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毒树之果原则对构建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

2015-08-15来源:智豪原创浏览次数:

论美国毒树之果原则对构建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
石宗初
近年来中国的冤假错案屡屡发生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佘祥林案、杜培武案、赵作海案……司法机关为求破案,不择手段,严刑逼供、暴力取证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一桩桩的冤假错案开始激发人们内心的思考—人们眼中看到的裁判结果就是正义吗?怎样才能够确保司法工作人员刚正不阿、不偏不倚呢?正义的实现到底怎样才能可视呢?这不禁让人想起了美国的“毒树之果”原则,无论是从历史的角度,还是结合当代中国的司法实践,引进和吸收美国毒树之果原则都是可行的也是必行的。
一、“毒树之果”原则的概念及其来由
美国的刑事证据规则中有一种颇具特色的规则,以其形象生动的语言表述方式而闻名世界----“毒树之果”。在美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毒树”则是指执法人员根据非法搜查、扣押等的司法活动所获得的证据;而“毒树之果”则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及其派生证据。也就是说,“毒树是有毒的,毒树的果实也必然是有毒的”[2];因此,毒树之果原则即执法人员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及基于此继而收集到的其他证据均不得在法庭审判中作为证据使用,不论其获得的第二手证据材料与案件真相的密切程度如何。
 “毒树之果”这一术语第一次使用是在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法兰克福特审判1939年的纳多恩诉合众国案的裁决意见中:“一旦执法人员初始行为的违法性得到确认,被告人就有机会证明针对其指控的实质证据是毒树之果”。根据此项先例,执法人员通过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方式获得的证据材料,一律不得在审判中使用,不论其是否能证明案件事实或真相。
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确立的“毒树之果”证据排除规则不仅在美国人权保障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也推动了英国、德国、日本等多国证据规则的改革。
二、美国毒树之果原则的理论基础
美国毒树之果原则的诞生与其本国所奉行的诉讼观念和诉讼理念是密不可分的,其产生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虚伪排除理论
虚伪排除理论认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来源不合法、不正当的一些证据,具有很大的虚伪性或不真实性,有碍事实真相的发现,应当予以排除。典型的即是采用威胁、利诱、暴力手段获得的非法证据,当今世界一些国家遵循的排除非法自白证据即是基于此种理论。
(二)人权保障理论
人权保障理论认为,采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人所享有的和应当享有的基本诉讼权利或实体权利,是违背人性发展的,因此应当予以排除。该理论从尊重人性的角度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用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三)违法控制理论
违法控制理论认为,排除非法证据的目的在于控制执法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以保证司法活动的纯洁性,所以又称为司法纯洁理论。该理论从限制公权力的角度为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奠定了基础。
(四)程序正义理论
程序正义理论认为,程序正义是保障实体正义的手段,同时它又有着自身独立的存在价值。实体不公,只会导致个案正义的丧失;而程序不公,则会造成整个司法制度的彻底沦陷。
美国的毒树之果原则并不是横空出世的,背后承载着这个民族深厚的法律文化底蕴,反映了美国民众心中的法律观念和诉讼理念。正是基于其符合人性的精神,以维护程序正义、保障人权闻名,符合时代的要求,世界各国纷纷引进、吸收和借鉴这项伟大的人类文明成果。
三、毒树之果原则对构建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借鉴意义
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尚处于起步阶段,并未建立完善的体系,因此借鉴和吸收美国的毒树之果原则对于中国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和完善意义非凡。
1.鉴于美国毒树之果原则关于“重复自白”的规定,我国对刑讯逼供之后的“重复自白”应当一律予以排除。我国新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1条、第2条共同确定了因刑讯逼供之非法言词证据的一律排除规则,这方面与毒树之果原则是一致的。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刑讯逼供之后的“重复自白”的处理原则,这实则默许其具有法律效力。公安司法机关第一次刑讯逼供的恶劣性质已经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造成了心里上的巨大阴影和创伤,本能的趋利避害、自我保护心里会大大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后供述的可靠性、真实性,这也将大大阻碍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因此,我国也应当在此点上采纳美国的做法,一律排除刑讯之后的“重复自白”。
2.美国的毒树之果原则对于“据非法言词证据所获得的实物证据”采取一律排除的观点,我国则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1)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手段获得的非法实物证据应当借鉴美国毒树之果的证据规则,一律予以排除,这是取决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的恶劣性质。虽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获得的非法实物证据极有可能是真实的,能够真正做到惩罚犯罪,但是承认此类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性,必然会纵然公安司法机关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非但不能扭转长期以来中国的“重刑主义”思想,反而会越演愈烈。(2)采用除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以外的其他违法手段获得的实物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为证据采纳。因为中国人口众多,刑事侦查技术还不够先进,侦查人员的素质还不够高,犯罪率仍然比较高,此种情况下,赋予公安司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不仅不至于过度放纵犯罪分子,也有助于平衡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的关系。
3.美国对非法实物证据采取的是一律排除原则,而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处于改革阶段,不宜照搬美国模式,但是对于非法实物证据则应当严格化、明确化,细化非法实物证据规则排除的具体标准。即非法实物证据的改革要注意两方面:(1)对于采用非法搜查、非法扣押、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严重侵犯公民宪法性权利的手段取得的非法实物证据应当不予采纳,这是防止公安司法机关恣意侵犯公民权利的必然要求,也是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人身、住宅不受侵犯的基本公民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的应有之义。(2)技术性违反法律程序获取的非法实物证据,如勘验检查笔录缺乏勘验检查人员签名等,公安司法机关可以综合考虑证据收集时的主客观情况决定是否予以采纳。没有必要像重视程序正义的美国一样排除一切程序不合法的司法行为。
4.美国的毒树之果原则在采取“砍树弃果”的理念之余又规定了几项例外规则,我国目前并不适宜也未成熟到需要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做出例外规定。“独立来源之例外”、“必然发现之例外”、“污点稀释之例外”等例外规则的诞生,是形成于程序正义深入人心的历史背景下,是源于“砍树弃果”的彻底性已经成为实体正义实现道路上的障碍。而我国的社会形势并不同于美国,现阶段,我国民众仍然难以摆脱封建社会带给我们的“重刑轻民”的法律思想,有着惯常的动刑冲动心理。再加之,我国的非法诉讼证据规则的改革还处在起步阶段,很多方面还是柔和的吸收和借鉴外国的规定才是上上之策,所以,我国目前还并未成熟到采取例外规定的阶段。
 当前的中国形势客观上切实需要吸收和借鉴这样严格的证据排除规则来消除几千年封建社会种下的恶果。虽然此种美国模式可能会导致司法效率的降低,甚至会放纵一批犯罪分子逃脱法网。但是综合国内国际形势,借鉴美国的毒树之果原则乃是当务之急、势在必行之举。没有牺牲,又怎能换得太平盛世、公平如水?毒树之果必然是可口诱人的,但是它是有毒的,在中国这样一个弊病的司法体制中,这样的“果”是食是弃则必须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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