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文: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1973年8月出生。李某原系重庆市武隆县一无业人员,2008年他与戴某共谋贩卖毒品,之后李邀约刘等人共同参与作案。同年6月,毒贩们将29000克海洛因藏于轿车内,由云南直接偷运到重庆,当毒品运至武隆县后,李某便通知戴某接“货”,戴某转运至广州进行贩卖。
2008年8月,李某等人采取同样的方法第二次交接毒品时,被公安人员一举捉获,参与贩毒的刘某等人当场落网,公安机关从车内现场缴获海洛因31000克。
2010年3月中旬,李某再次找到另一毒品贩子肖某共谋购卖毒品海洛因运到广州贩卖。随后,李某通过与缅甸毒贩联系买毒事宜,并由对方派人把毒品海洛因送到成都交接货,同时支付了6万元定金。同年9月上旬,由被告人张某驾驶藏有10公斤海洛因的轿车,由云南省出发前往四川。2010年9月13日,当运毒车辆到达成都时,张某被公安人员捉获,当场从汽车内搜出海洛因10000克。
这起重庆市特大的贩卖、运输毒品案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
辩护策略:
面对这起特大的涉毒案件,张某的家属焦急万分。几名家属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情况,两位资深律师共同接待了家属。家属在了解到智豪所是重庆知名的唯一一家只做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在毒品案件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和许多帮助被告人成功辩护的案例,立马决定聘请智豪刑辩团队。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非常重视本案,指派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承办,迅速在所内召集了资深刑事辩护的律师,共同成立了专案办案团队。
辩护团队一起一次次探讨案情、会见当事人,大致了解到案件的基本事实。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因为本案毒品海洛因数量高达70公斤,张某会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极高。经过辩护律师团队多番讨论,最终确定了辩护思路:
1、张某自己确实不知车内藏有毒品,张某犯运输毒品罪证据不足;
2、张某是受人利用运输毒品的, 贩卖毒品的上家、下家均明确,这表明其仅仅是受人指使的马仔,属从犯,应对其从轻处罚;
3、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与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提取笔录在提取毒品海洛因的具体时间上存在矛盾;
法庭上,辩护律师与检察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辩护律师抓住以上辩护思路几个根本性问题为张某进行了辩论,直击要害。案件经过一审、二审,两审法院的审理,两审法院都认为张某为牟取非法报酬,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经构成运输毒品罪。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长途驾车运输毒品,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其所犯的运输毒品罪行是其单独所为,不属从犯,不能对其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张某以运输毒品罪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在等待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期间,辩护团队陷入深深的思索。就目前手中掌握的所有证据都表明,张某属受人利用运输毒品,毒品的上、下家都是明确的,只是目前关于这种毒品上、下家都是明确的,是否应该认定为从犯,司法实践中还没有一个标准。智豪辩护律师认为此种情况应该属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辩护团队认为只要案件是还有一丝希望的,我们都绝不会放弃。辩护律师相信最高人民法院一定会给被告人一个合理、公正的审判结果。在这期间,辩护团队准备把对本案的法律意见写封律师意见书交到最高人民法院。辩护团队抓紧每分每秒积极的继续查证案件事实和搜集类似的案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在好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后,辩护团队立马召开紧急会议讨论出律师意见的大致内容,辩护律师连夜赶制出了一份长达3000千字的律师意见书,并通过邮寄的方式交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审判长手中。
辩护结果:
拿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的时候,不仅张某激动万分,长舒一口气。作为智豪的辩护团队,亦感觉如释重负。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海洛因而为他人运输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但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系受他人雇佣而运输毒品,与雇佣他人运输毒品者相比,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轻,其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要小,又系初犯。根据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等具体情节,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对张某的量刑不当,改判以运输毒品罪对张某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刑辩律师存在的意义就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保护人权、制衡公权力。智豪团队受理张某亲属委托后,在一审被判死刑的情况下,代理二审及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最终被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为被告人成功保住了性命。本案还被编入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库,对以后的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1973年8月出生。李某原系重庆市武隆县一无业人员,2008年他与戴某共谋贩卖毒品,之后李邀约刘等人共同参与作案。同年6月,毒贩们将29000克海洛因藏于轿车内,由云南直接偷运到重庆,当毒品运至武隆县后,李某便通知戴某接“货”,戴某转运至广州进行贩卖。
2008年8月,李某等人采取同样的方法第二次交接毒品时,被公安人员一举捉获,参与贩毒的刘某等人当场落网,公安机关从车内现场缴获海洛因31000克。
2010年3月中旬,李某再次找到另一毒品贩子肖某共谋购卖毒品海洛因运到广州贩卖。随后,李某通过与缅甸毒贩联系买毒事宜,并由对方派人把毒品海洛因送到成都交接货,同时支付了6万元定金。同年9月上旬,由被告人张某驾驶藏有10公斤海洛因的轿车,由云南省出发前往四川。2010年9月13日,当运毒车辆到达成都时,张某被公安人员捉获,当场从汽车内搜出海洛因10000克。
这起重庆市特大的贩卖、运输毒品案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
辩护策略:
面对这起特大的涉毒案件,张某的家属焦急万分。几名家属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情况,两位资深律师共同接待了家属。家属在了解到智豪所是重庆知名的唯一一家只做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在毒品案件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和许多帮助被告人成功辩护的案例,立马决定聘请智豪刑辩团队。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非常重视本案,指派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承办,迅速在所内召集了资深刑事辩护的律师,共同成立了专案办案团队。
辩护团队一起一次次探讨案情、会见当事人,大致了解到案件的基本事实。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因为本案毒品海洛因数量高达70公斤,张某会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极高。经过辩护律师团队多番讨论,最终确定了辩护思路:
1、张某自己确实不知车内藏有毒品,张某犯运输毒品罪证据不足;
2、张某是受人利用运输毒品的, 贩卖毒品的上家、下家均明确,这表明其仅仅是受人指使的马仔,属从犯,应对其从轻处罚;
3、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与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提取笔录在提取毒品海洛因的具体时间上存在矛盾;
法庭上,辩护律师与检察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辩护律师抓住以上辩护思路几个根本性问题为张某进行了辩论,直击要害。案件经过一审、二审,两审法院的审理,两审法院都认为张某为牟取非法报酬,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经构成运输毒品罪。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长途驾车运输毒品,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其所犯的运输毒品罪行是其单独所为,不属从犯,不能对其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张某以运输毒品罪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在等待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期间,辩护团队陷入深深的思索。就目前手中掌握的所有证据都表明,张某属受人利用运输毒品,毒品的上、下家都是明确的,只是目前关于这种毒品上、下家都是明确的,是否应该认定为从犯,司法实践中还没有一个标准。智豪辩护律师认为此种情况应该属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辩护团队认为只要案件是还有一丝希望的,我们都绝不会放弃。辩护律师相信最高人民法院一定会给被告人一个合理、公正的审判结果。在这期间,辩护团队准备把对本案的法律意见写封律师意见书交到最高人民法院。辩护团队抓紧每分每秒积极的继续查证案件事实和搜集类似的案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在好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后,辩护团队立马召开紧急会议讨论出律师意见的大致内容,辩护律师连夜赶制出了一份长达3000千字的律师意见书,并通过邮寄的方式交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审判长手中。
辩护结果:
拿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的时候,不仅张某激动万分,长舒一口气。作为智豪的辩护团队,亦感觉如释重负。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海洛因而为他人运输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但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系受他人雇佣而运输毒品,与雇佣他人运输毒品者相比,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轻,其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要小,又系初犯。根据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等具体情节,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对张某的量刑不当,改判以运输毒品罪对张某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刑辩律师存在的意义就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保护人权、制衡公权力。智豪团队受理张某亲属委托后,在一审被判死刑的情况下,代理二审及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最终被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为被告人成功保住了性命。本案还被编入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库,对以后的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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