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运输毒品罪:能否构成从犯?能否构成犯罪中止?

2020-02-05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李某受张某、向某要约,驾车帮一起运输毒品,途中为躲避检查,张某、向某带毒品下车并藏匿于半途中,计划择机再由李某驾车运回,但李某出于害怕,不愿意再继续运输,介绍吴某将毒品运回。吴某运毒途中被查获。
 
讨论关键词:
运输毒品罪、从犯、犯罪中止
 
争议观点:
观点一:辩从犯有难度,只有李某熟悉路线且一路驾车,从这个角度是运输毒品的主犯。
 
观点二:可以从受邀参与运输毒品、没有出资、全程没有直接控制毒品、相比张某和向某作用小、地位低等方面,做从犯辩护的努力。
 
观点三:不能构成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况:一是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预备阶段或者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犯罪过程中自动停止或放弃犯罪,这种情形一般称为普通的犯罪中止;二是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实行行为终了而犯罪结果最终出现之前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一般称为特殊中止。本案李某在毒品运输途中因为害怕多次想要放弃,最终也没有亲自将毒品运回,但自己放弃后又转而介绍他人去运输,未能有效的停止犯罪行为,不能构成犯罪中止。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大连会议座谈会纪要》
九、毒品案件的共同犯罪问题
一是要正确区分主犯和从犯。区分主犯和从犯,应当以各共同犯罪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根据。要从犯意提起、具体行为分工、出资和实际分得毒赃多少以及共犯之间相互关系等方面,比较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毒品共同犯罪中,为主出资者、毒品所有者或者起意、策划、纠集、组织、雇佣、指使他人参与犯罪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受雇佣、受指使实施毒品犯罪的,应根据其在犯罪中实际发挥的作用具体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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