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刑事案件中,广告商所经手投放的广告可能导致他人信息泄露,还可能由于信息泄露导致他人被骗,这种情况下,广告商涉嫌犯罪吗?2023年10月20日智豪律师团队讨论一起律所承办的刘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的辩护。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办案律师提交刘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在全所律师大会上律师们对本案的辩护要点进行了全面讨论。
刘某占股公司是某自媒体公司某地一级广告代理商,负责授权投放广告、代收广告费,其下还有二级代理商,因在某自媒体公司投放广告需要有一定资质,而大多数公司是没有这个资质的,刘某所在公司就把得到授权的具有投放广告资质的公司(简称A公司)的资质借给二级代理商(简称B公司)投放广告,二级代理商下的N级代理商的客户投放广告,有一人称被广告骗了2000多元,刘某所在公司因此涉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张智勇主任综合总结律师们的讨论意见:
首先,律师们对本案中B公司借用A公司的资质投放广告,并且收集客户的公民个人信息(后文简称“套户”行为),该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了讨论。律师们认为: 1、《广告法》中并未对广告发布者作出任何资质要求,任何人都有发布广告的权利,本案中的“资质”是某自媒体公司内部规定,仅有新三板上市公司可以投放广告,该资质要求并无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本案中B公司收集客户信息时告知了客户如何收集、使用和保护其信息,并取得了客户的授权。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核心在于违背公民的意愿收集其个人信息,本案中B公司虽然在收集信息时并未明确告知收集主体,但是取得了客户的授权,并未违背其意愿,仅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3、B公司收集信息后将其用于真实的经营活动,客户也确实有业务方面的需求,双方达成合意并进行了交易,并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性。
因此,律师们认为本案的“套户”行为遵循客户意愿收集其公民个人信息,将该信息用于真实的经营活动,满足了客户的需要,不属于“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其次,律师们对公安机关发现部分涉案信息存在被泄露至犯罪集团的危险,该危害后果与刘某所在公司涉及的“套户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进行了讨论。律师们认为投放广告后B公司直接通过广告收集客户的信息,该信息并不经过A公司以及刘某所在公司(无权限查看所收集的具体信息)。这些公民个人信息存在被泄露的风险,直接原因是收集、使用和保管信息的B公司并未妥善保管信息,或者是故意将信息出售给其他犯罪集团(B公司代指二级代理公司,本案中约有几百个,仅有极少部分二级代理公司涉及到公民信息泄露),与刘某所在公司涉及的“套户”行为并无关联。因此,泄露信息导致客户被诈骗的危害后果与刘某所在公司涉及的“套户”行为并无因果关系,与二级公司保管不善或者故意出售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最后,律师们对被冻结的账户系刘某所在公司在某自媒体公司处开立的账户,其中款项为客户为了投放广告向某自媒体公司提交的广告费,是否属于违法冻结进行了探讨。律师们认为是属于违法冻结的,账户中的款项与案件事实无关,且金额远超涉案金额,该笔款项属于刘某所在公司替某自媒体公司代收的,所有权归属于某自媒体公司,系案外人财产。且被查封的财产还包括合法财产,包括刘某的车辆、房产等,购买也是在“套户”行为发生前,“套户”是今年才开展的,之前没有过,办案单位也未出示扣押清单。《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中有规定:“第二十七条 冻结涉案账户的款项数额,应当与涉案金额相当。不得超出涉案金额范围冻结款项。”“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在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案件事实,在法定期限内对涉案财物依法作出处理。经查明查封、冻结的财物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冻结。”“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二)明显超出涉案范围查封、冻结财物的;(三)应当解除查封、冻结不解除的”。
综上所述,律师们认为本案存在多处问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实施者、诈骗的实施者均未到案,既未查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具体主体和行为,也未查明诈骗事实,还未查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与诈骗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等。诈骗罪被害人也不等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害人,根本没有查清到底是哪里泄露了被害人信息的。
在此,张智勇律师分享一个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无罪的案例:
案件类型:发布虚假广告获取公民个人信息6人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经法院审理查明:涉案的相关公民个人信息是陈某、邹某、胡某通过为李某、王某发布虚假广告获取,再将信息提供给李某和栾某,而信息是相关个人为了获取免费赠品自愿填写的,并没有通过其他非法手段获取,根据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法上必须具有违法性,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某6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因此6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存疑。李某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只是利用该信息向相关人员推销自己公司的产品,并未将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也没有泄露该信息,因此6人的行为客观上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存疑。而上述疑点到庭审结束都未得到合理有效排除,所指控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原则,6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成立。
法院判决结果:无罪
编者按:智豪特色集体讨论制度
智豪向社会各界郑重承诺:本所承接的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
讨论时间:每周五下午。
讨论团队:全所专业律师以及专业人才,汇集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法学硕士等专业力量,讨论律所承接的所有刑事案件,制定团队辩护方案。
讨论步骤:分析事实证据——探讨法律适用——研究实战技巧——论证辩护观点——制定辩护方案。
讨论宗旨:团队发挥集体智慧,全力以赴!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注于刑事辩护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办理了上万件各类的刑事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创立以来,风雨无阻、不折不扣执行13年10个月,截止到目前为止已执行691期,力求让当事人享受集体智慧及团队资源】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办案律师提交刘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在全所律师大会上律师们对本案的辩护要点进行了全面讨论。
刘某占股公司是某自媒体公司某地一级广告代理商,负责授权投放广告、代收广告费,其下还有二级代理商,因在某自媒体公司投放广告需要有一定资质,而大多数公司是没有这个资质的,刘某所在公司就把得到授权的具有投放广告资质的公司(简称A公司)的资质借给二级代理商(简称B公司)投放广告,二级代理商下的N级代理商的客户投放广告,有一人称被广告骗了2000多元,刘某所在公司因此涉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张智勇主任综合总结律师们的讨论意见:
首先,律师们对本案中B公司借用A公司的资质投放广告,并且收集客户的公民个人信息(后文简称“套户”行为),该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了讨论。律师们认为: 1、《广告法》中并未对广告发布者作出任何资质要求,任何人都有发布广告的权利,本案中的“资质”是某自媒体公司内部规定,仅有新三板上市公司可以投放广告,该资质要求并无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本案中B公司收集客户信息时告知了客户如何收集、使用和保护其信息,并取得了客户的授权。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核心在于违背公民的意愿收集其个人信息,本案中B公司虽然在收集信息时并未明确告知收集主体,但是取得了客户的授权,并未违背其意愿,仅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3、B公司收集信息后将其用于真实的经营活动,客户也确实有业务方面的需求,双方达成合意并进行了交易,并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性。
因此,律师们认为本案的“套户”行为遵循客户意愿收集其公民个人信息,将该信息用于真实的经营活动,满足了客户的需要,不属于“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其次,律师们对公安机关发现部分涉案信息存在被泄露至犯罪集团的危险,该危害后果与刘某所在公司涉及的“套户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进行了讨论。律师们认为投放广告后B公司直接通过广告收集客户的信息,该信息并不经过A公司以及刘某所在公司(无权限查看所收集的具体信息)。这些公民个人信息存在被泄露的风险,直接原因是收集、使用和保管信息的B公司并未妥善保管信息,或者是故意将信息出售给其他犯罪集团(B公司代指二级代理公司,本案中约有几百个,仅有极少部分二级代理公司涉及到公民信息泄露),与刘某所在公司涉及的“套户”行为并无关联。因此,泄露信息导致客户被诈骗的危害后果与刘某所在公司涉及的“套户”行为并无因果关系,与二级公司保管不善或者故意出售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最后,律师们对被冻结的账户系刘某所在公司在某自媒体公司处开立的账户,其中款项为客户为了投放广告向某自媒体公司提交的广告费,是否属于违法冻结进行了探讨。律师们认为是属于违法冻结的,账户中的款项与案件事实无关,且金额远超涉案金额,该笔款项属于刘某所在公司替某自媒体公司代收的,所有权归属于某自媒体公司,系案外人财产。且被查封的财产还包括合法财产,包括刘某的车辆、房产等,购买也是在“套户”行为发生前,“套户”是今年才开展的,之前没有过,办案单位也未出示扣押清单。《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中有规定:“第二十七条 冻结涉案账户的款项数额,应当与涉案金额相当。不得超出涉案金额范围冻结款项。”“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在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案件事实,在法定期限内对涉案财物依法作出处理。经查明查封、冻结的财物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冻结。”“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二)明显超出涉案范围查封、冻结财物的;(三)应当解除查封、冻结不解除的”。
综上所述,律师们认为本案存在多处问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实施者、诈骗的实施者均未到案,既未查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具体主体和行为,也未查明诈骗事实,还未查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与诈骗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等。诈骗罪被害人也不等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害人,根本没有查清到底是哪里泄露了被害人信息的。
在此,张智勇律师分享一个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无罪的案例:
案件类型:发布虚假广告获取公民个人信息6人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经法院审理查明:涉案的相关公民个人信息是陈某、邹某、胡某通过为李某、王某发布虚假广告获取,再将信息提供给李某和栾某,而信息是相关个人为了获取免费赠品自愿填写的,并没有通过其他非法手段获取,根据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法上必须具有违法性,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某6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因此6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存疑。李某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只是利用该信息向相关人员推销自己公司的产品,并未将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也没有泄露该信息,因此6人的行为客观上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存疑。而上述疑点到庭审结束都未得到合理有效排除,所指控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原则,6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成立。
法院判决结果:无罪
编者按:智豪特色集体讨论制度
智豪向社会各界郑重承诺:本所承接的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
讨论时间:每周五下午。
讨论团队:全所专业律师以及专业人才,汇集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法学硕士等专业力量,讨论律所承接的所有刑事案件,制定团队辩护方案。
讨论步骤:分析事实证据——探讨法律适用——研究实战技巧——论证辩护观点——制定辩护方案。
讨论宗旨:团队发挥集体智慧,全力以赴!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注于刑事辩护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办理了上万件各类的刑事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创立以来,风雨无阻、不折不扣执行13年10个月,截止到目前为止已执行691期,力求让当事人享受集体智慧及团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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