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犯罪数额
1.关于虚开税款数额
对于只有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只有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虚开的税款数额就是行为人虚开的销项税额或者虚开的进项税额。行为人没有实际经营活动,为掩盖犯罪事实,既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虚开的税款数额应以其中较大的一项计算。行为人有实际经营活动,为他人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同时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掩盖为他人虚开的行为和逃避纳税义务抵扣自己应税经营活动的税款,其虚开税款的数额应以虚开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中用于抵扣应税经营活动的税额部分合并计算。
2.关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的税款数额,就是受票方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税款或者骗取的出口退税数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出方和接受方均应对国家税款被骗承担责任。行为人没有实际经营活动,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骗取国家的税款数额就是其虚开的销项发票被受票方用于抵扣获取的税款数额。行为人有实际经营活动,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又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其虚开的部分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应税经营活动税款,则应将其不应抵扣的税款数额与受票方抵扣税款的数额一并计入骗取国家税款的数额。
3.关于损失数额的认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数额,是对行为人量刑的重要依据。骗取国家税款并且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仍无法追回的,应认定为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追回的被骗税款,应该从损失数额中扣除。行为人在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预先缴纳的税款,应在造成国家的损失数额中予以扣除。
1.关于虚开税款数额
对于只有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只有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虚开的税款数额就是行为人虚开的销项税额或者虚开的进项税额。行为人没有实际经营活动,为掩盖犯罪事实,既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虚开的税款数额应以其中较大的一项计算。行为人有实际经营活动,为他人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同时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掩盖为他人虚开的行为和逃避纳税义务抵扣自己应税经营活动的税款,其虚开税款的数额应以虚开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中用于抵扣应税经营活动的税额部分合并计算。
2.关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的税款数额,就是受票方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税款或者骗取的出口退税数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出方和接受方均应对国家税款被骗承担责任。行为人没有实际经营活动,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骗取国家的税款数额就是其虚开的销项发票被受票方用于抵扣获取的税款数额。行为人有实际经营活动,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又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其虚开的部分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应税经营活动税款,则应将其不应抵扣的税款数额与受票方抵扣税款的数额一并计入骗取国家税款的数额。
3.关于损失数额的认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数额,是对行为人量刑的重要依据。骗取国家税款并且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仍无法追回的,应认定为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追回的被骗税款,应该从损失数额中扣除。行为人在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预先缴纳的税款,应在造成国家的损失数额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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