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案智豪律师团队讨论简报

2020-02-19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乙某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乙某不服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坚持自己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由于其本人已经送监狱执行刑罚,乙某遂委托其近亲属代为委托律师为其代理申诉。
争议问题:《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作为辩护人如何会见在看守所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对已经判决生效,处于服刑期间的罪犯如何进行会见的问题没有规定。但从办理申诉案件的角度而言,律师同当事人之间的会见是必不可少的,也是辩护权的自然延伸。
智豪辩点:律师办理申诉案件,可以凭“三证”依法会见在监狱服刑的当事人。
会见权不但是《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的重要权利,也是依法治国,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必要手段。保障律师会见权,一直以来都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和工作方向。针对办理申诉案件过程中,律师的会见问题,司法部于2017年11月27日出台了《律师会见监狱罪犯的规定》。该规定中明确了,律师具有对在押服刑罪犯的会见权。罪犯也可以通过其近亲属代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案件。接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证、律所证明、委托书等“三证”就可以会见服刑在押人员。能当即安排会见的,应当当即安排会见,不能及时安排的,说明情况后,至迟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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