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豪刑事律师网刑辩团队接受其中一名被告的委托,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智豪团队拟就准备将该案的毒品鉴定结论存在的瑕疵问题着重提出辩护意见,还准备就指证代理的上诉人的证据不足提出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案情回放: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底,被告人吴某、余某、等人,共谋用麻黄素制造甲基苯丙胺(毒品)。经苟某人介绍,陈某、王某在吴某的安排下专程赶到广东省东莞市,经人介绍认识了广东某高校高分子化学专业毕业的大学生霍某(女)、吴某表示,只要听他们安排试制“新药”,每年就能轻松赚几十万元。霍某、吴某冲着高薪,当即同意。
为了大量制造、贩卖毒品,这个团伙还购买了一辆江铃牌蓝色厢式货车,将其改装成流动制毒车。
2009年3月至4月,吴某等人多次使用流动制毒车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巴南区等地先后制造出35公斤克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在此期间,吴某多次安排他人将制造的毒品予以贩卖,获取了巨额非法利益。2009年年初至同年6月,吴雅制毒团伙共制造、贩卖毒品148公斤。吴某被抓后,未供述该集团制造、贩卖毒品的事实,该犯罪集团成员继续制造、贩卖毒品11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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