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上诉人:王某,男,1970年12月出生,辽宁省人。
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4月,冉某伙同蒲某、徐某等十人从云南省运送毒品海洛因20块、共计7000克到辽宁省贩卖。同年5月,蒲某以每块113000元的价格,共将六块毒品海洛因贩卖给王某,王某陆续将上述六块毒品贩卖给王某。原判认定王某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王某不服,当即提出上诉。
二、接受委托:
上诉期间,王某家属了解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作为全国有名的专注刑事案件的专业律所,在毒品犯罪辩护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和成功案例,不远千里专程从辽宁来到重庆智豪所咨询情况,听取接待律师专业分析后,立即决定聘请智豪刑辩团队。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指派资深律师与王某会见,沟通案件情况。
辩护律师向其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就其提出的案件事实作了相关分析,告知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为其积极辩护,争取最好的辩护结果。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将本案提交智豪团队多次讨论,就本案证人证言真实性和合法性问题,贩卖毒品行为证据是否相互印证问题等进行了广泛讨论,征求智豪团队的意见。智豪团队为本案提出了若干有效意见,指导和推进了本案辩护工作的进行。
四、律师辩护:
智豪团队正式接受委托,到上诉期结束只剩七天的时间。智豪所一方面立即安排资深律师到贵州某看守所会见许某,了解当事人的想法,一方面到原审法院阅卷,了解全案的证据情况。经过智豪团队争分夺秒的努力,最终在上诉期内写出一篇观点明确,论证有理的上诉状。经智豪律师审查后发现:
1、关于毒品下家王某的证言,由于王某在做笔录的时候不具有辨认是非、正确表达的能力,其证言的真实性、客观性存在疑问,不应作为定案根据。
2、关于毒品上家蒲某的供述,其多次供述内容前后矛盾、且存在疲劳审讯的情况,该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存在疑问,亦不应作为定案根据。
3、王某贩卖毒品的数量、毒品去向等一系列问题均没有查清。
4、原审判决认定王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能形成锁链,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针对上述问题,智豪律师专门就本案提出了集体讨论,三十多位资深律师和专家参与讨论,纷纷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加入了一些适合本案情况的方案。
五、案件结果:
智豪律师在综合集体讨论的方案后,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书面的辩护意见,辽宁省高级法院予以了高度重视,多次讯问上诉人王某。最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分析各方意见后采纳了智豪律师的上述辩护意见,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法院在收到案件后,根据智豪律师的上述辩护观点,最终判决上诉人无罪,当庭予以释放。王某及其家人对判决结果感到非常满意,对智豪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态度表示赞赏,对智豪律师充分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表示万分感谢。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上诉人:王某,男,1970年12月出生,辽宁省人。
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4月,冉某伙同蒲某、徐某等十人从云南省运送毒品海洛因20块、共计7000克到辽宁省贩卖。同年5月,蒲某以每块113000元的价格,共将六块毒品海洛因贩卖给王某,王某陆续将上述六块毒品贩卖给王某。原判认定王某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王某不服,当即提出上诉。
二、接受委托:
上诉期间,王某家属了解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作为全国有名的专注刑事案件的专业律所,在毒品犯罪辩护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和成功案例,不远千里专程从辽宁来到重庆智豪所咨询情况,听取接待律师专业分析后,立即决定聘请智豪刑辩团队。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指派资深律师与王某会见,沟通案件情况。
辩护律师向其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就其提出的案件事实作了相关分析,告知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为其积极辩护,争取最好的辩护结果。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将本案提交智豪团队多次讨论,就本案证人证言真实性和合法性问题,贩卖毒品行为证据是否相互印证问题等进行了广泛讨论,征求智豪团队的意见。智豪团队为本案提出了若干有效意见,指导和推进了本案辩护工作的进行。
四、律师辩护:
智豪团队正式接受委托,到上诉期结束只剩七天的时间。智豪所一方面立即安排资深律师到贵州某看守所会见许某,了解当事人的想法,一方面到原审法院阅卷,了解全案的证据情况。经过智豪团队争分夺秒的努力,最终在上诉期内写出一篇观点明确,论证有理的上诉状。经智豪律师审查后发现:
1、关于毒品下家王某的证言,由于王某在做笔录的时候不具有辨认是非、正确表达的能力,其证言的真实性、客观性存在疑问,不应作为定案根据。
2、关于毒品上家蒲某的供述,其多次供述内容前后矛盾、且存在疲劳审讯的情况,该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存在疑问,亦不应作为定案根据。
3、王某贩卖毒品的数量、毒品去向等一系列问题均没有查清。
4、原审判决认定王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能形成锁链,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针对上述问题,智豪律师专门就本案提出了集体讨论,三十多位资深律师和专家参与讨论,纷纷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加入了一些适合本案情况的方案。
五、案件结果:
智豪律师在综合集体讨论的方案后,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书面的辩护意见,辽宁省高级法院予以了高度重视,多次讯问上诉人王某。最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分析各方意见后采纳了智豪律师的上述辩护意见,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法院在收到案件后,根据智豪律师的上述辩护观点,最终判决上诉人无罪,当庭予以释放。王某及其家人对判决结果感到非常满意,对智豪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态度表示赞赏,对智豪律师充分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表示万分感谢。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被无意遗忘的真相—贩卖毒品6公斤保命案
- · 贩卖毒品11千克如何在一审判死立执下成功保命
- · 运输贩卖毒品十公斤,智豪辩护重大立功改判无期
- · 顾某贩卖毒品罪贵州高院二审改判无罪
- · 舒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 涉案毒品四千克,经智豪律师辩护从轻处罚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