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刑法学家赵秉志解读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2015-09-25来源:正义网浏览次数:

 自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时隔3年半,刑法再度启动修改。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日前,全国人大官网公布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1月19日上午10时,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赵秉志将做客本网“正义论坛”,与广大网友在线交流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亮点,敬请广大网友关注。
正义网:访谈即将开始。本次访谈由《检察日报》、正义网见习记者何青主持。[10:00:32]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您关注本次访谈。我们今天邀请到的嘉宾是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赵秉志。本次访谈系记者于日前采访嘉宾,现经整理后发布。[10:02:35]
主持人:赵院长,欢迎您做客本网“正义论坛”!您认为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有哪些亮点?如果把草案内容做一个分类,可以概括成哪几个方面?[10:05:04]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我认为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至少有四大亮点:一是减少死刑罪名,促进人权保障;二是修改腐败犯罪,促进惩腐肃贪;三是修改恐怖犯罪与网络犯罪,维护国家与社会安全;四是惩治失信、背信,维护社会诚信。[10:05:19]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关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内容分类,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对草案作说明时所归纳介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法内容大体可分为七个类型:1,死刑改革;2,严惩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3,完善对网络犯罪的惩处;4,修改侵犯人身犯罪;5,完善、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6,惩治失信、背信行为;7,因应废止劳教后维护社会治安与社会秩序需要的而修改刑法。[10:05:41]
主持人:草案拟对9种罪名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这引发公众对死刑的再度关注。请您介绍目前我国现有死刑罪名情况,分析对9种罪名取消死刑适用的背景和原因。[10:06:05]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好的。我国1979年刑法典中规定有27种死刑罪名。后来根据犯罪状况及其惩治需要,刑事政策作了重大调整,我国的刑事立法对经济犯罪和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奉行从严打击的方针,通过单行刑法大量增加适用死刑的罪种,死刑适用范围持续扩大,1997年刑法典颁布前,我国刑事立法中设置有死刑的犯罪已达到71种。1997年刑法典规定了68种死刑罪名。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废止了13种非暴力、经济性犯罪的死刑,现存55种死刑罪名。[10:06:19]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我国刑法典中规定的死刑条款分布广泛,刑法分则十章中只有第九章渎职罪中没有规定死刑罪名,其于九章均规定有死刑罪名。现存的55种死刑罪名在刑法分则中的分布为: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7种;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4种;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7种;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种;第五章侵犯财产罪,1种;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种;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2种;第八章贪污贿赂罪,2种;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12种。[10:06:31]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此次刑法修改拟取消9种罪名死刑适用,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取消9种罪名死刑适用切实落实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这一要求,有助于进一步推进我国死刑改革和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其次,限制与废止死刑成为死刑变革的国际主要潮流,并呈现出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这一国际趋势对我国死刑立法改革产生了积极影响;最后,《刑法修正案(八)》迈出我国立法削减死刑罪名的步伐,我国死刑改革需要进一步深入发展。[10:07:16]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这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取消9种罪名死刑适用的原因主要在于:第一,这些犯罪根据其实际危害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已较少适用死刑,目前取消其死刑是顺势而为,并不会对相关司法力度产生妨碍;第二,取消死刑后这些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是仅次于死刑的无期徒刑,完全可以做到对这些犯罪中危害严重情形进行严厉惩治,可以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从而做到整体惩治力度不减,以确保社会治安形势的稳定;第三,取消9种罪名死刑适用也是贯彻我国“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死刑政策的要求。[10:07:27]
主持人:草案还进一步提高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原来规定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执行死刑。根据最高法院等各方面的意见,把“故意犯罪,查证属实”改为“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提到死刑,一方面是慎杀少杀、保障人权,甚至废除死刑的呼吁;另一方面,一些恶性暴力事件见诸于报端时,总会出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样的舆论或者说“民意”。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10:08:13]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死缓罪犯执行死刑条件在我国是不断变化的。我国1979年刑法典中规定的是“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核准,执行死刑”,规定这样的死缓罪犯执行死刑条件十分宽松,甚至导致司法实践中一些死缓罪犯实施的不是犯罪行为的违法行为也有可能被判处死刑。1997年刑法典中严格了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条件,将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条件修改为“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这样将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条件限制为实施犯罪并且是故意犯罪。[10:08:53]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但是实践中故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各不相同,一些死缓罪犯故意犯罪情节十分恶劣,但是有一些故意犯罪情节较轻,比如受牢头狱霸的欺压或者是正当防卫,等等。对于死缓罪犯若有故意犯罪若无情节限制就一律执行死刑,背离了死缓制度的法律精神及其适用的初衷,往往也是很难做到的。[10:09:38]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草案拟进一步提高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把死缓犯死刑执行条件由“故意犯罪,查证属实”改为“故意犯罪,情节恶劣”,这是为了更加充分而合理地发挥死缓制度对于限制和减少死刑实际执行的功效,也是基于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草案的修改进一步合理界定了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的界限,严格了死缓罪犯改为立即执行死刑的条件,彰显了我国对死刑立即执行即剥夺罪犯生命适用极其慎重的现代法治与人权保障理念。[10:09:41]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草案同时规定,死缓罪犯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其死缓执行的期间要重新计算,而且要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这样一是适当增加了死缓罪犯实际服刑的期限,对其故意犯罪有所惩处,二是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备制度,对此种案件的情节是否属于恶劣有了程序上的监督。[10:09:52]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关于死刑限制乃至废止之主张与支持死刑之民意冲突问题,我认为,限制与废止死刑已成为死刑变革的国际潮流,也是我国人权保障、法治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但是基于当下中国的国情民意,立即废止死刑尚不现实,但是从限制到废止死刑是我国死刑改革的趋势。对于死刑改革我们不能操之过急,应当依据我国的现实情况,积极和逐步推进。[10:09:59]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支持死刑之民意是我国国情的体现,反映了民众的死刑观念。民意具有积极的作用,能够对死刑的适用进行监督。但是民意有时具有情绪化、多边性、非理性等特点,甚至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死刑改革的阻力,因此我们需要通过死刑立法改革及司法限制适用对民意进行积极的引导。[10:10:09]
主持人:在您看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慎用死刑与打击犯罪二者应如何兼顾?死刑适用应该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和标准?[10:11:33]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刑法具有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的双重功能,死刑只是众多刑罚种类中的一种,实践证明死刑并不是最有效的刑罚手段。慎用死刑体现了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的统一。针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决定是否适用死刑,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才考虑适用死刑,要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加以综合判定。[10:11:44]
主持人:草案中另有一处提到了死刑——拟删去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据您分析,为什么拟删去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改为视情况而定?[10:12:02]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修改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这次刑法修改的一个重大问题。1997年刑法典把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原来的概括性规定改为四档具体数额标准,其原意是为了增强司法操作性,但经过多年的实践经验,发现这种具体的数额标准不能够适应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犯罪危害程度的变化情况,而且贪污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最低也要判处10年有期徒刑的规定,也造成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司法不公正之量刑;同时仅以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也不科学,因而长期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强烈呼吁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完善性的修改,草案正是因此才作这一修改的。[10:12:18]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草案的修改把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改为概括性模式且纳入了情节或后果的考量,即按照“概括性数额+情节(后果)”区分为四个罪刑单位,具体定罪量刑的数额和情节标准可由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制定司法解释予以确定,或由最高司法机关授权地方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掌握。此标准还可随社会的发展和犯罪情况变化由司法及时作出合理的调整,从而更为科学合理,会促进更加合理地惩治腐败犯罪和维护司法的统一与公正。[10:12:27]
主持人:同时,草案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一是增加了财产刑,二是严格了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此外,增加规定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犯罪。您怎么看待对这一系列变化?[10:13:04]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草案在两个方面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一是对多种行贿犯罪增设了罚金刑,二是严格了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这也是此次刑法修改加大对腐败犯罪惩处力度的亮点之一。长期的司法实践情况表明,在行贿与受贿这一对对合性犯罪中,行贿犯罪对受贿犯罪的作用不可低估,在不少情况下,行贿往往起着始作俑的作用。而长期以来,我国从立法到司法对行贿罪惩处的重视不够和不力,严重影响了对腐败犯罪的遏制效果。[10:13:17]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虽然我国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在《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但是却没有将该罪的对向性行为即向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在现实生活中,向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行为的危害性日趋严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明确要求其缔约国将“影响力交易”行为入罪。此次草案将向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行为入罪,不仅是打击日益严重的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的需要,也符合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进一步严密了打击腐败犯罪的法网,有助于反腐败刑事法治的完善。[10:13:24]
主持人:今年国庆档,打拐题材电影《亲爱的》引发热议。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您对此有何评价?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有何良策?[10:13:38]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草案规定对购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作出构成犯罪的评价,我认为这一修改对打击购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买方市场,遏制拐卖行为会起到积极作用,因为这样修改后就警告那些意欲购买者,只要你购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一定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震慑、警告他们不要心存侥幸,不要认为买回妇女、儿童后只要善待,将来万一有人查找到,不阻挡解救就没有法律责任,从而具有遏制他们购买人口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作用。[10:13:59]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我认为有力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对策有以下几个要点:一是综合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二是完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法律法规;三是发挥专门打拐机构的协调作用;四是建立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工作的长效机制。[10:14:06]
主持人:刑法第二百三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草案拟将原强制猥亵相关条文中的“妇女”改为“他人”。这一修改意味着什么?[10:14:26]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长期以来,男性被性侵,尤其是14岁以上、18岁以下的未成年男性被性侵的情况时有发生,且危害性较大。但是由于我国刑法典中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由于犯罪对象的限制很难适用,导致这类行为很难被追究刑事责任,成为令人遗憾的法律空白。因而刑法必须对此类行为作出回应,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否则将造成打击不力。[10:14:50]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草案将刑法典第二百三七十七条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中的“强制猥亵妇女”修改为“强制猥亵他人”,修改了犯罪对象,扩大了适用范围,若通过,意味着强制猥亵已满14周岁的男子将被以强制猥亵罪论处,这一修改填补了我国刑法中男性同性性侵的法律空白。[10:14:52]
主持人:针对暴力恐怖犯罪,草案拟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加大对恐怖主义惩治力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抓紧出台反恐怖等一批急需法律,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对此,您有何建议?[10:15:09]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当下中国,频频发生的恐怖活动给我国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造成重大损害,鉴于恐怖活动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予以严厉打击。针对我国反恐的现实状况,为进一步完善反恐刑事法治,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同时拟增设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以及拒不提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犯罪等几种新罪名。这反映了我国加大对恐怖主义惩治力度,也是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体现。[10:16:03]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需要在法治的轨道内反恐。无论是采取何种反恐怖措施,还是对恐怖组织、恐怖分子进行制裁,均应当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另外,反恐怖工作涉及到事前预防、事中应急、事后制裁和恢复等多个环节。由于我国存在严格的法律部门划分,众多性质不同的内容散件在不同的立法中,反恐关涉到不同的社会关系,需要统一的反恐怖法进行协调,以形成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合力。[10:16:13]
主持人:草案拟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同时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从变化反过来看问题,您认为目前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哪些弊端?[10:17:02]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我认为目前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的弊端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犯罪主体不合理。随着社会交往的深入,能够合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机构和个人的数量也在急剧增加,任何掌握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公共部门、私营机构甚至个人都可能成为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主体。但是《刑法修正案(七)》在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时仅仅将该罪的犯罪主体限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样的规定不符合当下我国打击个人信息犯罪的现实需要,因而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将该罪的犯罪主体扩大为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信息的单位和个人。[10:17:19]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二是处罚范围较为狭窄,难以对危害性较大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例如,对于非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如从网络上搜集、整理他人个人信息予以出卖或者非法利用的行为无法定罪量刑,但是社会生活中,此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很大,现行刑法对上述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之危害行为难以予以刑事制裁,因而放纵了一部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为进一步严密法网,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10:17:33]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三是公民个人信息范围不清。《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没有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和范围作出具体的界定,个人信息的内涵很宽,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有不同的解释,例如隐私权中有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中也可以有个人信息,因而对于“个人信息”存在理解和适用上的问题。[10:17:40]
主持人:针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新情况,草案拟进一步完善刑法有关网络犯罪的规定。包括网络犯罪在内的新型犯罪,您认为如何充分发挥法律的力量进行有效遏制?[10:17:49]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草案关于进一步完善刑法有关网络犯罪的规定,涉及多个方面,对防制网络犯罪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既给司法机关提供科学而有力的刑法武器,也有助于培育预防网络犯罪的法律意识和观念。[10:19:16]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遏制网络犯罪要发挥法律的整体效应。首先,就刑法而言,应当参考借鉴网络治理先进国家的治理经验,根据近年来我国网络违法犯罪的新情况增设、调整相关罪名并进行科学的刑罚配置。其次,发挥相关网络法律的联动作用,比如加强刑事诉讼法中对于网络犯罪的追诉与审判、完善行政法中对网络监管等相关规定。最后,充分利用技术手段防范网络犯罪,比如网络的技术监管等。[10:19:23]
主持人: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一个决定和8个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在您看来,刑法的修改是在沿着一个怎样的思路、方向来进行的?今后刑法修改的方向是什么?或者说会有哪些侧重点?[10:20:54]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1997年刑法典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一个决定和8个修正案,自从1998年出台《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后,人大常委会再没有颁行单行刑法,可以说我国的刑法修改主要是以修正案的形式进行的。[10:21:03]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我认为,与单行刑法相比,刑法修正案具有许多明显的优势,应当成为中国刑法体系未来完善的主要方式:一是刑法修正案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修改程序对刑法典进行的局部修改补充,因而具有灵活、及时、针对性强、立法程序相对简便的特点。[10:21:17]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二是在与刑法典的关系上,刑法修正案是对刑法典原有条文的修改、补充、更换或者在刑法典中增补新的条文,不但可以直接促成刑法典的改进,而且不能像单行刑法那样独立于刑法典而存在和被适用,它颁行后就要纳入刑法典中而成为刑法典的组成部分,从而方便人们理解与适用。[10:21:27]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三是刑法修正案不但直接纳入刑法典,而且其立法技术使其并不打乱刑法典的条文次序,从而有利于维护刑法典的完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刑事法治的统一和协调。[10:21:33]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我认为,中国刑法体系的完善应当坚持内容完备、结构科学的方向进行补充、调整。所谓内容完备,是指刑法体系的完善应当在章、节的层次上进一步充实有关内容,如不仅可以考虑增设“适用范围”、“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国际犯罪”等专章,还可以考虑在刑法典总则第二章“犯罪”下增设“罪数”专节等,以进一步充实刑法典体系。[10:21:43]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所谓结构科学,是指刑法体系的完善应当注重结构的合理调整,进一步强化刑法体系结构的逻辑性和科学性。对此,一方面要选择适当的标准,合理排列刑法体系内各章及章内各节的顺序,以体现刑法的价值追求;另一方面要根据各章、各节的内容,合理确定各章、各节的名称,以使其准确反映各章、各节的同类客体,强化对相关客体的特别保护。[10:21:50]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当前,对中国刑法体系的完善,需要针对中国刑法体系中的重点问题,从总则和分则两个方面分别加以完善。第一,刑法总则的修改。刑法总则规定的是有关刑法、犯罪和刑罚基本原理、原则,是中国刑法体系的重心所在。从体系完善的角度看,中国刑法总则需要完善的重点问题有刑事管辖权、正当行为、死刑改革、保安处分、特殊群体刑事责任,等等。[10:22:04]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第二,刑法分则的修改。对于我国刑法典分则体系的完善而言,不仅需要增设新型类罪、合并相关类罪,而且还需要贯彻章节体例,并调整逻辑顺序。修改的重点应侧重于恐怖犯罪、腐败犯罪、网络犯罪、金融犯罪、环境犯罪、国际犯罪,等等。[10:22:11]
主持人:从1997年实施,到如今的第9个刑法修正案提交立法机关讨论,您怎么看刑法典这些年来比较频繁的变动?如何做到保持法的稳定与回应社会变化、维护法律权威之间的平衡?[10:22:41]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刑法修正案出台的根据乃是立足于我国的现实国情,是在刑事法治领域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维护与促进;是对危害、阻碍社会进步突出的犯罪行为的法律遏制与回应;以及刑法典自身完善的需要。它反映了社会发展进步的诉求和刑事法治发展的要求。[10:22:50]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法的稳定并不是说法律一成不变,法律应当依据社会情势的变化而及时调整,使得法律能够契合时代发展的要求,这样才能形成科学的立法。只有形成科学的立法,刑事司法才有法可依,法律的权威才能得到维护。可以说,法的稳定与回应社会变化、维护法律平衡之间是一种动态的平衡。[10:22:56]
主持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后首次拟修刑法。在您看来,四中全会《决定》有哪些亮点?会带来哪些重大变化和影响?[10:23:19]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决定》立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直面我国法治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重点举措,指明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性质、方向、道路和抓手,回答了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论断、新思想,描绘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宏伟蓝图,是指导和推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献,在党和国家的发展历程中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10:23:31]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决定》在宪法实施与监督、立法体制、依法行政、司法公正与职权配置中等方面有很多亮点。作为刑法学者,我主要关注的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刑事法治产生的影响。《决定》中有诸多涉及刑事法治的内容,如提出“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等。这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等工作,推动刑事法治发展进步指明了方向。[10:23:40]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我认为对刑事法治发展的重大影响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法治反腐成为新常态。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四个方面的部署中,都有关于反腐的表述,其核心要义就是要善于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反腐败,夯实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法治基石和制度基础,使反腐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让法治反腐成为新常态。[10:23:50]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第二,刑事立法更加科学化、民主化。刑事立法是刑事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刑事立法质量的高低制约刑事法治水平的高下。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了“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对立法工作作出了诸多部署。这些部署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操作性,为我国刑事立法提供了重要遵循。[10:24:01]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第三,加强人权刑事司法保障。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既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客观要求。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改革目标后,作为其姊妹篇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再次强调“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这表明我国的人权司法保护事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10:24:23]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刑事司法领域中的人权保障是我国人权保护事业的重头戏,也是人权司法保障的主要组成部分。人权刑事司法保障工作的好坏、水平将直接影响到我国整个人权保障事业的成败和成效。我们要进一步完善人权刑事司法保障制度,规范刑事司法行为,重点解决影响和制约人权刑事司法保障的深层次问题,不断提升人权刑事司法保障的水平。[10:24:25]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赵院长做客本次访谈![10:26:34]
正义网:本次访谈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10:2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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