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尚某诈骗父亲房产偿还套路贷被免予刑事处罚

2020-01-15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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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尚某,男,43岁,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检公诉刑诉〔2019〕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8日、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周莉宁、代理检察员孙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某及其辩护人胡海军、被害人尚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判委员会于2019年12月23日对本案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
被告人尚某于2017年4月至10月间,在本市海淀区金雅园小区尚某1住处,以给孩子办户口上学为名骗领尚某1名下位于本市西城区槐柏树后街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一本,并伙同他人采用冒名顶替、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将该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后尚某将房产抵押人民币390万元用于偿还债务。经认定,该商品房于2017年9月14日的价格为人民币599.1万元。
被告人尚某于2018年7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尚某犯诈骗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尚某在法庭审理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及证据均未提出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尚某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尚某在亲属的陪同下曾于2018年4月前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广内派出所等四家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7年4月至10月,被告人尚某因需归还债务向张某1、王某1(均另案处理)借款人民币30万元,张某1、王某1以需要归还借款本金、保证金、垫资费用及利息、罚息为由,要求被告人尚某归还人民币380万元。2017年4月,被告人尚某前往尚某1在北京市海淀区金雅园小区的住处,以给孩子办户口上学为名骗取尚某1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后街的房屋所有权证,后伙同他人采用冒名顶替、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将该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被告人尚某将该房产抵押人民币390万元用于偿还债务。经认定,该房产于2017年9月14日的价格为人民币599.1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尚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4月,其为了给前妻张某2装修房产找人借款。一个贷款公司的人向其介绍了孙某。其对孙某说其的母亲住院,需要借款6万元。孙某同意借款,但要求其出具11万元的借条,月息为20%。次日,孙某给其转款11万元,其又给他们转回去3万余元,包括第一个月的利息2万元、1万元保证金、数千元下户费等。到了第三个月,其无力归还本息。孙某提议其把其父亲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后街2号楼2层3-2-203号的房产(以下简称西城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办理抵押贷款,并让其先把房产证拿出来,他们去办理过户和抵押。2017年5月,其到尚某1家,以给孩子上户口的名义拿走了西城房产的房产证,交给了孙某。孙某给其一个假房产证,把真房产证拿走了。其把假房产证还给了尚某1。后来,孙某说他们公司无法办理房产过户,要找别的公司办理,让一个姓黄的业务员带着其和其的借款手续和下一家贷款公司的张某1见面。张某1告诉其,其已经欠上一家公司30万元,他接手债务后必须给上一家公司30万元,还向其确认是否将西城房产过户到其名下,称他们公司可以办理过户,但需要找人垫付过户费用,垫资人需要收取利息。其均同意了。次日,张某1让其和垫资人王某1签订借款合同,并支付30万元保证金。王某1给其转款65万元后,其将30万元保证金转给张某1,然后取现32万元给了黄某,其中2万元是黄某的好处费。此外,其还给张某17000元下户费和2000元公证费,给李某5000元好处费。张某1还让其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内容是其以380万元的价格将其爷爷尚某1名下位于大兴区枣园小区房产出售给王某1。签订合同后,王某1给其转款80万元和65万元,然后张某1带其去银行取现,后带其到亦庄的伴月咖啡厅,将80万元和65万元现金摆在桌子上,让王某1坐在其旁边,让其对着摄像机承认自己收到王某1的购房款150万元和85万元。随后,张某1将80万元和65万元现金拿走。上述145万元是办理过户的费用。2017年9月,其和张某1公司的业务员在西城区建委门口见面。一个女子让其和一个老年人一起到窗口办理过户,对工作人员说老年人是其父亲尚某1。过户后,张某1将新的房产证取走。2017年10月,张某1说其已经欠他们380万元,包括王某1垫资145万元的本息,借款35万元和保证金30万元的本息以及逾期罚息,并威胁其,如果不给钱就把其的两套房产弄没了,并把此事告诉其的家人。张某1找了一家贷款公司,给其办理抵押贷款。该公司业务员王某2和其办理了抵押贷款合同,抵押贷款370万元,时间为6个月,月息为2%。王某2给其转款390万元,让其将20万元律师费、第一个月利息7.4万元以及10余万元服务费共计32.37万元转给他们公司的付某。其还取现48万元交给中间人,给王某1转款308万元。此后,张某1说其还欠他和王某180万元,让其把大兴房产抵押贷款,归还80万元,并向其介绍了他的朋友崔某。其和崔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内容是其以404万元的价格将大兴房产出售给崔某。崔某给其转款150万元,又让其到银行全部取现,拿到张某1的房子里,把150万元摆出来,录了一个视频,内容是崔某向其支付了150万元现金购房款。拍完视频后,崔某和张某1分别拿走了70万元现金和80万元现金。
尚某先后从七组12张免冠照片中辨认出第三组的4号照片(崔某)就是崔某,第四组的6号照片(付某)就是其用西城房产抵押贷款370万元每月收取7.4万元利息的男子,第五组照片的6号女子(王某2)就是与其前往西城房管局签订370万元房屋抵押贷款合同的女子,第六组照片的10号(王某1)就是替其办理房屋过户垫资145万元,后收取380万元还款的女子,第七组照片11号(张某1)就是第二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负责人,替其办理房屋过户的人。
2、重残人证明及被害人尚某1的陈述证明:2017年9月,尚某到其家中,说他为了让他的儿子在大兴区上学,想将自己的户口迁到大兴区,需要向其借用大兴房产和西城房产的房产证。其就给他了。过了约一个月,尚某把西城房产的房产证归还给其,并说大兴房产的房产证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暂无法归还。2018年3月29日,尚某的妻子张某2给其的女儿尚某2打电话,说西城房产移交需要张某2签字。其明白西城房产出了问题,就到西城区不动产登记大厅查询,发现该房产已经被转移到尚某名下。其向工作人员出示了尚某归还给其的房产证。工作人员告诉其,该房产证系伪造。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对尚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西城房产现由其弟弟居住,弟弟残疾类别为智力,残疾程度为重度。
3、证人尚某2的证言证明:2018年3月底,张某2给其打电话说尚某1的西城房产办理移交手续需要她签字。其就询问了尚某1,得知尚某于2017年9月以转移户口方便孩子上学为由将西城房产和大兴房产的房产证借走。其和尚某1前往西城区不动产登记大厅查询,得知西城房产已经被转移到尚某名下,但与尚某签订房屋赠与合同的人并不是尚某1本人。尚某归还尚某1的西城房产的房产证系伪造。
4、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其和尚某于2016年6月结婚,于2018年4月离婚。其于2017年装修了房产,但尚某未参与装修,也未出钱。尚某也没有为其的孩子办理上学和户口。其的孩子的户口在内蒙古自治区。
5、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3月,一名业务员带着尚某到其公司借款。尚某称借款10万元,用于支付他母亲住院的医疗费,并提供了大兴房产的房产证作为凭证。公司负责人觉得尚某的房产不在自己名下,不符合借款条件,未予批准。其和公司的风控李某决定个人借款给尚某,并商定其负责出钱,李某负责要钱,利润平分。其和尚某签订了私下合同,内容是尚某向其借款15万元,其中4万元为保证金,月息为20%,最长期限为三个月。次日,其给尚某转款15万元,尚某给李某转款4万元,并取现2万余元交给李某,包括第一个月的利息2.2万元、公证费1000元以及下户费3000至5000元。第三个月,李某对其说尚某无法还钱。其向尚某提议,把他的欠款转出去。尚某同意了。其的同事黄某知道此事后,提出他有渠道转债。黄某问尚某有无别的房产。尚某答复他父母在西城区或知春路有房产,可以用他父母的房产证做转债。十余日后,尚某把他父母的房产证交给其。黄某找人做了一个假的房产证。其把真房产证交给了黄某,将假房产证交给尚某。黄某带着尚某找人转债。2017年6月,黄某给其30万元现金。其自己留下20.5万元,给李某汇款9.5万元。
6、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孙某告诉其,他有一个客户尚某想借款。尚某说他爷爷在大兴区有一套房产,借款是给家里人治病。其和孙某商议,由孙某出资,其负责要钱,利润平分。2017年下半年,孙某说尚某还了30万元,给其转款9万元。
7、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夏天,孙某对其说,她和李某有一个叫尚某的客户,需要30万元,让其帮忙联系其他的放贷人。此人有一套位于大兴区的房产,但所有权人不是他本人。次日,其在公司见到了尚某,尚某说他借款用于归还对孙某的欠款。其带他到大兴区的一个咖啡馆见了一个微信贷款群里面的放贷人。当时,其在门口等着,尚某带着大兴房产的房产证和那个人见面。尚某出来后告诉其,对方让他等消息。过了两日,尚某取款30万元交给其,其转交给孙某。
黄某从12张男子免冠照片中辨认出11号照片(张某1)就是给尚某借款的男子。
8、证人张某1、王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夏天,尚某问张某1是否愿意购买他爷爷的大兴房产,价格为500余万元。张某1觉得该房产价格合适,且是学区房,还可能拆迁,就动员王某1购买,价格为390万元,实付380万元,剩下10万元作为过户押金,并与尚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尚某还要求先支付一部分现金用于归还银行欠款。数日后,张某1、王某1与尚某在咖啡馆见面,王某1给了尚某数十万元现金。之后,王某1还给尚某三四次现金,给尚某转款65万元、80万元、65万元。现金及转款共计380万元。2017年8月或9月,尚某说他不想卖房了。王某1同意后,尚某退还了购房款380万元,其中给王某1转款308万元,后以现金方式退还了剩余的购房款。此后,尚某经张某1介绍,将大兴房产再次出售给张某1的朋友崔某。
9、证人崔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0月,张某1对其说,他的朋友尚某有一套房产在大兴区枣园,现需要资金周转,让其去看一看该房产,然后出钱借给尚某,如果尚某可以还款,就收利息,如果不能还款,就把该房产过户到其名下,出售后利润平分。其同意了。张某1让其给尚某转款150万元,并说让尚某取现后凑出304万元的合同。2017年10月,其给尚某转款150万元。然后,张某1让其到尚某在大兴区租赁的办公室。其看到桌上有150万元现金。张某1将一段话写在纸上,让尚某记住后按照纸条上的内容背诵,并用手机录像,还拍摄了现金及转款凭证。内容是尚某收到其的购房款304万元,特此证明。拍摄后,张某1让其拿走了70万元现金。在此过程中,尚某与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内容是尚某将大兴房产出售给其,价格为404万元,签订合同时支付304万元,过户当日支付100万元。签订这份合同的目的是在尚某无法还款时将他的房产出售。桌上的150万元现金是其转给尚某的150万元,尚某取现了。其实际只借给尚某80万元。
10、证人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在朝阳区济邦金融公司上班时,一些微信群里做贷款生意的中间人会联系其,咨询其公司能否贷款。这些中间人主要是向贷款成功的客户收取好处费或者其公司的返点。2017年,一个叫田某的中间人通过微信联系其,称有一个叫尚某的客户需要贷款,并提交了西城房产的房产证、身份证等材料。其公司审核后同意贷款,并与尚某签订了贷款合同,内容是尚某以自己的房产向其公司抵押贷款300余万元,时间为3个月,月息为2%至2.5%。其公司给尚某转款后,他给其转款32万余元。其转给李彬20万元债权或保证费用,转给张某38万余元律师费、介绍费和利息,给了于某2.2万元中介费,给了于家旺0.75万元中介费。
付某从12张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4号照片(田某)就是将尚某介绍到其公司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的微信名叫田某的男子;从12张女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6号照片(王某2)就是给尚某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的抵押权人王某2。
11、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2017年10月,李某让其到西城区建委大厅办理抵押贷款。其和尚某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月息为2%,时间为6个月。李某通过网银用其的银行账户给尚某转款390万元。
12、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明:2017年10月,付某对其说,有一个叫尚某的人要借款,手续齐全,有房产证、身份证等。其同意了。王某2和尚某办理了抵押贷款。其用王某2的银行账户给尚某转款390万元。尚某当时归还了20万元本金。此后,其公司按照370万元收取利息。
13、不动产登记审批书、赠与合同、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明:2017年9月14日,名为尚某1的赠与人与受赠人尚某签订赠与合同,将西城房产自愿赠与尚某,双方拍照留证,并签字确认。2017年9月19日,尚某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14、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登记审批书、借款抵押合同、网银转账回单等证明:2017年10月20日,尚某和王某2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约定尚某以西城房产作为抵押物向王某2借款390万元,月息为2%,债务履行期限6个月。同日,尚某和王某2前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西城分局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2017年10月20日,王某2给尚某转款390万元。
15、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明:2017年6月6日,王某1给尚某转款50万元及15万元。同日,尚某给张某1转款30万元,并卡取32万元。2017年6月16日,王某1给尚某转款50万元及30万元。同日,尚某卡取80万元。2017年6月23日,王某1给尚某转款50万元及15万元。同日,尚某卡取65万元。2017年10月20日,王某2给尚某转款390万元。同日,尚某给付某转款32.37万元,给王某1转款308万元,卡取48.1万元。2017年10月28日,崔某给尚某转款50万元、50万元、50万元。同日,尚某卡取150万元。
16、扣押手续、尚某1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北京中融安全印务公司检测结果、侦查人员出具的工作说明等证明:2018年4月9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聘请北京中融安全印务公司对京房权证宣私字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的真伪进行鉴定。2018年4月12日,北京中融安全印务公司通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该公司所用水印纸张是造纸时制作的满版房屋图案,所送样本纸张与此不符,此次鉴定的“房屋所有权证”不是北京中融安全印务公司承印的产品,是伪造的产品。
17、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京公司鉴(文)字〔2019〕第107号鉴定书证明: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照片打印件、不动产登记讯问笔录、赠与合同上的“尚某1”签名字迹均不是尚某1书写的。
18、价格认定结论书、侦查人员出具的工作说明等证明:西城房产于2017年9月14日的价格为599.1万元。
19、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查封决定书、协助查封通知书、查封清单证明:涉案房产及物证的查封、扣押情况。
20、到案经过证明:2018年7月26日,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红星派出所民警在尚某到该所办理住宿临时登记业务时发现其为一级临控人员,将其传唤到该所接受调查。
2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明:本案的立案过程以及尚某被拘留、逮捕的时间。
22、侦查人员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针对尚某关于去派出所报案自首的情况,侦查人员联系了德茂派出所、小武基派出所、清源路派出所、广内派出所,均答复称无此情况或者无法核实。
23、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尚某的身份情况。尚某1与尚某系父子关系。
对于被告人尚某的辩护人关于尚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要求侦查人员对上述线索进行了核实,法庭在庭审时也询问了被害人尚某1,经查:虽然尚某和尚某1均证明,尚某1在发现自己名下的西城房产被过户后,与尚某、尚某2等人一起前往小武基派出所、广内派出所、德茂派出所、清源路派出所说明情况,但尚某1无法证明尚某向公安机关陈述的内容,且侦查人员已联系上述四个派出所,均答复称无此情况或者无法核实。故尚某的辩护人关于尚某在小武基派出所及德茂派出所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而且,尚某2在2018年4月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曙光派出所报案,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曾给尚某打电话告知报案情况,但尚某在明知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受理的情况下,在近四个月的时间内没有再到公安机关投案,直至其被抓获归案。其已经不具有自动投案的主观意愿。综上,被告人尚某的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尚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尚某因被他人实施套路贷,为偿还债务骗取近亲属的财物,且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取得了近亲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对于尚某及其辩护人请求法庭对尚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尚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尚某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查封在案的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后街2号楼2层3-2-203号房屋依法发还被害人尚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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