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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许某非,男。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日被羁押,同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非犯交通肇事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非于2016年4月14日8时许,驾驶白色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西城区德内大街91号门前,与骑自行车被害人李某发生刮蹭,致李某倒地,被告人许某非所驾客车与李某头部接触,造成被害人李某当场死亡。
被告人许某非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许某非于同年6月1日经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并供述上述事实,于同年6月13日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21万元。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非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许某非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非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许某非经民警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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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许某非,男。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日被羁押,同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非犯交通肇事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非于2016年4月14日8时许,驾驶白色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西城区德内大街91号门前,与骑自行车被害人李某发生刮蹭,致李某倒地,被告人许某非所驾客车与李某头部接触,造成被害人李某当场死亡。
被告人许某非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许某非于同年6月1日经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并供述上述事实,于同年6月13日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21万元。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非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许某非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非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许某非经民警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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