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女,在沪务工,户籍地福建省浦城县。因本案于20XX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XX)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XX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于20XX年2月27日21时48分许,酒后在本市宝山区XX小区内,驾驶牌号为闵AXXXXX小轿车,车载殷某,连续碰撞停放在小区内停车位处的沪AXXXXX小轿车、沪BXXXXX小客车、皖RXXXXX小轿车、沪EXXXXX轻便二轮摩托车、一只黑色铝合金箱和小区物业安装在小区内的一根不锈钢监控杆,事故后被告人马某逃离现场。当日22时20分,被告人马某在该XX号XX室住处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警员查获。上海市公安局宝山XX支队认定被告人马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上海迪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马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46毫克/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和工作记录、被害人宋某、周某、李某、吕某、刘某的陈述、证人明某、殷某的证言、被告人马某的血样提取登记表、上海迪安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驾驶人和车辆登记信息、上海市公安局宝山XX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被告人马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碰撞多部车辆及固定物品,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聂程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危险驾驶罪】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女,在沪务工,户籍地福建省浦城县。因本案于20XX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XX)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XX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于20XX年2月27日21时48分许,酒后在本市宝山区XX小区内,驾驶牌号为闵AXXXXX小轿车,车载殷某,连续碰撞停放在小区内停车位处的沪AXXXXX小轿车、沪BXXXXX小客车、皖RXXXXX小轿车、沪EXXXXX轻便二轮摩托车、一只黑色铝合金箱和小区物业安装在小区内的一根不锈钢监控杆,事故后被告人马某逃离现场。当日22时20分,被告人马某在该XX号XX室住处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警员查获。上海市公安局宝山XX支队认定被告人马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上海迪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马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46毫克/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和工作记录、被害人宋某、周某、李某、吕某、刘某的陈述、证人明某、殷某的证言、被告人马某的血样提取登记表、上海迪安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驾驶人和车辆登记信息、上海市公安局宝山XX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被告人马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碰撞多部车辆及固定物品,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聂程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危险驾驶罪】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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