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涉嫌盗窃罪案:以盗窃为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如何定性?
基本案情:被告人丁某多次到工地窃取他人挖掘机电脑主板后进行藏匿,然后以毁坏或丢弃该电脑主板为要挟,迫使被害人交出较少于被窃电脑主板的钱款。某天,被告人丁某在某工地盗取一台挖掘机电脑主板,将主板藏匿在案发现场附近。后因被害人没有联络被告人丁某,丁某遂到案发地将主板带回住所,该主板价值2万余元。
讨论关键词:盗窃、敲诈勒索
争议观点:
观点一:构成敲诈勒索罪。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虽然在客观上实施了盗窃挖掘机电脑主板的行为,但其主观上是要利用电脑主板要挟车主用钱赎回,而不是将电脑主板占为己有、毁坏或者丢弃。盗窃挖掘机电脑主板是手段,目的在于勒索财物,而不是占有挖掘机电脑主板卖钱。因此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观点二: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盗窃他人挖掘机电脑主板,敲诈未果后将其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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