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抢夺案:借打手机,趁机逃离现场的行为如何定性?
基本案情:黎某谎称自己手机没电在向于某借打手机,黎某拨通电话后边讲边往门口走,当快走到门口时,黎某带着手机拔腿就跑,于某立即去追,未追上。
争议观点:
观点一:应构成诈骗罪。于某基于黎某的欺骗行为,自愿将手机交付给黎某使用,之后于某遭受了财产损失。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观点二:应构成抢夺罪。从表面看于某是“自愿”将手机交给黎某使用,但实质上于某始终在一旁等待黎某用完后归还自己,黎某骗手机使用,是为了下一步公然夺取手机的准备行为,因此,应当认定为抢夺罪。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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