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及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

2017-04-13来源:智豪所浏览次数:

编者按: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机动车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驾驶员素质参差不齐,有的无视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使得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犯罪也大量增加,严重影响了大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一直居高不下,小编在此提醒各位驾驶员朋友安全出行,严格遵守各项交通法律法规。如若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请大家一定要保持冷静,用正确的姿势来应对。在此,小编结合常见交通肇事问题,收集整理了以下裁判观点,供大家参考。
 
【假设1】如果你与朋友聚会时喝了点小酒,酒后你认为近期检查的不严,驾驶车辆从学校经过,高速在校园道路上驾车,造成一同学重伤,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答案是肯定的。
【关键问题】校园道路是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
【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890号,李启铭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
2004年公布施行的《道交法》修改了“道路”的含义,扩大了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将“道路”的范围明确为“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这样,就把单位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路段纳入“道路”范围
 
【假设2】如果你没有撞到他人,而是撞到了一棵树,造成你自己重伤,是否构成交通肇事?
答案是否定的。
【关键问题】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使本人重伤的,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4集 [第898号]郑帮巧危险驾驶案
【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裁判要旨】
单纯的自损行为不构成犯罪,对《解释》中“致一人以上重伤”中的“人”应当作不包括本人的限缩解释,《解释》中规定的致“人”死亡、致“人”重伤等,如果按照文字本身之义,“人”包括本人和他人,但如此理解就会带来逻辑上的混乱。例如,《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条件之一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很显然,此处的“死亡一人”不包括本人,因为如果本人已死亡,再规定其行为构成犯罪既无法律上的必要,也没有实际意义。从刑法的体系解释来看,同一法条或者关联法条中相同文字的内涵与外延应当是一致的。既然“死亡一人”的“人”不包括本人,那么“重伤三人”的“人”也不应包括本人。同理,该法条第二款中的酒后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中的“人”也不应当包括本人。
 
【假设3】如果你运气不好,撞到了一棵千年老树,并造成人伤树毁,是否构成犯罪?
答案是不确定
【关键问题】交通肇事罪的标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法律观点】
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关键由树木的价值决定,通过价值鉴定评估机构鉴定后,如果树的价值超过了30万,并且你又赔偿能力,则可以被刑事立案。
 
【假设4】发生事故后,你下车观察,发现你不仅将树撞倒了,还撞到了正在树下谈情说爱的情侣,造成二人昏迷不醒,你赶紧将二人送到医院。在送往医院的过程中,他有想把二人扔到荒山去的想法。如果实施了想法,会不会构成故意杀人?
答案是有可能的
【关键问题】如何准确把握“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220号,倪庆国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假设5】直觉告诉你,你不能将车上的伤者弃之荒野,你忠于自己善良的心,将伤者带到了医院,医生通知家属,家属到场后,得知是你撞的,情绪激动,愤怒的冲向你,你担心被家属打,赶紧离开现场,躲到车库厕所,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答案是不属于
【关键问题】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追打而离开现场,是否构成逃逸?
【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415号,孙贤玉交通肇事案
【法规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肇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裁判要旨】
    判断是否属于逃逸的关键就在于准确认定肇事人离开现场的目的,如果离开现场的目的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是因惧怕受害人家属殴打而离开现场,或者因报案或抢救被害人需要而离开现场等,均不属于“逃逸”。
 
【假设6】几分钟后,你发现医院车库厕所附近无人,你想到这正是你离开的好时机,你借机赶紧离开了医院,你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答案是肯定的
【关键问题】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跑的,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415号,孙贤玉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
    认定肇事人“逃逸”不能仅仅看肇事人是否离开现场,其关键在于肇事人是否同时具备“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和“立即投案”的行为特征。如果肇事人肇事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如拦截车辆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并立即报案在医院守候等待公安机关的审查处理,虽然其离开了肇事现场,但系为了救助被害人所致,当然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反之,如果肇事人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后没有立即投案,如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而逃跑的;或者虽然肇事人立即投案但有能力履行却没有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均属于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的“逃逸”行为。
 
【假设7】你通过你医院的一个朋友打听到,你撞倒的其中一个学生没能抢救过来,你认识到事态的严重性,你联系了身边学法律的朋友,朋友建议你去投案,你投案后,如实供述,是否能构成自首?是否还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答案是肯定的
【关键问题】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是否构成自首?
【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97号,王友彬交通肇事案
【法规检索】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裁判要旨】
交通肇事后逃逸,后又主动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处理,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罪行,应认定为自首。
【关键问题】交通肇事逃离现场后又投案自首的行为能否认定“肇事逃逸”?
【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415号,孙贤玉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由于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逃逸”是指“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因而,肇事人离开肇事现场后是否“立即投案”,能够反映出肇事人是否具有“接受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如果肇事人“立即投案”,说明肇事人离开现场与“主动投案”两个行为之间具有密切的不可分割的连续性,反映出肇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接受法律追究”的意向,客观上也已经开始实施“接受法律追究”的行为,不应认定其“逃逸”:如果肇事人“逃离现场”后没有立即投案,而是经过一段时间后“事后投案”,则说明肇事人的“逃离”与“投案”分属两个独立的行为,这种“事后投案”不能成为否定其肇事后“逃逸”的理由。应认定为“逃逸”。“立即投案”还是“事后投案”,应当根据投案路途远近、投案时间间隔长短等案件当时的客观情况,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来认定。
 
【假设8】你投案自首前,你向你的朋友咨询了一个问题,你的行为是不是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答案是否定的
【关键问题】如何正确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42号,钱竹平交通肇事案
【法规检索】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3号《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上简称《解释》)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裁判要旨】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必须以逃逸行为的存在为前提,在客观上,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及时的“救助”是确定逃逸与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一个中介。
 
【假设9】你投案后,公安以你涉嫌交通肇事罪,对你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你出来后,找了一个专业的刑辩律师咨询案件,你向律师问了几个问题。我可不可以翻供?我可不可以找坐在副驾驶上的老婆顶包?
律师的回答是:一切由你自己决定,我只给你分析弊端。
律师分析1.翻供后,自首情节无法认定。
2.你可能涉嫌其他犯罪。
【关键问题】自首后,有翻供的是否认定为自首?
法律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关键问题】被告人在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后,以贿买的方式指使他人冒名顶罪、作伪证,是以交通肇事罪一罪定罪处罚,还是以交通肇事罪与妨害作证罪两罪并罚?
案例检索:《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1号,俞耀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
以贿买方式指使他人顶罪、作伪证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刑法意义上的另一种法益,扰乱了司法秩序,应另定妨害作证罪,而不应作为交通肇事罪中的一个量刑情节来处理。
 
【假设10】你听了律师咨询后,你打车离开了律师事务所,知道自己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后,极度郁闷,想找个安静的地方坐坐。正好,看到车窗外有一个公园,你要求司机立即停车,司机告诉你这里不能停车,你威胁司机说,你不听,我就跳车了,司机迫于无奈,将车停下,你打开了左侧车门,刚打开车门,一辆电动车就撞了上来,你是否构成犯罪?
答案是人员伤亡等达到了立案标准,当然能构成犯罪
【关键问题】乘客要求驾驶员违章停车,并违章开左侧车门,导致过往行人死亡,且在事后逃逸的,该乘客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裁判要旨】
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乘客,其要求驾驶员违章停车以及违章开左侧车门的行为具有较大的危险性,乘客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并最终导致了过往行人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为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且其在事后又逃逸的,对其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假设11】你担心自己承担责任,你让出租车司机赶紧离开,此时,后面突然一辆高速行驶的车驶来,将电动车车主碾压,你是否构成犯罪?如果车主死亡,你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构成犯罪是肯定的,如果死亡时间无法确定,你可以不承担逃逸致死的责任
【关键问题】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碰撞行人后,不立即停车救人及设置警示标志,导致被害人被后面驶来的机动车碾压致死,且行为人在肇事后逃逸的,其是否构成犯罪?
【案例】(2010)台温刑初字第1254号,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主观方面为过失;客观方面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碰撞行人后,不立即停车救人及设置警示标志,这一行为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关键问题】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使被害人再次遭到车辆碾压,具体死亡时间无法确定的,对行为人该如何定罪量刑?
【案例】(2010)厦刑终字第60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可知,倘若是被害人在交通肇事后当即死亡,而行为人逃逸的,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如果是交通肇事后被害人并未立即死亡,而是由于行为人的逃逸才导致死亡的,则适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使被害人再次遭到车辆碾压,具体死亡时间无法确定的,依据“存疑有利被告”原则,即推定被害人是在第一次碰撞后即已死亡,故对行为人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论处。
【假设12】发生二次事故后,你打消了念头,决定留在现场,等待警察过来处理,你是否可以构成自首?
答案是肯定的
【关键问题】交通肇事后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
【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96号,谭继伟交通肇事案
【法规检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裁判要旨】
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类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均应认定为自首:(1)交通肇事后,立即报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2)交通肇事后,委托他人代为报警,自己忙于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3)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已经报警,自己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假设13】但警察来后,你隐藏了身份,并默认为全部是出租车司机的责任。你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答案是肯定的
【关键问题】肇事人虽未离开事故现场,但隐匿真实身份并默认他人为其顶罪的,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案例】(2013)苏中刑终字第0176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肇事逃逸,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在上述情况下,虽然肇事人未离开事故现场,但隐匿真实身份并默认他人为其顶罪的,实质就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假设14】在警察向第二辆碾压车辆车主进行询问之机,出租车担心你把责任全部推向他,他以帮助你的名义,劝你赶紧离开,出租车司机是否构成犯罪?
答案是视情况而定
【关键问题】机动车辆所有人指使肇事人逃逸的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例】(2006)昆刑终字第149号,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机动车辆所有人指使肇事人逃逸的,只有在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且死亡原因是由于被害人因为肇事者逃逸而得不到救助造成的情况下,该举动车辆所有人才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如果肇事人虽受车辆所有人指使而逃逸,然而被害人却通过其他途径得到了救助,只是因为救助无效而死亡的,该机动车辆所有人不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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