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九龙坡区律师辩护 贩卖毒品罪既遂

2021-05-20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关于贩卖毒品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许某松,男,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
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XX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5月XX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XX日被羁押,次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四日,2020年11月X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XX日被逮捕。
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松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XX日12时许,被告人许某松与购毒人员周某(另处)经电话联系约定贩卖价值300元的毒品,后许某松将毒品藏匿于本区杨家坪XX广场15楼消防栓处并电话告知周某,随后周某在该处拿到毒品,并通过微信向许某松转款300元。
当日13时许,周某在重庆市南岸区XX路将上述毒品贩卖给购毒人员岳某时被民警当场捉获,民警从岳某处查获一包净重0.33克的冰毒可疑物和两颗净重0.18克的麻古可疑物。
当日17时许,民警在本区XX广场A座10楼电梯口将被告人许某松捉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提取并扣押一包净重0.34克的冰毒可疑物、两颗净重0.17克的麻古可疑物及用于联系毒品交易的OPPO手机一部。
经鉴定,上述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许某松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松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是累犯,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许某松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松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款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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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片 二百克以上不满 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满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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