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为追讨债务侵入他人住宅,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基本案情:
潘某为做生意周转资金向朱某借款30万元,利息10万元,还款期限届满潘某无力偿还。朱某遂指使犯罪嫌疑人许某、王某对潘某进行“跟脚”。许某、王某跟随潘某来到其出租屋,并轮流看守潘某。至第三天,潘某迫于无奈,按照朱某等人的要求重新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许某、王某离开。
讨论关键词:
非法侵入住宅、从犯
观点:
一、虽是为追讨合法债务,但违背他人意愿,非法进入他人住宅,且长时间滞留,侵害了他人的住宅安宁和自由权,本案许某等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二、许某系初犯,无前科,此次是受朱某指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
三、建议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讨论案例六
林某职务侵占案: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是否会影响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效力?
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本人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参与下签署了具结书。后林某家人委托智豪律师。法院在以简易程序审理该案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案件事实不清,理解和适用法律错误,认为林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故法院将该案转化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人林某始终认罪认罚,但辩护人认为林某无罪。如辩护律师坚持做无罪辩护,是否会导致被告人林某原来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撤销?是否会影响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效力?
讨论关键词:
职务侵占罪、无罪辩护、认罪认罚
争议观点:
观点一: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当庭发表无罪辩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被告人的授意或者默许,其一方面授意或默许辩护人作无罪辩护而获取侥幸利益,一方面自己认罪认罚获取必然利益,对司法资源是一种浪费,违背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因此视为被告人撤回了认罪认罚,原签署的具结书便失效。
观点二:辩护人根据法定的辩护职责,可以发表相对独立的辩护意见,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表现,也是保护被告人权益的一种方式,只要被告人始终认罪认罚,法院认为具结书中的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的,则原签署的具结书就应当有效。
相关法律规定:
“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
10.获得法律帮助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符合通知辩护条件的,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辩护人职责。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的,辩护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否认罪认罚进行沟通,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并就定罪量刑、诉讼程序适用等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
基本案情:
潘某为做生意周转资金向朱某借款30万元,利息10万元,还款期限届满潘某无力偿还。朱某遂指使犯罪嫌疑人许某、王某对潘某进行“跟脚”。许某、王某跟随潘某来到其出租屋,并轮流看守潘某。至第三天,潘某迫于无奈,按照朱某等人的要求重新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许某、王某离开。
讨论关键词:
非法侵入住宅、从犯
观点:
一、虽是为追讨合法债务,但违背他人意愿,非法进入他人住宅,且长时间滞留,侵害了他人的住宅安宁和自由权,本案许某等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二、许某系初犯,无前科,此次是受朱某指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
三、建议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讨论案例六
林某职务侵占案: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是否会影响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效力?
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本人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参与下签署了具结书。后林某家人委托智豪律师。法院在以简易程序审理该案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案件事实不清,理解和适用法律错误,认为林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故法院将该案转化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人林某始终认罪认罚,但辩护人认为林某无罪。如辩护律师坚持做无罪辩护,是否会导致被告人林某原来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撤销?是否会影响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效力?
讨论关键词:
职务侵占罪、无罪辩护、认罪认罚
争议观点:
观点一: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当庭发表无罪辩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被告人的授意或者默许,其一方面授意或默许辩护人作无罪辩护而获取侥幸利益,一方面自己认罪认罚获取必然利益,对司法资源是一种浪费,违背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因此视为被告人撤回了认罪认罚,原签署的具结书便失效。
观点二:辩护人根据法定的辩护职责,可以发表相对独立的辩护意见,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表现,也是保护被告人权益的一种方式,只要被告人始终认罪认罚,法院认为具结书中的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的,则原签署的具结书就应当有效。
相关法律规定:
“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
10.获得法律帮助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符合通知辩护条件的,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辩护人职责。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的,辩护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否认罪认罚进行沟通,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并就定罪量刑、诉讼程序适用等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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