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窝藏、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或者为其提供钱财,帮助其逃匿,如将犯罪人藏于家中、山上、地洞或者地窟等处,使其难以被司法机关发觉;为犯罪人提供钱财、衣物、食物、交通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等,以帮助其逃匿。包庇,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
刑法明文规定,包庇的行为形式是“作假证明予以包庇”,但在作假证明的含义上,学者理解并不一致,争议的问题是:作假证明是否包含“帮助毁灭、隐匿、伪造证据”?学界的观点可概括为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肯定说认为包庇包括为犯罪人作假证明和帮助犯罪人湮灭罪迹、隐匿、毁灭罪证的行为。如认为“作假证明包庇,是指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使犯罪分子不被发觉、追诉的行为,一般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犯罪分子的身份;伪造、变造、隐藏、毁灭证据;谎报犯罪分子逃跑路线或方向;等等。”“包庇,是指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犯罪分子的罪行,或者帮助其湮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作假证明包庇,是指以提供虚假的证明,伪造、变造证据或者以隐藏、毁灭证据、湮灭罪迹的方式掩盖犯罪事实或其他重要情节。”“包庇,是指为犯罪人作假证明,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包括伪造(变造)证据、隐匿证据和毁灭证据,如隐藏、毁灭有关物证、书证;制造虚假的证人证言;伪造犯罪现场等。”
否定说认为“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不包括帮助犯罪人毁灭、隐匿或者伪造证据。如“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事实”“对于《刑法》第310条规定的‘作假证明’不应做扩大解释,认为对采用作假证明以外的其他方法实施包庇行为的,不能以包庇罪论处”
该问题可以从应然与实然两个角度考虑。在实然上,否定说的观点。理由如下:第一,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使刑法的安全价值得以体现。在通常的理解上,作假证明与毁灭、隐匿或伪造证据的行为是不同的行为形式,既然刑法在第310条没有规定毁灭、隐匿或伪造证据的行为,那么,就不能对这种行为以包庇罪论处。第二,刑法第307条规定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应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定罪量刑。但如此一来,又会导致刑罚的不均衡,因为刑法第307条规定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法定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刑法第310条规定,犯窝藏、包庇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论是作假证明包庇,还是毁灭、隐匿或者伪造证据包庇,在性质上并无不同,应当作为同一个罪处罚;而且同一性质的行为在量刑上出现如此大的差别,也是不合理的。因此,在应然上,肯定说的观点,认为包庇的行为形式应包括:作假证明和毁灭、隐匿或者伪造证据。具体在司法实践中,罪刑法定是中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因此,“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不包括帮助犯罪人毁灭、隐匿或者伪造证据。
刑法明文规定,包庇的行为形式是“作假证明予以包庇”,但在作假证明的含义上,学者理解并不一致,争议的问题是:作假证明是否包含“帮助毁灭、隐匿、伪造证据”?学界的观点可概括为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肯定说认为包庇包括为犯罪人作假证明和帮助犯罪人湮灭罪迹、隐匿、毁灭罪证的行为。如认为“作假证明包庇,是指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使犯罪分子不被发觉、追诉的行为,一般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犯罪分子的身份;伪造、变造、隐藏、毁灭证据;谎报犯罪分子逃跑路线或方向;等等。”“包庇,是指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犯罪分子的罪行,或者帮助其湮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作假证明包庇,是指以提供虚假的证明,伪造、变造证据或者以隐藏、毁灭证据、湮灭罪迹的方式掩盖犯罪事实或其他重要情节。”“包庇,是指为犯罪人作假证明,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包括伪造(变造)证据、隐匿证据和毁灭证据,如隐藏、毁灭有关物证、书证;制造虚假的证人证言;伪造犯罪现场等。”
否定说认为“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不包括帮助犯罪人毁灭、隐匿或者伪造证据。如“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事实”“对于《刑法》第310条规定的‘作假证明’不应做扩大解释,认为对采用作假证明以外的其他方法实施包庇行为的,不能以包庇罪论处”
该问题可以从应然与实然两个角度考虑。在实然上,否定说的观点。理由如下:第一,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使刑法的安全价值得以体现。在通常的理解上,作假证明与毁灭、隐匿或伪造证据的行为是不同的行为形式,既然刑法在第310条没有规定毁灭、隐匿或伪造证据的行为,那么,就不能对这种行为以包庇罪论处。第二,刑法第307条规定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应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定罪量刑。但如此一来,又会导致刑罚的不均衡,因为刑法第307条规定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法定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刑法第310条规定,犯窝藏、包庇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论是作假证明包庇,还是毁灭、隐匿或者伪造证据包庇,在性质上并无不同,应当作为同一个罪处罚;而且同一性质的行为在量刑上出现如此大的差别,也是不合理的。因此,在应然上,肯定说的观点,认为包庇的行为形式应包括:作假证明和毁灭、隐匿或者伪造证据。具体在司法实践中,罪刑法定是中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因此,“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不包括帮助犯罪人毁灭、隐匿或者伪造证据。
上一篇:包庇、窝藏罪的主观表现
下一篇:包庇、窝藏罪侵犯的客体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包庇、窝藏罪侵犯的客体
- · 包庇、窝藏罪的主观表现
- · 包庇、窝藏罪的主体特征
- · 窝藏、包庇罪的界定与相邻罪名的区分与运用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窝藏、包庇罪中“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如何理解的请示答复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