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购买脏物案:购买赃物的法律性质?
基本案情:大学生白某酷爱摄影采风,很想买一个品牌相机,但新的太贵,白某在闲鱼二手物品交易网站看中了一款二手佳能相机,约定当面交易。见面之前白某咨询过专业人士,这款佳能相机的市场价格在3000元左右,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最终以2200元成交。此后不久,公安局民警找到白某,告知其购买的佳能相机是赃物,系唐某从他人办公室盗窃而来,依法需要追缴。
讨论关键词:赃物、追缴、盗窃
争议观点:
观点一:白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了赃物,该相机系盗窃而来,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观点二:白某行为不够成犯罪,所购脏物佳能相机应当追缴,其损失可向唐某索赔。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两高两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暂行规定》第六条在办案中已经查明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当予以追缴,对买主确实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回,予以没收或退还原失主;对买主确实不知道是赃物,而又找到了失主的,应当由罪犯按价将原物赎回,退还原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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