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一定会坐牢吗?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的必要性认定,无罪案例分享

2023-09-22来源:智豪所浏览次数:

导读:非法经营罪无罪辩护观点?现行法律立法滞后应该怎么做?2023年9月15日智豪律师团队讨论一起律所承办的赵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案的辩护。
在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全所律师大会上,一场关于办案律师承办的赵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辩护要点讨论热烈而深入。本案着重在主要辩护观点为定罪量刑合理性基础上,无罪辩护观点是否有必要提出进行探讨。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张智勇主任综合总结律师们的讨论意见:
赵某在韩国开设的换币所,拥有正规的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为韩币和人民币的现金兑换业务。律师们认为,换币所的存在具有一定积极意义,换币所是应在韩务工者需求产生,出国务工人员是通过亲戚朋友介绍而出国务工,往往因为无法前往银行进行兑换(需要正规手续),而选择在换币所进行兑换后将钱寄回给国内的家人,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中国公民的财产权。赵某的获利比例较小,利润率约为0.2%-0.4%(支付宝、微信提现手续费为0.1%),并未获取暴利,所收取的利率只是换币的手续费。
律师们进一步指出,如果要提出无罪辩护,需要比较银行的利率与赵某获利的利率,如果相差不大,可以提出赵某的行为对国家的损失并不大。本案的恶性程度较低,赵某并未在境内承揽业务,所有的交易都是在韩国进行并达成,因此与境内设立的地下钱庄型犯罪相比,其恶性程度相对较小,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同时,律师们也注意到,类似的换币所在韩国非常普遍,同行业的其他机构并未受到实际的追责。对赵某进行刑事处罚,惩治预防犯罪效果无法实现,其他经营者不敢回国,也无法阻止类案继续发生。
现行法律存在立法滞后的情况,办案律师已经向各级检察院、法院、政法委、人大法制办提交了书面情况反映,围绕本案机械执法可能存在的不合理、社会效果等问题,建议按有关规定由最高法提审,参照《我不是药神》原型案例,启动修法程序。
此外,律师们还就法律定性辩护意见的必要性进行了讨论。律师们认为走私和跨境运输人民币的行为并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而应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在正常的换币业务中,人民币应当在现场交付。本案在普通的换币业务上,增加了跨境运输人民币的行为,这是一种复合法律行为,换币业务本身并不违法,而跨境运输人民币的行为也并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至于境内转账的行为,律师们认为这是一种民事意定交付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在韩国的换币交易中,可以将韩币视为商品,而人民币视为价款。交易达成后,韩币进行现场交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人民币未即时交接),人民币境内转账(境外形成的债权债务在境内实现清算交付)。
最后,张智勇律师分享一个涉嫌非法经营罪无罪的案例:
案件类型:在没有粮食收购许可证情况下收购玉米和小麦涉非法经营罪
经法院审理查明:赵某在没有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麦秋和2015年7月份期间收购玉米和小麦,其行为违反了当时的国家粮食流通管理的有关规定,但并没有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备与刑法上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院判决结果: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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