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被告人肖某、刘某贩卖毒品50余公斤,论罪应判死刑,智豪团队成功辩护,法院从轻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刘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基本案情:
被告人肖某,男,1957年4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3月被判处无期徒刑,因犯走私毒品罪于2003年3月被判处无期徒刑。2012年5月14日因本案被从重庆市渝都监狱押至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男,1963年1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犯抢夺罪于1993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01年3月被判处无期徒刑。2012年5月14日因本案被从重庆市渝州监狱押至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起诉书指控:1999年底,被告人肖某与满某、周某(均已判刑)商定,由肖某以每700克毒品海洛因人民币6万元的价格通过周某提供给满某贩卖。2000年2、3月份,肖某安排刘某在渝北区黄泥磅附近将20公斤海洛因交给满某。同年4月左右,肖某再次安排刘某在北碚区将约30公斤海洛因交给周某。满某取得上述毒品后,全部贩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刘某的行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肖某是主犯,刘某是从犯。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辩护策略:
虽然本案起诉书载明的毒品数量共计50余公斤,但是智豪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时,指控毒品数量远远不止50余公斤,而是高达100公斤,当事人家属委托智豪律师的唯一期望就是能够为当事人保命。本案的特殊性还在于肖某和刘某是在服刑期间被发现有漏罪,因此面临着数罪并罚。
智豪团队经研究认为,虽然本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但是不同于抓获现行的毒品犯罪案件,该案系肖某在服刑期间交代本人曾经的贩卖毒品事实,在案证据仅有被告人、同案犯供述和相关证人的证言等言辞证据,毒品没有查获、毒资不复存在,没有充分的实物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结合贩毒次数较多的具体情况,智豪律师介入案件后即确立了降低指控毒品数量的辩护方向。
审查起诉阶段,智豪律师查阅、复制了全案证据材料,仔细分析了指控被告人涉嫌的每一笔犯罪证据,指出起诉意见书指控近100公斤毒品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智豪律师将案件提交团队多次讨论后形成完整的书面意见,与公诉人沟通交流。智豪律师提出,被告人肖某、刘某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和不一致,对毒品数量、毒资、交付地点的供述不一致,无法确实、充分的证实起诉意见书指控的近100公斤毒品的犯罪事实。公诉人表示重视智豪律师提出的意见,并提交检委会研究。最终,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认定的毒品数量减少了50公斤左右。
随后,智豪律师收集了本案的决定性证据——肖某构成重大立功的材料,该重大立功的认定直接决定了本案的判决结果。智豪律师在会见中了解到,肖某不仅向侦查机关交代了本案起诉书指控的50余公斤的毒品犯罪事实,而且检举了他人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需要重点指出的是,该故意杀人犯罪案件经查系重庆某特大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重庆市禁毒总队副队长共同实施,社会影响极大。
智豪律师在庭审中以及与法官沟通意见时均提出,被告人肖某在服刑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且检举他人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辩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智豪律师上述自首和重大立功的辩护意见,认定肖某贩卖毒品50余公斤的情况下,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这也是智豪团队代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中,涉案毒品特别巨大、处刑最轻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家属充分肯定了智豪律师的工作。
基本案情:
被告人肖某,男,1957年4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3月被判处无期徒刑,因犯走私毒品罪于2003年3月被判处无期徒刑。2012年5月14日因本案被从重庆市渝都监狱押至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男,1963年1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犯抢夺罪于1993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01年3月被判处无期徒刑。2012年5月14日因本案被从重庆市渝州监狱押至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起诉书指控:1999年底,被告人肖某与满某、周某(均已判刑)商定,由肖某以每700克毒品海洛因人民币6万元的价格通过周某提供给满某贩卖。2000年2、3月份,肖某安排刘某在渝北区黄泥磅附近将20公斤海洛因交给满某。同年4月左右,肖某再次安排刘某在北碚区将约30公斤海洛因交给周某。满某取得上述毒品后,全部贩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刘某的行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肖某是主犯,刘某是从犯。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辩护策略:
虽然本案起诉书载明的毒品数量共计50余公斤,但是智豪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时,指控毒品数量远远不止50余公斤,而是高达100公斤,当事人家属委托智豪律师的唯一期望就是能够为当事人保命。本案的特殊性还在于肖某和刘某是在服刑期间被发现有漏罪,因此面临着数罪并罚。
智豪团队经研究认为,虽然本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但是不同于抓获现行的毒品犯罪案件,该案系肖某在服刑期间交代本人曾经的贩卖毒品事实,在案证据仅有被告人、同案犯供述和相关证人的证言等言辞证据,毒品没有查获、毒资不复存在,没有充分的实物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结合贩毒次数较多的具体情况,智豪律师介入案件后即确立了降低指控毒品数量的辩护方向。
审查起诉阶段,智豪律师查阅、复制了全案证据材料,仔细分析了指控被告人涉嫌的每一笔犯罪证据,指出起诉意见书指控近100公斤毒品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智豪律师将案件提交团队多次讨论后形成完整的书面意见,与公诉人沟通交流。智豪律师提出,被告人肖某、刘某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和不一致,对毒品数量、毒资、交付地点的供述不一致,无法确实、充分的证实起诉意见书指控的近100公斤毒品的犯罪事实。公诉人表示重视智豪律师提出的意见,并提交检委会研究。最终,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认定的毒品数量减少了50公斤左右。
随后,智豪律师收集了本案的决定性证据——肖某构成重大立功的材料,该重大立功的认定直接决定了本案的判决结果。智豪律师在会见中了解到,肖某不仅向侦查机关交代了本案起诉书指控的50余公斤的毒品犯罪事实,而且检举了他人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需要重点指出的是,该故意杀人犯罪案件经查系重庆某特大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重庆市禁毒总队副队长共同实施,社会影响极大。
智豪律师在庭审中以及与法官沟通意见时均提出,被告人肖某在服刑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且检举他人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辩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智豪律师上述自首和重大立功的辩护意见,认定肖某贩卖毒品50余公斤的情况下,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这也是智豪团队代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中,涉案毒品特别巨大、处刑最轻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家属充分肯定了智豪律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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