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巴南区律师辩护 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2021-06-25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关于滥用职权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孙某甲。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滥用职权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重庆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通过重庆某某代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向重庆市巴南区国税局某某税务所申请税务注销登记。
为少缴企业所得税,某某负责人陈某某委托某甲公司负责人周某某向某某税务所“打点关系”。
后周某某找到时任某某税务所所长的被告人孙某甲,请求其在审核某某注销登记资料时,“不必过于认真,尽快通过审核”,并承诺给予好处费。
孙某甲表示同意,并将周某某的请求告诉了税收管理员汪某某(另案处理)。
汪某某按照孙某甲的安排,在审查某某提交的资料过程中,在明知该公司有政府补偿款,应补缴税款的情况下,不严格审查,仍然按照该公司书面申报的财务资料,同意其通过税务注销审查,并报孙某甲审核,孙某甲也签字同意,导致某某在未缴税的情况下,通过了审查
经审计,某某因曾获得政府补偿款,本应缴纳税款8341102.87元。
事后,孙某甲分两次收受周某某为此给予的好处费170000元,孙某甲将其中的40000元分给汪某某,自己分得130000元。
该受贿事实已经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干部履历表、公务员登记表、任职文件、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追诉函、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孙某甲原系重庆市巴南区某某税务所所长,于2016年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50000元。
孙某甲正在服刑期间,检察院发现其之前在审核某某注销登记手续中滥用职权,后将其带走调查。
2.某某注销登记审批资料、巴南区审计局结果通知书、关于重庆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缴纳税款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等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与证据之间能够形成锁链,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受他人请托,在审批纳税人提交的注销登记申请材料时,未严格履职,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8341102.87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孙某甲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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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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