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年初二”的喜庆节点,宁波雅戈尔动物园发生老虎咬人事件惨剧,愈显悲怆。生命堪悯,涉事男子命丧虎口,让人扼腕痛心。读罢这则新闻,小编心里产生丝丝凉意。在我们身边,总有一些人不循规则,不守规矩,在他们眼中,规则似乎就是被用来打破的。小编忠告律师同行:敬畏法律,遵守规则,心有敬畏,行有所止。
中国的法律很奇怪,有的法律规定了等于没有规定,有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倒是能遇到规定。有时候一份证据就能决定一个案件的成败,有的案件存在可左可右的空间,说是鹿也成,说是马也可。这就要看律师能耐,到底是法官让律师看着办还是律师让法官看着办?
当事人请律师最在乎的是结果。那么请“好律师”能否影响判决结果呢?也许可以,也许不可以,也许看值不值。如果把司法公正划分为白色区域,司法腐败划分为黑色区域,对于那些案情复杂、法律规定模棱两可或有弹性的区域就是灰色。在灰色的区域里,“好律师”可能会去问问承办案件法官一般会怎么考虑,处理案件思路是怎么形成的,而后调整自己的代理方案。少数“好律师”甚至要去左右案件的结果,以此交换当事人的等价付出。不得不承认,在中国贪的法官一定有,而且有时候还特别严重。他们掌握着手中的决定权,利用案件可偏袒的空间,把握无论怎么都不会违反法律的基本规定的原则,被“好律师”牵着鼻子走或牵着“好律师”的鼻子走,帮助了一方当事人同时还要去抚慰另一方当事人。
做到“好律师”的“好”要付出代价。昔日,在广东省律师界,提起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卓伦,可谓是大名鼎鼎的通天能人。陈卓伦的知名度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他年轻有为,成为广东省第一个收入过亿元的律师;二是他曾经与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和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杨贤才这两位重量级人物的“铁三角”关系。
陈卓伦和黄松有是通过杨贤才介绍认识的。由于杨贤才和黄松有是关系密切的好朋友,当陈卓伦经过杨贤才牵线搭桥和黄松有认识后,很快便攀上了这棵广东法院系统的参天大树。陈卓伦和杨贤才、黄松有之间的铁三角关系也为为外界所熟知,许多人慕名找到陈卓伦,希望陈卓伦的律师事务所能接手代理他们的案子。久而久之,广东商界的人也知道要打某些官司,必须找这位陈律师才能搞定。
但陈卓伦还是倒下了。这期间,陈卓伦在广东代理了一起标的上亿元的执行案件,便找到黄松有帮忙。黄松有很快给广东高院执行局打了个招呼,使案件最终得以调解解决。事后,陈卓伦送给黄松有好处费300万元,他将这笔钱打到了黄松有亲戚公司的账户上。2008年,中央纪委在调查“中诚广场”有关司法人员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的过程中,发现了包括黄松有、杨贤才、陈卓伦等人在内的经济犯罪行为。黄松有、杨贤才因涉嫌受贿等重大经济犯罪被检察机关查处后,陈卓伦也因行贿罪在河北省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这位昔“好律师”罪行也随之昭然于世人。
有的“好律师”为了揽案源大胆与司法系统工作人员合作,当事人出于对法官的崇拜,甚至有人觉得找法官比找律师有效,于是受托法官又把他介绍给律师,隐隐中给当事人造成错觉,以为法官介绍的律师一定能赢得官司,就算心甘情愿被宰也得请该律师代理。至于案件,打赢了“好律师”会吹嘘自己什么怎么样、怎么样,又认识谁谁的;打输了也不要紧,“好律师”也会激发法官作为中间人的作用尽可能地采取一些手段使得案件能正常收尾,以免当事人再生是非。无论怎么样,“好律师”总会给当事人留下“人是找对了”的印象,也许以后还会上门。
据重庆检察机关职侦局相关人士表示,在查处的法院腐败窝案中,律师是向法官的主要行贿人,而法官是律师与行贿当事人的“中间人”,平均一个出事的受贿法官会牵出5个以上的行贿律师。有的案件律师一般要付出30%左右的代理费给法官。律师行业里的“好律师”已然成为腐败“催化剂”,他们与法官形成腐败“默契”、分成“行规”,联手作案,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我还听说过,有的“好律师”喜欢让自己的律师助理应酬,陪吃饭、喝酒,这样的“好律师”既是老板又是业务员,揽案源的时候不知道会不会像推销员一样会给当事人承诺额外的服务、达到额外的效果。
有人说,中国的法官很辛苦,收入平平。其实,中国的“好律师”更辛苦,因为他们比法官还要多出淘生活的辛苦,他们的黑暗人生如临深渊,如履薄冰。成功不一定要以牺牲尊严为代价,但是为生存牺牲尊严与信仰不是不可以。每个行业都存在黑暗的一面,律师行业也不能免俗。生存与尊严,“好律师”面对的更是极富挑战性的工作与生存环境。与其命悬一线,不如退而结网。一旦有人东窗事发,难免拔出萝卜带出泥。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老虎咬人的事件已经尘埃落定,让我们学会反思,牢记这个实例,进一步铭记“遵守规则”。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崇拜律师服务的“工匠精神”,不分心,不浮躁,不被私心杂念所扰,不为个人名利所累,永远谦逊平和,保持内心的执着和清静,恪守心灵的从容和淡定。最后,借用郭德纲的一句话奉劝读者:千万要远离那些不守规则的人,因为雷劈他的时候可能会连累到你。
中国的法律很奇怪,有的法律规定了等于没有规定,有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倒是能遇到规定。有时候一份证据就能决定一个案件的成败,有的案件存在可左可右的空间,说是鹿也成,说是马也可。这就要看律师能耐,到底是法官让律师看着办还是律师让法官看着办?
当事人请律师最在乎的是结果。那么请“好律师”能否影响判决结果呢?也许可以,也许不可以,也许看值不值。如果把司法公正划分为白色区域,司法腐败划分为黑色区域,对于那些案情复杂、法律规定模棱两可或有弹性的区域就是灰色。在灰色的区域里,“好律师”可能会去问问承办案件法官一般会怎么考虑,处理案件思路是怎么形成的,而后调整自己的代理方案。少数“好律师”甚至要去左右案件的结果,以此交换当事人的等价付出。不得不承认,在中国贪的法官一定有,而且有时候还特别严重。他们掌握着手中的决定权,利用案件可偏袒的空间,把握无论怎么都不会违反法律的基本规定的原则,被“好律师”牵着鼻子走或牵着“好律师”的鼻子走,帮助了一方当事人同时还要去抚慰另一方当事人。
做到“好律师”的“好”要付出代价。昔日,在广东省律师界,提起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卓伦,可谓是大名鼎鼎的通天能人。陈卓伦的知名度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他年轻有为,成为广东省第一个收入过亿元的律师;二是他曾经与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和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杨贤才这两位重量级人物的“铁三角”关系。
陈卓伦和黄松有是通过杨贤才介绍认识的。由于杨贤才和黄松有是关系密切的好朋友,当陈卓伦经过杨贤才牵线搭桥和黄松有认识后,很快便攀上了这棵广东法院系统的参天大树。陈卓伦和杨贤才、黄松有之间的铁三角关系也为为外界所熟知,许多人慕名找到陈卓伦,希望陈卓伦的律师事务所能接手代理他们的案子。久而久之,广东商界的人也知道要打某些官司,必须找这位陈律师才能搞定。
但陈卓伦还是倒下了。这期间,陈卓伦在广东代理了一起标的上亿元的执行案件,便找到黄松有帮忙。黄松有很快给广东高院执行局打了个招呼,使案件最终得以调解解决。事后,陈卓伦送给黄松有好处费300万元,他将这笔钱打到了黄松有亲戚公司的账户上。2008年,中央纪委在调查“中诚广场”有关司法人员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的过程中,发现了包括黄松有、杨贤才、陈卓伦等人在内的经济犯罪行为。黄松有、杨贤才因涉嫌受贿等重大经济犯罪被检察机关查处后,陈卓伦也因行贿罪在河北省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这位昔“好律师”罪行也随之昭然于世人。
有的“好律师”为了揽案源大胆与司法系统工作人员合作,当事人出于对法官的崇拜,甚至有人觉得找法官比找律师有效,于是受托法官又把他介绍给律师,隐隐中给当事人造成错觉,以为法官介绍的律师一定能赢得官司,就算心甘情愿被宰也得请该律师代理。至于案件,打赢了“好律师”会吹嘘自己什么怎么样、怎么样,又认识谁谁的;打输了也不要紧,“好律师”也会激发法官作为中间人的作用尽可能地采取一些手段使得案件能正常收尾,以免当事人再生是非。无论怎么样,“好律师”总会给当事人留下“人是找对了”的印象,也许以后还会上门。
据重庆检察机关职侦局相关人士表示,在查处的法院腐败窝案中,律师是向法官的主要行贿人,而法官是律师与行贿当事人的“中间人”,平均一个出事的受贿法官会牵出5个以上的行贿律师。有的案件律师一般要付出30%左右的代理费给法官。律师行业里的“好律师”已然成为腐败“催化剂”,他们与法官形成腐败“默契”、分成“行规”,联手作案,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我还听说过,有的“好律师”喜欢让自己的律师助理应酬,陪吃饭、喝酒,这样的“好律师”既是老板又是业务员,揽案源的时候不知道会不会像推销员一样会给当事人承诺额外的服务、达到额外的效果。
有人说,中国的法官很辛苦,收入平平。其实,中国的“好律师”更辛苦,因为他们比法官还要多出淘生活的辛苦,他们的黑暗人生如临深渊,如履薄冰。成功不一定要以牺牲尊严为代价,但是为生存牺牲尊严与信仰不是不可以。每个行业都存在黑暗的一面,律师行业也不能免俗。生存与尊严,“好律师”面对的更是极富挑战性的工作与生存环境。与其命悬一线,不如退而结网。一旦有人东窗事发,难免拔出萝卜带出泥。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老虎咬人的事件已经尘埃落定,让我们学会反思,牢记这个实例,进一步铭记“遵守规则”。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崇拜律师服务的“工匠精神”,不分心,不浮躁,不被私心杂念所扰,不为个人名利所累,永远谦逊平和,保持内心的执着和清静,恪守心灵的从容和淡定。最后,借用郭德纲的一句话奉劝读者:千万要远离那些不守规则的人,因为雷劈他的时候可能会连累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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