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侵犯著作权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
(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定,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永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
因本案于2012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中。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2)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定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定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热血传奇》游戏系列为韩国We Made Entertainment Co.Ltd,Actoz Soft Co.Ltd两家公司共同开发的付费网络游戏。
经权利人授权,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取得《热血传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家运营权。
2011年9月至2012年7月,被告人张某定未经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授权,且在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租赁服务器,网上向他人购买服务端、登录器软件,擅自架设网址为www.235pk.com,www.12is.com的“散人之家传奇”网站,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仿制的《热血传奇》游戏。
玩家通过下载并安装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的《热血传奇》客服端,然后下载并安装“散人之家传奇”登录器,就可以在“散人之家传奇”网站上玩仿制的《热血传奇》游戏。
张某定负责对游戏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为玩家提供游戏装备、道具以获利。
在游戏运行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定通过“我的易网”这一平台,以玩家游戏充值的方式收取玩家费用共计63.68万余元人民币。
经鉴定,对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热血传奇》游戏客户端和“散人之家传奇”游戏客户端程序架构进行对比,二者的相似性比例为96.3%。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定被文化主管部门罚款3万元。
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张某定台式电脑一台,神舟笔记本电脑一台。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定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扣押物品清单、远程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检验鉴定报告书、情况说明、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明细及被告人张某定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定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许可,复制发行其《热血传奇》游戏,非法经营数额达63.68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某定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定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定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30000元。
二、对扣押在案的台式电脑一台,神舟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
继续追缴违法所得63.68万余元,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某定已向文化主管部门缴纳罚款30000元,已向本院缴纳暂保款200000元。
未缴罚金及未上缴的违法所得,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莉华
审判员黄莉
人民陪审员许前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超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侵犯著作权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
(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定,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永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
因本案于2012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中。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2)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定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定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热血传奇》游戏系列为韩国We Made Entertainment Co.Ltd,Actoz Soft Co.Ltd两家公司共同开发的付费网络游戏。
经权利人授权,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取得《热血传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家运营权。
2011年9月至2012年7月,被告人张某定未经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授权,且在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租赁服务器,网上向他人购买服务端、登录器软件,擅自架设网址为www.235pk.com,www.12is.com的“散人之家传奇”网站,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仿制的《热血传奇》游戏。
玩家通过下载并安装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的《热血传奇》客服端,然后下载并安装“散人之家传奇”登录器,就可以在“散人之家传奇”网站上玩仿制的《热血传奇》游戏。
张某定负责对游戏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为玩家提供游戏装备、道具以获利。
在游戏运行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定通过“我的易网”这一平台,以玩家游戏充值的方式收取玩家费用共计63.68万余元人民币。
经鉴定,对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热血传奇》游戏客户端和“散人之家传奇”游戏客户端程序架构进行对比,二者的相似性比例为96.3%。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定被文化主管部门罚款3万元。
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张某定台式电脑一台,神舟笔记本电脑一台。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定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扣押物品清单、远程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检验鉴定报告书、情况说明、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明细及被告人张某定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定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许可,复制发行其《热血传奇》游戏,非法经营数额达63.68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某定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定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定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30000元。
二、对扣押在案的台式电脑一台,神舟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
继续追缴违法所得63.68万余元,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某定已向文化主管部门缴纳罚款30000元,已向本院缴纳暂保款200000元。
未缴罚金及未上缴的违法所得,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莉华
审判员黄莉
人民陪审员许前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超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重庆市沙坪坝区律师辩护 侵犯著作权罪怎么量刑
- · 叶某东、宋某等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决
- · 李某强等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决
- · 韩某强等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决
- · 封某因侵犯著作权罪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决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