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章立制,破解监督手段匮乏难题。一是建立“一静一动”调查机制。即围绕罪犯狱内消费卡的静态余额和动态消费开展调查。通过向监狱查询罪犯狱内消费卡的静态余额和动态消费记录,对于扣除正常需求外,卡内余额仍然明显高于财产刑数额的,或者存在明显高消费的,向法院提出从严掌握或不予减刑的建议;对于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罪犯,提出从宽掌握的检察建议。二是建立罚金刑执行备案、查询机制。积极主动从本院侦查监督、公诉、案件管理等部门获取案件信息。在收到生效的刑事裁判等财产刑执行案件信息后,及时予以登记,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建立财产刑执行检察案卡或者台账。同时,与法院协商,及时将财产刑的执行通知书,连同判决书副本送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备案,同时建立三本台账:财产刑执行登记表,即根据判决书及执行文书,对显示有罚金附加刑的罪犯,与法院联系核查附加刑是否执行,并记录在册;财产刑履行能力登记表,即依据法院判决书和财产刑执行登记表,逐人进行核对,全面了解罪犯罚金刑执行能力情况,摸清底数;社区矫正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即将已判决人员的基本情况逐一进行登记,对照法院判决书列明主刑、财产刑的内容,核实财产刑缴纳以及减免等情况。三是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与法院会签《财产刑执行督查工作办法》,完善监督手段,增强监督刚性,向法院的审判部门、立案部门、执行机构调查了解财产刑执行案件的移交、立案、执行等有关情况,如果发现法院应当执行财产刑而不执行、执行不当、执行的财物未依法上缴国库,或者执行活动中有其他违法情形的,检察院应立即开展调查,待查明情况后,根据情节依法提出口头纠正意见或者书写《纠正违法通知书》。发现财产刑执行活动中存在执法不规范等可能导致执法不公和重大事故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报经检察长批准,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强化“三项审查”,破解监督渠道不畅难题。一是审查原始卷宗。侦查机关和侦查部门在侦查期间,大多会对嫌疑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检察院根据原始案卷中侦查机关附具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清单,详细掌握被告人的财产状况,避免被告人及其亲属在执行前隐匿、转移财产。二是审查家庭经济情况。鉴于相关基层单位对罪犯及其家庭经济状况比较了解,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罪犯居住地社区、乡镇民政部门及罪犯原所在单位出具罪犯经济状况相关说明材料,对经济困难的罪犯要求其近亲属到相关部门开具贫困证明,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三是审查执行情况。对于裁定减刑、假释的罪犯,向罪犯本人、被害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调查了解判决裁定中涉及财产部分的履行情况。
注重“三个结合”,破解监督效果欠佳难题。一是与社区矫正相结合。对社区矫正的罪犯,应将督查其财产刑的执行作为社区矫正的内容之一。如果存在财产刑未执行到位情形的,在及时摸清其有无执行能力的基础上,与司法所沟通协调,督促其进行纠正。二是与主动监督相结合。对在监狱、看守所服刑以及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被执行人,应通过谈话加强法治教育,督促其认罪服判,主动履行执行义务。三是与执行奖惩相结合。在接到法院对罪犯缴纳罚金情况的回函,应以《告知函》的形式向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告知,作为罪犯认罪悔罪、表现良好的依据。对社区矫正人员有履行能力却故意逃避财产刑义务,情节恶劣的,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立案执行。
注重内外协作,破解监督乏力问题。找准职能定位,立足检察职能,把工作重心放在监督上,做到监督到位不缺位、配合有序不越位。坚持对等监督、注重协调、立足本职、内外结合,采取有效措施,畅通财产刑执行案件信息的渠道。一是注重内部协作。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要注重发挥检察一体化机制的作用。与本院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申诉检察、案件管理等部门加强联系、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建立内部协作机制,共同推进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依法顺利进行。如发现侦查机关(部门)处置涉案财物存在违法情形的,告知侦查监督部门。发现涉财产刑部分的裁判内容不明确、不具体的,应当建议公诉部门进行审判监督。收到涉及财产刑执行案件的控告、举报、申诉,认真审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收到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移送办理的控告、举报、申诉,在查清相关情况后,将处理结果向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反馈,共同做好答复工作。二是注重外部配合。与法院立案部门、执行机构等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推动财产刑执行信息联网建设,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促进财产刑执行及其法律监督工作健康发展。在工作中支持、配合法院执行机构依法开展财产刑执行工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及时通知一审法院。
(作者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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