头是道,给家属的感觉是离“拨开云雾见月明”还有一段距离。然而这位律师一审一系列做下来,在法院没有激起任何水花,判决书简直就是起诉书的翻版,判刑15年。曾庆斌的家属不断积累的期望值也一下跌倒谷底,甚至来找我二审代理的时候也说的非常直接,说:“要不是曾庆斌在里面写信说您的一个案件改判的非常好,吵着非要找您辩护,我们家真的不想再换律师了。律师说的再有道理,你看有人听吗?涉黑案子都是走个过场,我们都明白,唉。”但是我们还想再尽把力救救他,不然我们家真的快要绝望了。”
对于曾庆斌的家属的想法,说实话,作为一名经常代理涉黑案件的刑辩律师来说,还是能够理解。是啊,案件都走到二审环节,想要通过改判把“黑帽子”摘掉的几率能有多大?有多少黑帽子被摘掉了?恐怕谁都无法给出一个乐观的答案。但对于当事人而言,如果二审都不搏一搏,等到申请再审,翻盘的几率更是微乎其微。既然当事人选择无条件的相信,我作为他能够抓住的最后一根稻草,对于当事人如山的重托,我明白,不承诺结果是律师的基本素养,把过程做好,把责任尽到,把证据吃透,穷尽一切可能,一切才皆有可能,我之前也经历了好几个刑事案件,连家属都明确放弃了,但我最终都不遗余力的把结果扳了回来,甚至还做到了“刀下留人”,让当事人见证了奇迹。而这样的好结果,对当事人来说叫做奇迹,对于我来说只有——“责任,用心,专业,全力以赴”。
当然,有的案件也多少让当事人捏了把汗,问我“张律师,有些律师办涉黑案子担心的比较多,但你办了这么多件,难道你不怕吗?”我说不怕,我是依照法律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依法调查证据,这是在坚持正义,我都不怕,你们作为家属,更不要怕,你们要作为我坚强的后盾,我的座右铭只有一个:“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接到二审委托,调阅卷宗后,我花了几个通宵先把证据材料大致翻了一遍,有了初步印象后,一大早就去会见了曾庆斌,逐字逐句的和他核对了起诉书指控事实的问题,由于涉及的事实较多,中午监所要把人提回去午休,我也只能在门外的车上稍作休息,用随身携带的电脑把上午核实的问题整理汇总出来,为下一步的阅卷工作做好准备。下午上班,我又是第一个踏入看守所的律师,经历三个半小时的鏖战,我终于与曾庆斌对指控事实上诉理由的辩护方向达成了一致。
接下来的硬战就是阅卷,由于曾庆斌一审认定罪名足有6个,判决书都超过50页,证据量真正不小,再加上二审法院有可能随时通知不开庭审理(也是律师同仁最担心的书面审理),如果书面审理,改判就难上加难,时间之紧,任务之重,压力前所未有。为了首先解决开庭的问题,我们一致决定以曾庆斌在会见中提到的非法证据作为突破口。通过查阅一审的庭审笔录,我们发现曾庆斌的一审律师虽然在质证环节提到了曾庆斌的部分笔录内容不真实,但其和律师在庭前并未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在一审中也没有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没有新证据、新事实的情况下,以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作为申请开庭的理由无疑是一个很好的选择。有了思路,剩下的就是实操。很多律师提排非全靠当事人本人供述,把言词证据当做排非线索,不愿意去看同步录音录像,嫌几十个小时坐在法院浪费时间,这样的做法确实效果甚微。为了达到有效辩护,我在反复和曾庆斌确认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时间段和行为方式,并取得法院的同意后,我开始了漫长的“观影”之旅。由于曾庆斌原审被指控的事实很多,而且曾庆斌的口供细节多有反复,所以侦查机关每次提讯的时间也都很长。但本着为当事人负责的心态,再加上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突破口往往藏在很深的细节之处,所以我和我们的团队律师还是花了将近半个月的时间天天去法院“坐班”,把每一份同步录音录像都从头看到了尾,在看似天衣无缝的录像内容中,其中两份影像引起了我的注意。我每次去看录像时都把对应的被告人供述打印出来比照翻阅,其中一份笔录记载侦查人员提讯的起止时间是当日的早上9:15到下午的5:30,时间虽长,但中间保证了当事人的饮食,看似没什么问题。第二天侦查机关又是上午9点多开始的提讯,提讯到下午结束,感觉也没什么问题。但在看第一份同步录音录像时,我看到下午5:30当事人已经在签笔录,按理说已经到提讯的尾声,但视频软件的进度条还有一截没有播完,而这一天恰好是曾庆斌说的当时公安并未让其回监所,而是在提讯室过夜的时间段。抱着怀疑的心态,我把进度条往后拖,发现后面还有一个小时的时间,侦查机关显然还在问话,但却没有声音了,截止视频最后也没看到看守所的管教出现把曾庆斌提回舍房的身影。而当我打开第二天提讯的公布录音录像时,第一个镜头是曾庆斌已经坐在提讯室的椅子上了,视频上并不能看出提讯开始的时间,看了几分钟,刚好有管教开门送水,我猛然发现,管教开门的一刹那我通过门缝看到外面的天空,显然天还没亮,门外还是黑黢黢的一片,而当时正值夏季,天都是五六点钟就大亮了,就算是阴天也不可能漆黑,所以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第二天提讯开始的时间并非是笔录记载的那样,反而成为了印证曾庆斌说连续两天提讯并未休息的强有力线索!再加上曾庆斌第二天录像中屡次体力不支趴在桌上的表现,足以证明疲劳审讯的存在。把这些关键内容提取出来后,我们及时将书面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申请交到了法院,不出意外,法院审查后决定二审还是开庭审理。取得这一阶段性胜利后,我们把重点又放到了阅卷工作,此时我们智豪律所的全部刑案集体讨论的团队办案模式就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绝大部分律师都是单兵作战,而检察院基本都是团队资源,虽有些律师采取所谓的团队办案的模式,是我看这几本卷,你看那几本卷,最后合到一起。而我的要求更高,我们团队里的每个人必须都要把全部证据卷全面吃透,并形成自己的辩护观点后,大家再一起进行观点的碰撞。阅卷一役开始打响,我带领团队律师在律所的大会议室也正式开始早8晚10的高强度工作生活。选择刑辩这条道路,虽然付出和收益的比例远不如那些民商事或者非诉律师,但救人一命或者让当事人能够早日重返自由所带给律师的成就感,同样是其他案件胜诉的喜悦所难以比拟的。所以虽然工作虽苦,但幸而我的“兄弟们”都是对刑事辩护饱含激情的律师,有的公诉人出身,有的法院离职,而我们的集体讨论(集体会诊)可以让不同的律师扮演不同的角色,换位思考,让辩护律师站在公诉机关和一审法官的角度,来回演练几遍,这样才能知己知彼。大家一起并肩战斗,没到半个月,就有一半以上的律师完成了所有的证据材料的阅卷,并拿出了初步的二审辩护方案。我和团队律师对各罪的辩护意见虽稍有不同,但经过集体讨论,大家一致认定,一审判决认定曾庆斌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明显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的认定显然是符合黑社会的“拔高”定性。
众所周知,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要同时具备四大特征,但一审法院曾庆斌这个所谓的“组织特征”和“危害特征”都非常之牵强。一审的起诉书虽大段描述了这个组织的规约,但是通过阅卷,我们发现这个规约完全就是从公司章程里照搬下来的,本案这个所谓的犯罪团伙不仅没有任何带有违法性色彩的组织纪律或规约,反而拥有的仅是本公司依法设立的章程和依照公司法和劳动法的规定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将公司纪律评价为组织纪律,将正常的人情世故评价为组织规约,这种做法无疑是无限扩大了立法对“组织特征”的规定,违背罪行法定原则。我通过检索刑事审判参考的案例也查找到一个成功“脱帽” 的涉黑案件,裁判要旨中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一夜之间形成,通常有一个由犯罪团伙发展到犯罪集团进而转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演化进程,因此,对于组织的存续时间,需要结合黑社会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的确立以及组织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加以认定。”但在曾庆斌被认定的事实中,这个所谓的涉黑组织一没有明确的成立或者类似成立仪式的时间;二没有能够展示组织名气或地位的标示性时间;三也没有组织成员为了维护组织势力频繁且有组织的事实犯罪行为的时间段。相反,有的只是极具偶发性的个罪,且实行行为人多是为了个人利益,既未体现组织规约,又非为了组织利益,何来组织特征一说?
其次针对危害特征的一审认定,经过我们对每一笔具体犯罪事实进行梳理,发现很多所谓的被害人与曾庆斌经营的公司都具有竞争关系,正是因为竞争激烈才引发矛盾,而既然存在竞争,就说明曾庆斌并未在该行业内称霸一方、或是欺行垄断。从经济特征描述的曾庆斌的发家史也能看出,曾庆斌能够在风起云涌的80年代发展为当地小有名气的民营企业家,靠的也是在一次一次政策改革中抓住了机遇,而非通过不当竞争、排除异己达到的。更何况,一个县级市有什么知名的民营企业家,群众都理所当然地知道,听说过他的‘名气’,实属正常,难道名人就能等同于黑老大吗?更何况,“非法控制”的定义是干预已经达到足以控制一定范围内的经济、社会生活的程度;而“重大影响”是指虽然对于一定区域、一定行业内的社会、经济生活尚未达到任意操控的程度,但已有相当的能力进行干预和施加影响。就算有单个的违法侵害行为,但如果该行为仅对特定被害人在特定且相对短暂的一段时间内造成影响,而没有对不特定的群众产生心理强制,那么显然也达不到涉黑组织的危害特征的程度。
除此之外,我知道,涉黑犯罪是一个个单独的罪名累加而成,所以,单笔犯罪的每一笔的辩护,都尤为重要,所以,我们还针对曾庆斌涉嫌的具体个罪展开了详细的辩护,书面的辩护词装订好后足有两百多页。除了辩护词的正文,我和团队律师还专门花了几天的时间用来检索案例,在全国各地成千上万个生效判决中不断地筛选,提取对我们有利的裁判观点,并打印成附件,这个检索报告足足五百页,厚厚的一本,我还将有参考价值的内容特意作出便于法官阅览的记号,同辩护词一起提交法庭。
扎实的法律依据,详细的事实反驳,再加上充分的判例参考,“脱黑帽”仿佛也变成了偶然中的必然,二审法官是一个资深法官,非常客气说了一句,“张律师,你是我见过为数不多的很负责任的律师,我们会认真听取你的辩护意见的,毕竟我要对案件终身负责的“,有了法官这句话,我心里顿时有了重见天日的感觉,但我认为还不够,因为我深知涉黑案件改判的艰难,所以,我继续组织材料,向上级领导反映该案黑社会案件不构成,且存在随意拔高的严重问题,请求有关领导重视的意见。
最后,努力没有白费,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都存在诸多错误,作出了发回重审的决定。曾庆斌及其家属得知这个好消息后,义无反顾地委托我继续代理重审的一审程序。不负众望,原审法院经过重审认定,对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来衡量,首先曾庆斌等人的组织松散,骨干成员虽相对固定,但没有章程,没有严格的组织纪律,组织特征较弱;其次从经济特征来看,虽然这伙人采取了些非法手段,但并未获得非法利益,其经营行为也是合法的,实际目的仅是为了打压、排挤对手;再次就控制特征方面,曾庆斌等人实际上损害的是竞争对手的利益,不能就此认定是损害了一定行业或者说是区域的利益。综合以上几点,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曾庆斌等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能成立,依法予以改判。至于曾庆斌构成的其他两项个罪,由于案发后曾庆斌及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被害人也自愿对其出具了谅解书,所以法院也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曾庆斌的刑期也一下从原审认定的15年变成了3年,日后曾庆斌再好好改造,出狱的日子远比之前有盼头。重审宣判时,家属在旁听席也传来了一片惊呼声,所有人都没想到,这个“黑社会铁案”居然能在二审阶段出现转机,再到发回重审阶段被攻下!
就是这样一个在所有人看来都“病入膏肓”的案件,最终因为我们多方努力,把当事人从生死一线中抢救了回来。所以不论案情多复杂,背景多高压,作为一名合格的刑辩律师,就是要有能力,有勇气穿越这层层荆棘,如果有困难就退缩,有压力就畏惧,那么委托人还请律师干嘛?不如坐等法律援助。我们的工作,就是让无望的人看到希望,向无助的人施以援手。
我想告诉那些被困在囹圄的人们,就算全世界与你为敌,我们仍旧会全力以赴,用尽一切合法合理的手段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不论代价多高,不论“流言蜚语”,不论“枪林弹雨”,在所不惜,或许这就是刑辩律师的使命吧!
作者: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重庆最佳刑辩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涉黑犯罪、毒品犯罪辩护、新型网络犯罪,曾办理过全国关注的不雅视频赵某霞案,贵州原副省长王某某职务犯罪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等大要案。
执业理念: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事实面前的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涉黑、涉恶案件的辩护被称之为刑辩领域里“硬骨头”,我认为这个比喻形象又恰当。也难怪我有个同行律师给这类案件取外号为“许三多”:涉及的罪名多、辩护的难点多、案卷材料多。虽然涉黑、涉恶案件辩护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但是它就像一面“镜子”,哪个律师的刑事辩护专业能力孰强孰弱一照便知?
辩护律师出于对委托人的神圣职责,只要受理该案就只对委托人负责到底。他须用一切有利手段去保护委托人,使他免遭伤害,减少损失,尽可能地得到公正的判决。这是律师的最高使命。
然而,随着司法改革的推开,法官终身责任追究的完善,律师想达到最高使命看似比前些年要轻松了一些。毕竟刑事案件辩护中难点颇多,有些难在过程多坎坷,有些难在结果不理想,而涉黑案件则往往是两项占全了,经常辩护律师兢兢业业会见,勤勤恳恳阅卷,在法庭上动辄一坐就是大半个月,一番激情辩护之后,厚厚的刑事判决对律师辩护的意见只有“不采纳”这轻描淡写的三个字,让不少的律师心生寒意。
不过我坚持认为,法官的不采纳,也不一定都是法官的问题,更何况总是抱怨法官这样那样不能解决任何问题。
今年是我执业第25个年头了,坦白说,我见过不少律师在涉黑、涉恶案件中走过场:质证阶段,轻描淡写地说“没意见”;轮到辩护阶段,来回就那几句简单重复“不符合黑社会的四个特征,证据不足。”家属是否被蒙在鼓里我不知道,但我这种专门打刑事案的老律师心里可一清二楚。有的律师根本没有把案件吃透,没有把证据分析到位,甚至可能连案卷材料都没有看完。还有的律师连起诉的公诉事实和公诉逻辑都没有搞明白,就好比——对手在哪儿,对手有多少兵力,对手的部署和作战方案,一点没搞明白,怎么可能达到好的辩护效果?
所以说,对于取得的公诉证据,我们不仅要在专业研判中挑毛病,在证据中“挑刺”、除了用功,还得用心。我深信这句话:用心了并不一定有好效果,但是不用心,是肯定没有好效果的。
曾庆斌(化名)的家属找到我时,就给了我这样一种感觉。在我介入这个案子之前,曾庆斌的家属算上一审的律辩护人已经换了三波律师,据家属介绍,第一波律师不仅不负责,而且压根没打过刑事案子,还忽悠当事人说自己关系不得了,第二波律师还算敬业,毕竟他会见次数不少,法庭上也感觉说的头头是道,给家属的感觉是离“拨开云雾见月明”还有一段距离。然而这位律师一审一系列做下来,在法院没有激起任何水花,判决书简直就是起诉书的翻版,判刑15年。曾庆斌的家属不断积累的期望值也一下跌倒谷底,甚至来找我二审代理的时候也说的非常直接,说:“要不是曾庆斌在里面写信说您的一个案件改判的非常好,吵着非要找您辩护,我们家真的不想再换律师了。律师说的再有道理,你看有人听吗?涉黑案子都是走个过场,我们都明白,唉。”但是我们还想再尽把力救救他,不然我们家真的快要绝望了。”
对于曾庆斌的家属的想法,说实话,作为一名经常代理涉黑案件的刑辩律师来说,还是能够理解。是啊,案件都走到二审环节,想要通过改判把“黑帽子”摘掉的几率能有多大?有多少黑帽子被摘掉了?恐怕谁都无法给出一个乐观的答案。但对于当事人而言,如果二审都不搏一搏,等到申请再审,翻盘的几率更是微乎其微。既然当事人选择无条件的相信,我作为他能够抓住的最后一根稻草,对于当事人如山的重托,我明白,不承诺结果是律师的基本素养,把过程做好,把责任尽到,把证据吃透,穷尽一切可能,一切才皆有可能,我之前也经历了好几个刑事案件,连家属都明确放弃了,但我最终都不遗余力的把结果扳了回来,甚至还做到了“刀下留人”,让当事人见证了奇迹。而这样的好结果,对当事人来说叫做奇迹,对于我来说只有——“责任,用心,专业,全力以赴”。
当然,有的案件也多少让当事人捏了把汗,问我“张律师,有些律师办涉黑案子担心的比较多,但你办了这么多件,难道你不怕吗?”我说不怕,我是依照法律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依法调查证据,这是在坚持正义,我都不怕,你们作为家属,更不要怕,你们要作为我坚强的后盾,我的座右铭只有一个:“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接到二审委托,调阅卷宗后,我花了几个通宵先把证据材料大致翻了一遍,有了初步印象后,一大早就去会见了曾庆斌,逐字逐句的和他核对了起诉书指控事实的问题,由于涉及的事实较多,中午监所要把人提回去午休,我也只能在门外的车上稍作休息,用随身携带的电脑把上午核实的问题整理汇总出来,为下一步的阅卷工作做好准备。下午上班,我又是第一个踏入看守所的律师,经历三个半小时的鏖战,我终于与曾庆斌对指控事实上诉理由的辩护方向达成了一致。
接下来的硬战就是阅卷,由于曾庆斌一审认定罪名足有6个,判决书都超过50页,证据量真正不小,再加上二审法院有可能随时通知不开庭审理(也是律师同仁最担心的书面审理),如果书面审理,改判就难上加难,时间之紧,任务之重,压力前所未有。为了首先解决开庭的问题,我们一致决定以曾庆斌在会见中提到的非法证据作为突破口。通过查阅一审的庭审笔录,我们发现曾庆斌的一审律师虽然在质证环节提到了曾庆斌的部分笔录内容不真实,但其和律师在庭前并未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在一审中也没有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没有新证据、新事实的情况下,以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作为申请开庭的理由无疑是一个很好的选择。有了思路,剩下的就是实操。很多律师提排非全靠当事人本人供述,把言词证据当做排非线索,不愿意去看同步录音录像,嫌几十个小时坐在法院浪费时间,这样的做法确实效果甚微。为了达到有效辩护,我在反复和曾庆斌确认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时间段和行为方式,并取得法院的同意后,我开始了漫长的“观影”之旅。由于曾庆斌原审被指控的事实很多,而且曾庆斌的口供细节多有反复,所以侦查机关每次提讯的时间也都很长。但本着为当事人负责的心态,再加上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突破口往往藏在很深的细节之处,所以我和我们的团队律师还是花了将近半个月的时间天天去法院“坐班”,把每一份同步录音录像都从头看到了尾,在看似天衣无缝的录像内容中,其中两份影像引起了我的注意。我每次去看录像时都把对应的被告人供述打印出来比照翻阅,其中一份笔录记载侦查人员提讯的起止时间是当日的早上9:15到下午的5:30,时间虽长,但中间保证了当事人的饮食,看似没什么问题。第二天侦查机关又是上午9点多开始的提讯,提讯到下午结束,感觉也没什么问题。但在看第一份同步录音录像时,我看到下午5:30当事人已经在签笔录,按理说已经到提讯的尾声,但视频软件的进度条还有一截没有播完,而这一天恰好是曾庆斌说的当时公安并未让其回监所,而是在提讯室过夜的时间段。抱着怀疑的心态,我把进度条往后拖,发现后面还有一个小时的时间,侦查机关显然还在问话,但却没有声音了,截止视频最后也没看到看守所的管教出现把曾庆斌提回舍房的身影。而当我打开第二天提讯的公布录音录像时,第一个镜头是曾庆斌已经坐在提讯室的椅子上了,视频上并不能看出提讯开始的时间,看了几分钟,刚好有管教开门送水,我猛然发现,管教开门的一刹那我通过门缝看到外面的天空,显然天还没亮,门外还是黑黢黢的一片,而当时正值夏季,天都是五六点钟就大亮了,就算是阴天也不可能漆黑,所以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第二天提讯开始的时间并非是笔录记载的那样,反而成为了印证曾庆斌说连续两天提讯并未休息的强有力线索!再加上曾庆斌第二天录像中屡次体力不支趴在桌上的表现,足以证明疲劳审讯的存在。把这些关键内容提取出来后,我们及时将书面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申请交到了法院,不出意外,法院审查后决定二审还是开庭审理。取得这一阶段性胜利后,我们把重点又放到了阅卷工作,此时我们智豪律所的全部刑案集体讨论的团队办案模式就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绝大部分律师都是单兵作战,而检察院基本都是团队资源,虽有些律师采取所谓的团队办案的模式,是我看这几本卷,你看那几本卷,最后合到一起。而我的要求更高,我们团队里的每个人必须都要把全部证据卷全面吃透,并形成自己的辩护观点后,大家再一起进行观点的碰撞。阅卷一役开始打响,我带领团队律师在律所的大会议室也正式开始早8晚10的高强度工作生活。选择刑辩这条道路,虽然付出和收益的比例远不如那些民商事或者非诉律师,但救人一命或者让当事人能够早日重返自由所带给律师的成就感,同样是其他案件胜诉的喜悦所难以比拟的。所以虽然工作虽苦,但幸而我的“兄弟们”都是对刑事辩护饱含激情的律师,有的公诉人出身,有的法院离职,而我们的集体讨论(集体会诊)可以让不同的律师扮演不同的角色,换位思考,让辩护律师站在公诉机关和一审法官的角度,来回演练几遍,这样才能知己知彼。大家一起并肩战斗,没到半个月,就有一半以上的律师完成了所有的证据材料的阅卷,并拿出了初步的二审辩护方案。我和团队律师对各罪的辩护意见虽稍有不同,但经过集体讨论,大家一致认定,一审判决认定曾庆斌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明显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的认定显然是符合黑社会的“拔高”定性。
众所周知,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要同时具备四大特征,但一审法院曾庆斌这个所谓的“组织特征”和“危害特征”都非常之牵强。一审的起诉书虽大段描述了这个组织的规约,但是通过阅卷,我们发现这个规约完全就是从公司章程里照搬下来的,本案这个所谓的犯罪团伙不仅没有任何带有违法性色彩的组织纪律或规约,反而拥有的仅是本公司依法设立的章程和依照公司法和劳动法的规定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将公司纪律评价为组织纪律,将正常的人情世故评价为组织规约,这种做法无疑是无限扩大了立法对“组织特征”的规定,违背罪行法定原则。我通过检索刑事审判参考的案例也查找到一个成功“脱帽” 的涉黑案件,裁判要旨中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一夜之间形成,通常有一个由犯罪团伙发展到犯罪集团进而转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演化进程,因此,对于组织的存续时间,需要结合黑社会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的确立以及组织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加以认定。”但在曾庆斌被认定的事实中,这个所谓的涉黑组织一没有明确的成立或者类似成立仪式的时间;二没有能够展示组织名气或地位的标示性时间;三也没有组织成员为了维护组织势力频繁且有组织的事实犯罪行为的时间段。相反,有的只是极具偶发性的个罪,且实行行为人多是为了个人利益,既未体现组织规约,又非为了组织利益,何来组织特征一说?
其次针对危害特征的一审认定,经过我们对每一笔具体犯罪事实进行梳理,发现很多所谓的被害人与曾庆斌经营的公司都具有竞争关系,正是因为竞争激烈才引发矛盾,而既然存在竞争,就说明曾庆斌并未在该行业内称霸一方、或是欺行垄断。从经济特征描述的曾庆斌的发家史也能看出,曾庆斌能够在风起云涌的80年代发展为当地小有名气的民营企业家,靠的也是在一次一次政策改革中抓住了机遇,而非通过不当竞争、排除异己达到的。更何况,一个县级市有什么知名的民营企业家,群众都理所当然地知道,听说过他的‘名气’,实属正常,难道名人就能等同于黑老大吗?更何况,“非法控制”的定义是干预已经达到足以控制一定范围内的经济、社会生活的程度;而“重大影响”是指虽然对于一定区域、一定行业内的社会、经济生活尚未达到任意操控的程度,但已有相当的能力进行干预和施加影响。就算有单个的违法侵害行为,但如果该行为仅对特定被害人在特定且相对短暂的一段时间内造成影响,而没有对不特定的群众产生心理强制,那么显然也达不到涉黑组织的危害特征的程度。
除此之外,我知道,涉黑犯罪是一个个单独的罪名累加而成,所以,单笔犯罪的每一笔的辩护,都尤为重要,所以,我们还针对曾庆斌涉嫌的具体个罪展开了详细的辩护,书面的辩护词装订好后足有两百多页。除了辩护词的正文,我和团队律师还专门花了几天的时间用来检索案例,在全国各地成千上万个生效判决中不断地筛选,提取对我们有利的裁判观点,并打印成附件,这个检索报告足足五百页,厚厚的一本,我还将有参考价值的内容特意作出便于法官阅览的记号,同辩护词一起提交法庭。
扎实的法律依据,详细的事实反驳,再加上充分的判例参考,“脱黑帽”仿佛也变成了偶然中的必然,二审法官是一个资深法官,非常客气说了一句,“张律师,你是我见过为数不多的很负责任的律师,我们会认真听取你的辩护意见的,毕竟我要对案件终身负责的“,有了法官这句话,我心里顿时有了重见天日的感觉,但我认为还不够,因为我深知涉黑案件改判的艰难,所以,我继续组织材料,向上级领导反映该案黑社会案件不构成,且存在随意拔高的严重问题,请求有关领导重视的意见。
最后,努力没有白费,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都存在诸多错误,作出了发回重审的决定。曾庆斌及其家属得知这个好消息后,义无反顾地委托我继续代理重审的一审程序。不负众望,原审法院经过重审认定,对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来衡量,首先曾庆斌等人的组织松散,骨干成员虽相对固定,但没有章程,没有严格的组织纪律,组织特征较弱;其次从经济特征来看,虽然这伙人采取了些非法手段,但并未获得非法利益,其经营行为也是合法的,实际目的仅是为了打压、排挤对手;再次就控制特征方面,曾庆斌等人实际上损害的是竞争对手的利益,不能就此认定是损害了一定行业或者说是区域的利益。综合以上几点,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曾庆斌等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能成立,依法予以改判。至于曾庆斌构成的其他两项个罪,由于案发后曾庆斌及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被害人也自愿对其出具了谅解书,所以法院也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曾庆斌的刑期也一下从原审认定的15年变成了3年,日后曾庆斌再好好改造,出狱的日子远比之前有盼头。重审宣判时,家属在旁听席也传来了一片惊呼声,所有人都没想到,这个“黑社会铁案”居然能在二审阶段出现转机,再到发回重审阶段被攻下!
就是这样一个在所有人看来都“病入膏肓”的案件,最终因为我们多方努力,把当事人从生死一线中抢救了回来。所以不论案情多复杂,背景多高压,作为一名合格的刑辩律师,就是要有能力,有勇气穿越这层层荆棘,如果有困难就退缩,有压力就畏惧,那么委托人还请律师干嘛?不如坐等法律援助。我们的工作,就是让无望的人看到希望,向无助的人施以援手。
我想告诉那些被困在囹圄的人们,就算全世界与你为敌,我们仍旧会全力以赴,用尽一切合法合理的手段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不论代价多高,不论“流言蜚语”,不论“枪林弹雨”,在所不惜,或许这就是刑辩律师的使命吧!
作者: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重庆最佳刑辩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涉黑犯罪、毒品犯罪辩护、新型网络犯罪,曾办理过全国关注的不雅视频赵某霞案,贵州原副省长王某某职务犯罪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等大要案。
执业理念: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事实面前的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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