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孩子的世界充满了无处不在的危险,大概从出生那刻开始,父母就开始提心吊胆,害怕他们的成长遭遇无妄之灾,担心成长道路上出现的变态老师,恐惧突降的天灾人祸。因为有些伤害一旦造成,对孩子的伤害将是永久性的。近来,未成年被性侵的报道频频见诸报端。相关数据显示,该类案件数量呈逐年增多的趋势。
典型案例:
1.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山东省菏泽市某小学老师期间,利用给学生讲题、办补习班之机,在教室等场所猥亵4名未满14周岁的女学生。二审改判张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2.2011年至2015年5月期间,贵州省毕节市某县韦某在不具备教师资格和办学资质的情况下违规开办学前班,并在教室内多次对张某、龙某等7名儿童进行猥亵。最终,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3.张某早年与妻子离异,带两个女儿生活。2013年9月至2014年11月,其利用父亲身份多次强奸大女儿某甲(13岁)、二女儿某乙(12岁),直至二女儿到派出所报案而案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从司法实践情况看,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呈现如下特点:一是从犯罪主体看,多熟人作案—教师奸淫、猥亵未成年学生的;亲属利用抚养关系、代管关系等作案的。二是从犯罪行为看,采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被害人就范的;多次或长期作案、恶习较深;针对农村留守儿童或弱智未成年人犯罪的。三是从危害后果看,造成未成年人身体受伤、怀孕、感染性病,或者严重精神损伤的;道德败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等。
域外经验和做法
1.美国:1994年通过了“梅根法案”,2005年,佛罗里达州通过了“杰西卡法案”。美国法律规定性侵者每到一个地方居住,都必须先到当地警方备案,对曾经犯案两次以上的性侵者出狱后,还必须每3个月前往警方接受一次问询,甚至胡须、发型等体貌特征有所改变时,也必须及时向警方报告。在如何科学防范性侵儿童者再犯,美国警方会录取性犯罪者的指纹、气味和DNA等资料,并永远存档保留;部分州假释的性侵犯者需在脚踝套上GPS系统,不得在距学校、教堂、公园等场所300米范围内工作和生活;对12周岁以下儿童实施性侵者获释后将终生佩戴GPS、手腕警告标志与电子追踪器;还有专门的机构对出狱之后的性侵犯罪人进行长期的跟踪和评估。“梅根法案”还规定,性侵者出狱后,须在社区登记报备个人行踪、住址、驾照号、体貌特征等,警方将上述信息在社区和互联网上公布,提醒公众留意防范。
2.欧洲:针对恋童癖及惯犯普遍实行“化学阉割”,或通过注射药物减少男性荷尔蒙抑制性冲动,允许性犯罪者自愿选择。波兰可以对这些人进行强制“阉割”;捷克甚至可以对性犯罪者实施“物理阉割”,负责监管行刑过程的专家称,这是缓解遭遇极度性紊乱的犯罪者性冲动的最成功办法。英国则把性教育排进课程表,根据“国家必修科学课程”的具体规定来进行教育,儿童从5岁开始,就在学校接受有关防止性侵犯的课程。德国法律规定,凡与14岁以下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一概视为强奸,量刑一般在10年以上。
3.日本:早在1999年就通过了《儿童买春及儿童色情处罚法》,该法规定如果通过金钱让未满18岁的儿童提供性服务就被看成是“儿童买春”行为,与未满18岁的儿童进行性交或者对其有猥亵行为时,无论有无金钱往来都要受到处罚。
4.韩国:要求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的刑满释放人员,须强制佩戴电子脚环,并监控其行动,若佩戴者擅自分离、损坏、拆解电子装置,将被处7年有期徒刑或2000万韩元罚款;同时,韩国还永久禁止有性犯罪记录的外国人入境,已在国内的将被强行驱逐出境;女性家属可以根据儿童和青少年有关性保护的法律,对法院判决公开信息的性犯罪者,将通过互联网公开其个人信息,时间最长为10年。
5.新加坡:性侵儿童不但要被判入狱,还有可能受到鞭刑的严酷惩罚。
于是,不少民众和法律人建议简单粗暴、见效快的“化学阉割”(化学阉割:属于内分泌治疗,又称药物去势。黄体生成素释放激素\成的超活性LHRH类似物可在用药早期刺激脑垂体释放黄体生成素,使脑垂体的LHRH受体下降调节,受体减少,反而抑制了LH的释放,睾酮的产生减少,最终使睾酮下降至去势水平,从而起到与手术去势相似的疗效,称之为药物去势,被一些国家用这种方法打击性犯罪者),你看国外不是也实行地好好的?首先,暂且不论不同文化土壤孕育不同法律制度,具体国情具体分析,就单是“化学阉割”这一舶来品,也不见得药到病除:一方面,抨击声音最大的莫过于无论是“化学阉割”还是“物理阉割”都有回归同态复仇的肉刑之嫌,施用后期产生的副作用和可能伴随的终身影响有悖人权,阻碍司法文明的进程;同时,就司法实践而言,“化学阉割”所面临的难以准确量刑和执行刑罚也限制了“化学阉割”作为刑罚方法本应具有的作用和功能。而就司法实践的效果而言,并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化学阉割”能有效减少性犯罪者再犯罪的可能性,反而这一不人道的“变相肉刑”可能对被执行者造成心理创伤,激起其强烈的社会报复情感,诱发再犯罪。
那么,我们对性犯罪者只能“听之任之、任其所为”吗?当然不能。首先,就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而言,无论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都对性侵未成年人的事前预防和事后补救做了法律规定,而今年6月浙江省慈溪市出台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这个被称为慈溪版“梅根法案”的规定,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发文各单位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随时查询,警示犯罪,预防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尽管在性侵者个人信息公开会侵犯到个人隐私方面引起较大争议,但不得不承认这是借鉴域外经验,有效阻止犯罪的方法之一。
另外,从孩子遭受性侵犯的来源中,负有保护职责的老师、家长以及孩子的其他长辈占有相当的比例。为何会有这样的结果?我们在案例中可以发现,在亲属实施的性侵害案件中,大多都利用了长辈的权威进行威胁、恐吓;在老师的性侵害案件中,老师、校长都利用职权、强调自己的权威,以使受害的孩子不敢告诉他人,孩子陷于恐惧之中,却不知道该如何去摆脱这种恐惧—传统的服从式教育让她们习惯于顺从、不反抗,而实施犯罪的成年人却相当有把握阻止孩子说出这些罪行。另一方面,很多孩子对于性侵害和家长、老师、亲朋好友平时的爱抚和关照有什么本质区别都不知道,更不用说去报案了。这也反映出我们当前的未成年人性教育的缺乏和自我保护能力的欠缺,这也就使得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性侵犯罪的成本更低了。
因此,通过以上分析,小编认为我们还可以从以下方面有所作为。
一刀两断并不能解决问题,甚至不是问题的重点 :
1.首先要对孩子普及正确的性知识,让孩子知道自己身体的发育状况,以及身体的哪些部位是不能让别人碰的;告诉她们不要与成年男性单独在一起;遇到侵害时怎样保护自己,让孩子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和常识。
2.另一方面,学校和家庭应当对处于青春期的少年儿童进行正确的引导和教育,使他们的性心理健康发展,为以后的两性接触打下基础。正如我们所了解到的,若缺少这样的指导,青少年性心理可能会产生障碍甚至误入歧途。这似乎也为如何防治性犯罪者再犯提供了思路:不少研究显示,性犯罪者童年时可能遭受、目睹过性侵害。因此,针对具体的性犯罪者进行个案辅导,探寻个人的犯罪成因和动机,辅之以心理咨询和矫治,减少其再犯可能性,可能是比“化学阉割”更有效的措施。
3.国外的研究数据表明,修复性侵创伤的关键,大多取决于受害人能否从家庭成员,特别是从父母那里获得更多支持。在很多性侵案件中,被害人的家庭或多或少地忽视了对未成年人心理的关注。当公众的注意力集中在犯罪嫌疑人身上,那些受到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家人,免不了受到“二次伤害”。因此一方面,在伤害发生之前,家长应尽量避免将孩子单独留在家里;但同时,在孩子遭受性侵害之后,要及时发现孩子的异样,鼓励孩子说出来,明白这种事情如果发生在孩子身上应怎样去正确地面对,保护孩子免受进一步的伤害(包括犯罪的伤害、周围舆论的偏见以及追究犯罪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伤害)。
4.就司法办案机关而言,由于未成年被害人不仅身体上受到伤害,更为严重的是心理的创伤。因此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尽量杜绝媒体采访,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增强保护意识,在办案工作中自觉贯彻落实未成年人特殊司法理念和规范要求;同时,应尽量减少因侦破案件需要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心理疏导、跟踪帮教,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和防范受害意识,对双方父母进行亲职指导;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社会治理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全面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权益,让每一个背负心理包袱的未成年被害人重拾生活的信心,正常回归社会。
5.积极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多方社会力量保护,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氛围,全面保护其合法权益。因为任何一类犯罪现象都是社会矛盾的体现,都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齐头并进。对于司法实践中常发的留守儿童和打工者孩子遭受性侵的现象,除了做到以上几点,政府还应尽可能给外出打工者提供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丰富他们的业余文化活动、加强精神文化建设;对于童工,应加大查处力度,尽可能使儿童接受教育而不是外出打工。
以上,绝非“化学阉割”能够做到的。
典型案例:
1.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山东省菏泽市某小学老师期间,利用给学生讲题、办补习班之机,在教室等场所猥亵4名未满14周岁的女学生。二审改判张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2.2011年至2015年5月期间,贵州省毕节市某县韦某在不具备教师资格和办学资质的情况下违规开办学前班,并在教室内多次对张某、龙某等7名儿童进行猥亵。最终,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3.张某早年与妻子离异,带两个女儿生活。2013年9月至2014年11月,其利用父亲身份多次强奸大女儿某甲(13岁)、二女儿某乙(12岁),直至二女儿到派出所报案而案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从司法实践情况看,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呈现如下特点:一是从犯罪主体看,多熟人作案—教师奸淫、猥亵未成年学生的;亲属利用抚养关系、代管关系等作案的。二是从犯罪行为看,采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被害人就范的;多次或长期作案、恶习较深;针对农村留守儿童或弱智未成年人犯罪的。三是从危害后果看,造成未成年人身体受伤、怀孕、感染性病,或者严重精神损伤的;道德败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等。
域外经验和做法
1.美国:1994年通过了“梅根法案”,2005年,佛罗里达州通过了“杰西卡法案”。美国法律规定性侵者每到一个地方居住,都必须先到当地警方备案,对曾经犯案两次以上的性侵者出狱后,还必须每3个月前往警方接受一次问询,甚至胡须、发型等体貌特征有所改变时,也必须及时向警方报告。在如何科学防范性侵儿童者再犯,美国警方会录取性犯罪者的指纹、气味和DNA等资料,并永远存档保留;部分州假释的性侵犯者需在脚踝套上GPS系统,不得在距学校、教堂、公园等场所300米范围内工作和生活;对12周岁以下儿童实施性侵者获释后将终生佩戴GPS、手腕警告标志与电子追踪器;还有专门的机构对出狱之后的性侵犯罪人进行长期的跟踪和评估。“梅根法案”还规定,性侵者出狱后,须在社区登记报备个人行踪、住址、驾照号、体貌特征等,警方将上述信息在社区和互联网上公布,提醒公众留意防范。
2.欧洲:针对恋童癖及惯犯普遍实行“化学阉割”,或通过注射药物减少男性荷尔蒙抑制性冲动,允许性犯罪者自愿选择。波兰可以对这些人进行强制“阉割”;捷克甚至可以对性犯罪者实施“物理阉割”,负责监管行刑过程的专家称,这是缓解遭遇极度性紊乱的犯罪者性冲动的最成功办法。英国则把性教育排进课程表,根据“国家必修科学课程”的具体规定来进行教育,儿童从5岁开始,就在学校接受有关防止性侵犯的课程。德国法律规定,凡与14岁以下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一概视为强奸,量刑一般在10年以上。
3.日本:早在1999年就通过了《儿童买春及儿童色情处罚法》,该法规定如果通过金钱让未满18岁的儿童提供性服务就被看成是“儿童买春”行为,与未满18岁的儿童进行性交或者对其有猥亵行为时,无论有无金钱往来都要受到处罚。
4.韩国:要求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的刑满释放人员,须强制佩戴电子脚环,并监控其行动,若佩戴者擅自分离、损坏、拆解电子装置,将被处7年有期徒刑或2000万韩元罚款;同时,韩国还永久禁止有性犯罪记录的外国人入境,已在国内的将被强行驱逐出境;女性家属可以根据儿童和青少年有关性保护的法律,对法院判决公开信息的性犯罪者,将通过互联网公开其个人信息,时间最长为10年。
5.新加坡:性侵儿童不但要被判入狱,还有可能受到鞭刑的严酷惩罚。
于是,不少民众和法律人建议简单粗暴、见效快的“化学阉割”(化学阉割:属于内分泌治疗,又称药物去势。黄体生成素释放激素\成的超活性LHRH类似物可在用药早期刺激脑垂体释放黄体生成素,使脑垂体的LHRH受体下降调节,受体减少,反而抑制了LH的释放,睾酮的产生减少,最终使睾酮下降至去势水平,从而起到与手术去势相似的疗效,称之为药物去势,被一些国家用这种方法打击性犯罪者),你看国外不是也实行地好好的?首先,暂且不论不同文化土壤孕育不同法律制度,具体国情具体分析,就单是“化学阉割”这一舶来品,也不见得药到病除:一方面,抨击声音最大的莫过于无论是“化学阉割”还是“物理阉割”都有回归同态复仇的肉刑之嫌,施用后期产生的副作用和可能伴随的终身影响有悖人权,阻碍司法文明的进程;同时,就司法实践而言,“化学阉割”所面临的难以准确量刑和执行刑罚也限制了“化学阉割”作为刑罚方法本应具有的作用和功能。而就司法实践的效果而言,并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化学阉割”能有效减少性犯罪者再犯罪的可能性,反而这一不人道的“变相肉刑”可能对被执行者造成心理创伤,激起其强烈的社会报复情感,诱发再犯罪。
那么,我们对性犯罪者只能“听之任之、任其所为”吗?当然不能。首先,就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而言,无论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都对性侵未成年人的事前预防和事后补救做了法律规定,而今年6月浙江省慈溪市出台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这个被称为慈溪版“梅根法案”的规定,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发文各单位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随时查询,警示犯罪,预防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尽管在性侵者个人信息公开会侵犯到个人隐私方面引起较大争议,但不得不承认这是借鉴域外经验,有效阻止犯罪的方法之一。
另外,从孩子遭受性侵犯的来源中,负有保护职责的老师、家长以及孩子的其他长辈占有相当的比例。为何会有这样的结果?我们在案例中可以发现,在亲属实施的性侵害案件中,大多都利用了长辈的权威进行威胁、恐吓;在老师的性侵害案件中,老师、校长都利用职权、强调自己的权威,以使受害的孩子不敢告诉他人,孩子陷于恐惧之中,却不知道该如何去摆脱这种恐惧—传统的服从式教育让她们习惯于顺从、不反抗,而实施犯罪的成年人却相当有把握阻止孩子说出这些罪行。另一方面,很多孩子对于性侵害和家长、老师、亲朋好友平时的爱抚和关照有什么本质区别都不知道,更不用说去报案了。这也反映出我们当前的未成年人性教育的缺乏和自我保护能力的欠缺,这也就使得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性侵犯罪的成本更低了。
因此,通过以上分析,小编认为我们还可以从以下方面有所作为。
一刀两断并不能解决问题,甚至不是问题的重点 :
1.首先要对孩子普及正确的性知识,让孩子知道自己身体的发育状况,以及身体的哪些部位是不能让别人碰的;告诉她们不要与成年男性单独在一起;遇到侵害时怎样保护自己,让孩子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和常识。
2.另一方面,学校和家庭应当对处于青春期的少年儿童进行正确的引导和教育,使他们的性心理健康发展,为以后的两性接触打下基础。正如我们所了解到的,若缺少这样的指导,青少年性心理可能会产生障碍甚至误入歧途。这似乎也为如何防治性犯罪者再犯提供了思路:不少研究显示,性犯罪者童年时可能遭受、目睹过性侵害。因此,针对具体的性犯罪者进行个案辅导,探寻个人的犯罪成因和动机,辅之以心理咨询和矫治,减少其再犯可能性,可能是比“化学阉割”更有效的措施。
3.国外的研究数据表明,修复性侵创伤的关键,大多取决于受害人能否从家庭成员,特别是从父母那里获得更多支持。在很多性侵案件中,被害人的家庭或多或少地忽视了对未成年人心理的关注。当公众的注意力集中在犯罪嫌疑人身上,那些受到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家人,免不了受到“二次伤害”。因此一方面,在伤害发生之前,家长应尽量避免将孩子单独留在家里;但同时,在孩子遭受性侵害之后,要及时发现孩子的异样,鼓励孩子说出来,明白这种事情如果发生在孩子身上应怎样去正确地面对,保护孩子免受进一步的伤害(包括犯罪的伤害、周围舆论的偏见以及追究犯罪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伤害)。
4.就司法办案机关而言,由于未成年被害人不仅身体上受到伤害,更为严重的是心理的创伤。因此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尽量杜绝媒体采访,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增强保护意识,在办案工作中自觉贯彻落实未成年人特殊司法理念和规范要求;同时,应尽量减少因侦破案件需要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心理疏导、跟踪帮教,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和防范受害意识,对双方父母进行亲职指导;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社会治理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全面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权益,让每一个背负心理包袱的未成年被害人重拾生活的信心,正常回归社会。
5.积极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多方社会力量保护,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氛围,全面保护其合法权益。因为任何一类犯罪现象都是社会矛盾的体现,都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齐头并进。对于司法实践中常发的留守儿童和打工者孩子遭受性侵的现象,除了做到以上几点,政府还应尽可能给外出打工者提供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丰富他们的业余文化活动、加强精神文化建设;对于童工,应加大查处力度,尽可能使儿童接受教育而不是外出打工。
以上,绝非“化学阉割”能够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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