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以上的就可以立案追诉,但各地区可以在300-1万区间内确定具体的标准。
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规定》(2013年7月1日施行),重庆市对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作如下规定:一、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七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也即是在重庆诈骗5000元以上才会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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