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豪律师集体讨论赵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案

2020-02-06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赵某,路上偶遇一群朋友,不知道朋友们要去“教训”人,就跟随一起到了案发地,见到被害人后朋友们群起而攻之,赵某在一旁围观,未参与,后被害人被杀死。
讨论关键词:故意杀人罪  共同故意  从犯
讨论问题:赵某对故意杀人行为事先无共谋,事中无参与,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观点争鸣:
观点一:赵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要求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彼此的意思沟通联络,认识到其共同的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遂行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本案赵某在路上偶遇朋友,之前无共谋,途中也未就此事沟通,赵某无杀人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观点二: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实行过限。实行过限,指在共同犯罪中,原共同犯罪中某一或数个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过原共同谋定的故意范围以外的犯罪行为。实行过限的犯罪行为由过限行为实施者自己承担,对过限行为没有共同故意的原共同犯罪人,不对过限行为负刑事责任。本案赵某跟朋友一起前往犯罪现场,路途中大家聊及去教训被害人的事,并给同行的人分发刀具,作为成年人,应该有相应的判断和预见。
观点三:赵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系从犯,可以争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31条 对于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有多名主犯的,应在主犯中进一步区分出罪行最为严重者。对于多名被告人共同致死一名被害人的案件,要进一步分清各被告人的作用,准确确定各被告人的罪责,以做到区别对待;不能以分不清主次为由,简单地一律判处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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