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收取开票好处费,介绍他人为某公司虚开发票,涉案价税合计39万余元

2023-06-29来源:Alpha浏览次数:

案例来源: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男。20XX年9月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XX年4月26日起至20XX年10月25日止),现于上海市吴家洼监狱服刑。因本案于20XX年3月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提押至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屠某,X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XX)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XX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及其辩护人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任某为收取开票好处费,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他人为上海XX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抵扣税款。经查,涉案价税合计人民币39万余元,其中增值税税额人民币5.7万余元。被告人任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被告人任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任某在前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予以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与前罪数罪并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任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任某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只是介绍他人虚开且相关税款已补缴,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一致,且有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李某、秦某、廖某的证言,客户回单、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照片、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电子缴款凭证、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相关鉴定意见,证明被告人任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相关税款已被补缴的事实。
2.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明本案案发、被告人任某的到案经过及前科情况。
3.被告人任某的供述,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损失达人民币5.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任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任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4月26日起至20XX年12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已缴纳部分应予以扣除。)
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律依据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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