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下旬,被告人王某、曾某、向、田、江先后住入重庆市渝中区七星岗业成花园民安园5号10-7租赁房,同年10月,王、曾及吴(另案处理)携带2000g“K粉”到该租赁房里,分装后由王、田、曾、向、江贩卖完毕。2007年元月2日,曾安排向前往给他人送交“K粉”样品走出租赁房后被捉,当场从向身上缴获“K粉”4g,随后,曾、田、江在租赁房内被捉获,防长查获“K粉”4955g及电子秤一台。智豪辩护团接受委托后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曾某系本案从犯,指控其贩卖2000g毒品证据不充分,请求对其从轻判处,且被告人曾某在被抓获后,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被告,有立功表现,部分意见得到法庭采纳,曾某成功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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