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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女,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广东省恩平市。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刑诉[2018]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旭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肖裔卷,诉讼代理人聂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吴某以其有能力帮别人解决学位、有关系介绍别人进入公务员队伍及有关系承包到校服订做业务为由,分别骗得被害人梁某1人民币1067.5万元、梁某2人民币365万元、肖某人民币180万元、黄某1人民币50万元、徐某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吴某除返还被害人部分款项外,其余款项均用于赌博、偿还赌债等,随后逃避被害人追讨,拒不返还,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543.2万元,其中梁某1损失人民币315.6万元;梁某2损失人民币114.5万元;肖某损失人民币63.5万元;黄某1损失人民币45.6万元;徐某损失人民币4万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了银行卡等物证、银行流水明细等书证、证人吴某等人证人证言、被害人梁某1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吴某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检验意见等鉴定意见。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指控的诈骗数额有意见。
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起诉涉及金额与客观事实有出入,吴某有还款但未扣减;吴某虽然借款金额大,但签订了借款协议且有归还,用吴某儿子名下房屋设定抵押并用其本人、亲生儿子账户接收款项、归还款项,吴某没有失联,至案发前都主动向被害人还款,可以作为从轻、减轻的情节。2、吴某主动归案,自愿认罪,愿意归还被害人钱款,应当认定吴某有自首情节。综上,请求法院对吴某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以其有能力订做校服、帮他人办妥学位、介绍他人进入公务员队伍为由,分别骗得被害人梁某1人民币1067.5万元、梁某2人民币365万元、肖某人民币180万元、黄某1人民币50万元、徐某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吴某除返还被害人部分款项外,其余款项均用于赌博、偿还赌债等,随后逃避被害人追讨,拒不返还欠款,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501.1万元,其中梁某1损失人民币315.6万元;梁某2损失人民币91.5万元;肖某损失人民币60万元;黄某1损失人民币30万元;徐某损失人民币4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后本院予以采信的如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吴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在案发前无刑事犯罪记录。
2.抓获经过,证实2018年2月26日,被告人吴某到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投案。
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2月23日,被害人黎某1、梁某1、黄某1、肖某向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报案称被吴某诈骗,该分局同日决定对吴某犯诈骗罪立案侦查。2019年3月17日,被害人梁某2向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报案称被吴某诈骗,该分局同日决定对吴某犯诈骗罪立案侦查。
4.涉案银行账户等银行流水及财富调查报告、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吴某、吴某以及与被害人银行账户之间款项流转情况,其中,梁某2的卡号为:62×××77的银行卡在2016年9月7日至2016年10月12日期间,多次向同案人吴某的卡号为:62×××32的银行卡转账,合计人民币180万元。
5.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等,内容为:抵押人(甲方)吴某,抵押权人(乙方)梁某2,证实甲方以位于“第二经济合作社土名瓦岭,葫芦塘自编为A栋第17层1702号房”做抵押,向乙方提供担保,借款人民币130万元。
6.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微信号圆梦是福与梁某2之间的聊天内容,显示双方商谈关于公务员报考、学生转入某中学读寄宿班,每个4万元,10天办好学位等,梁某2借钱给对方。
7.收据,证实梁某2于2018年2月9日收到吴某还款10万元。
8.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显示:①证实被害人梁某1的丈夫梁某4的卡号为62×××22的银行卡在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9月19日期间,多次向被告人吴某、吴某的银行卡转账,合计人民币789万元。②证实被害人梁某1的卡号为62×××43的银行卡在2016年6月27日至2016年10月16日期间,与同案人吴某的卡号为62×××32的银行卡有多次资金往来记录,经计算正差额为人民币57.2万元。③证实同案人吴某的卡号为62×××32的银行卡2016年5月29日向被害人梁某1的妹妹梁某5的卡号为62×××43的银行卡转入人民币5万元。
9.广州市嘉禾望岗地铁A出口对面润林大厦现场照片,经被告人吴某认签其称没有去过上址。
10.民事起诉状等资料(包括银行流水、借条),证实:吴某和其儿子吴某以名下一辆丰田汽车作为抵押从黄某1处借走共52万人民币(40+12),由于双方交涉无果,故提起诉讼。
11.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明细对账单、机动车发票、车辆购置完税证明复印件、借据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吴某于2016年12月12日借黄某1人民币12万元,2016年11月借黄某1人民币40万元。
12.广州市均禾街石马村桃园西街B座403房现场照片、涉案中国工商银行卡照片,分别经被害人黄某1签认确认;经吴某签认、确认是其向被害人黄某1借40万元的地方。
13.由徐某提供的借据(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吴某于2017年1月4日借莫某人民币4万元,1月15日前归还。
14.广州市均禾街东庄祖北街3号、石马小学现场照片、涉案中国工商银行卡照片,经被告人吴某签认(其称上述地方就是向被害人借了3万元的地方);被害人徐某签认确认。
15.借款合同,证实被告人吴某于2016年10月6日借肖某人民币30万元,利息7万元。还款日期2016年10月26日。
16.广州市石马小学现场照片、涉案中国工商银行卡,经被告人吴某签认(其称上址是其向被害人肖某两姐弟借了17万元的地方);被害人肖某签认。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吴某的证言:2016年期间,我本人名下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32)多次收到不同金额的转账(几万元到几十万元都有,合计约1000万),期间,银行卡是在我母亲吴某手上。过了大约1个月,吴某叫我去办理网上银行方便转账,每一次我卡上收到转账,吴某就通过微信、电话联系,让我把这些钱转到不同的账户上,大约转1000万元。2016年8月,我有将房子抵押给梁某2。我没有说过我和吴某可以将人弄进广州市少管所做公务员。我不知道为何要将房子抵押给梁某2、肖某,我母亲叫我签我就签了。2016年3月到10月,我收到梁某1的转账,转账的金额从50万到80万不等,总共收到梁某1的转账金额大约100多万,我不清楚为何梁某1要转账给我。我不认识徐某,不清楚吴某有没有收到过她的钱。我不认识黄某1,不记得他或他的妻子有没有转过钱给我。我名下有一辆丰田RAV4,车牌号是粤J×××××。我分别有招商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广州农商银行、广州银行的银行卡,银行账号里现在没有钱。
2.证人何某证言:2016年8月19日中午,我与梁某2、梁某2的丈夫、一名中年女子(吴某)和一名年轻男子(吴某)在白云区时代玫瑰园旁吃饭,他们谈话内容是吴某能介绍人进入广州市少管所做公务员,成功介绍一人就能挣15万至20万,需由梁某2出资金,吴某、吴某出关系,双方谈好如何分成。由于吴某要求的资金比较大,当时他们口头协议好,吴某将嘉禾望岗美馨小区A栋17层1702的套间抵押给梁某2,双方签了抵押合同,在合同的见证人上我签了名。后来,梁某2不断投入资金,但都没有下文。在今年1月份吴某称梁某2给她的钱没有了,而美馨小区A栋17层1702的套间也被吴某卖了。他们同样想以这种方式骗我,但我没有钱,所以没有跟他们合作。
经辨认照片,认出吴某就是以搞公务员为由诈骗梁某2财物的人;并认出吴某。
3.证人黎某2的证言:2016年8月,我妻子梁某2叫我和她一起到白云区时代玫瑰园附近谈生意,我妻子叫了她的朋友何某,我见到和我们谈生意的吴某和吴某,当时吴某说可以通过关系介绍人进入广州市少管所做公务员,每成功介绍一个人进入少管所可以赚取15万元至20万元左右,但是每介绍一个人需要我们先交40万元押金,还叫我妻子将押金转给吴某,她让我们将钱转给她的儿子吴某的工商银行账户,成功进去后再连本带利一起将钱返还给我们。我妻子拿那么多钱给对方押着不放心,就提出拿对方位于白云区嘉禾街美馨小区吴某的房子抵押给我妻子,吴某和吴某当时同意,吴某当场和梁某2签订了抵押合同。我妻子总共转了大约有300多万给吴某。我妻子的账户是62×××77,我妻子被诈骗了大约300多万元,因为吴某有返回我妻子一些本金,所以我妻子总共损失大约230多万元。
经辨认照片,认出吴某、吴某是2016年8月19日,骗取其妻子几百万元的人。
4.证人陈某的证言:吴某于2015年的9月开始至2016年12月在学校做代课老师外,没有负责其他事务。学校的校服定制不是吴某管的,她没有这权利,吴某应该不能帮别人搞到学校学位。2017年的第二学期吴某没有做老师。我听说有学生家长说吴某骗了他们的钱。
经辨认照片,认出吴某是学校的代课老师。
5.证人张某的证言:我是白云区某村法律顾问。2016年10月,我帮吴某与杜家辉起草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并于2017年1月14日,由吴某与买家杜家辉达成协议,该房主是吴某,由吴某与杜家辉商谈好以70万的价格将美馨小区A栋17层1702房转让给杜家辉,由吴某与杜家辉签订的协议。我不清楚该房屋在转让给杜家辉前吴某已将房屋转给了梁某2,也不知道吴某、吴某有诈骗行为。吴某做代课老师,她的儿子是吴某。
经辨认照片,认出吴某是与儿子吴某一起到美馨小区委托其办理该小区A栋1702房过户手续,将该屋过户给他人的人;并认出吴某。
(三)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梁某2的陈述:2016年8月左右,我经人介绍认识吴某和她的儿子吴某,她说有关系能搞人进去少教所工作,是真正的公务员,想和我成为合作伙伴做这种生意,我出钱她出关系,搞进去一个人可以赚到20万元,按我7成她3成分成,她说1个人需要我出40万元,钱是押着的,到时候可以退给我,我答应后,一共在银行转账给吴某名下的银行卡一共320万人民币。2017年1月15日,她发微信给我,说搞了一些人到少管所,事情成功了一大半,不过暂时还不能收钱,叫我再等等,我觉得不踏实,要求吴某将她在白云区美馨小区的房子抵押给我,她的房子是小产权房,没有任何证件,市场价值100万左右,她答应抵押给我。2016年8月19日,她给我签订了一份房屋抵押合同,同意将她的房子抵押给我,没多久,她和我说这次的生意出了点意外,不成功,钱都拿不回来,她说要喝农药自杀,我怕她死了,钱也没了,于是我马上和家人到嘉禾派出所报案。过了一段时间,她又联系我,我让她将钱还给我,她说钱全部亏完了,并告知我抵押的房子以70万人民币转让给了他人,后来我找到这个人,对方告诉我的确买了这个房子,现在打算转手卖出,能卖115万人民币,他看我被骗了,这么可怜,决定分23万元给我,我确实收到了23万元。我和吴某联系上没两天她又消失了,电话也打不通,人又找不到,她儿子的手机打通了却没人接听。我通过银行转账给吴某的账号共450万元左右,后他们给我返还了一些,我共被他们诈骗了400万左右。除我之外,梁某1、萧老板、学校扫地阿姨等人也被吴某骗了。
经辨认照片,认出吴某就是诈骗其财物的女子;并认出吴某。
2.被害人梁某1的陈述:2013年初,我在白云区的补习社认识了吴某,她帮我的儿子补习了一年多,后来又认识她的儿子吴某。2016年4月,吴某跟我说可以帮别人搞学位挣钱,搞一个可以挣l万元,由我先垫资出本钱,她出关系,我分七成、她们分三成,由她与吴某操作。期间,她们返还了一点资金给我们,但又叫我们不断投入资金。2016年5月,吴某与她儿子又对我和我丈夫称在少管所有关系,现少管所开分区,可以搞人进入少管所工作,成为公务员,条件与搞学位一样,由我夫妻出资,一个要出资40万左右,他们出关系,并由他们操作,同意合作后,我与丈夫在2016年6月开始至9月不断给吴某与吴某的账户转账,给吴某的账户共转账609万元,给吴某的账户共转账180万元,期间他们返还给我349万元,9月底,吴某说少管所的领导被抓,本金拿不回来。他们不断拖住我,今年1月16日,吴某给我发自杀的视频,我叫丈夫的哥哥梁惠文到派出所报警,见到几个被吴某、吴某以同样方式诈骗的人。我们一共被骗了440万元人民币。我通过网银(包括用我妹妹梁某5与梁某6的账户)给吴某、吴某转账。
经辨认照片,认出吴某是诈骗其财物的人;并认出吴某。
3.被害人黄某1在侦查阶段的陈述及当庭陈述:吴某是我儿子的老师。2016年11月,吴某跟我说认识教育局的人,有关系可以承包做校服,要60万到70万元,很好赚钱,但她没有资金,要向我借钱,每个月返还利息给我,吴某说她儿子有辆车可以抵押给我,并现场打电话给她儿子,确认汽车可以抵押给我,她还出示了一张她买房交定金的收据给我看,说以后还不了钱让我收了这个房子,我就相信了。2016年11月17日、18日,通过我妻子的账号,我一共转账给吴某40万元。同年12月12日给了吴某10万元现金,吴某让我借条上写借12万元,我就写了12万元。经参加开庭审理,当庭确认总共被吴某诈骗了30万元。
经辨认照片,认出吴某是骗了其50万元的人;并认出吴某。
4.被害人徐某的陈述:我在学校工作,吴某是该学校的老师。她跟我说她能帮人弄到学位,每个学位可以赚取几万元,叫我投钱进去,如果赚钱了会分些钱给我。我总共被诈骗了4万元:2016年12月底,给了她2万元;2017年1月4日,给了她2万元,两次我都是给现金。我不知道吴某将钱用到何处了。吴某第二次向我借钱的时候带了一张借条给我,我能提供。
经辨认照片,认出吴某是诈骗其4万元的人;并认出吴某。
5.被害人肖某的陈述:我认识住在白云区美馨小区的邻居吴某,吴某告诉她认识教育局的人,能通过关系帮人弄学位,成功的话,一个学位能赚到3万元,但需要先交5万元给人疏通关系,吴某称她没有钱,需要向我借钱。我知道她是老师,同住一个小区,她还说教育局的关系很稳,一定赚钱,我就相信她。2016年7月,我通过民生银行的账户转给吴某70万元。因为钱比较多,吴某为了取得我信任,她带她的儿子吴某将吴某名下美馨小区的房子抵押给我,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过了一段时间,吴某告诉我她帮人弄学位成功了,将70万元还给我,房屋抵押合同我也归还给吴某。2016年10月22日,吴某要求我将30万元转给黎庆辉,我通过徐志贤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的账号62×××40转了30万元给黎庆辉的农商银行账户(62×××25)。2016年10月,通过我自己民生银行转了30万元到吴某的工商银行账户。过了一段时间就联系不上她了,我发现被骗。我总共给了她60万元。2016年10月6日,吴某和我签了欠条,我能提供,其中还有一张30万元的欠条我不见了。
经辨认照片,认出吴某就是诈骗其60万元的人;并认出吴某。
(四)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6年3月份,我在白云区某小学当代课老师,那时候我迷上赌博,截止到2016年底,我因赌博一共欠了别人将近700万元人民币。梁某2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我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我是以帮人搞到学位、介绍他人当老师或有关系可以承包校服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的信任,期间以抵押儿子名下的房产等让被害人梁某2、黄某1、梁某1、肖某、徐某借钱给我,被害人的款项存入儿子吴某的银行卡。期间,我有归还部分款项,现还欠梁某2一百余万元、欠徐某几千元利息,但已没有欠梁某1、黄某1款项,也没有欠肖某六十三万余元。那些骗来的钱都被我用来还赌债了。
(五)鉴定意见
广州中联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穗司鉴18010271800033号,对本案被告人方(吴某、吴某)收到被害人方(梁某2、梁某1、黄某1、肖某)的资金数额、己归还数额及余额情况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1.2016年8月3日至2018年2月9日期间,梁某2汇给被告人方款项合计365万元,收回被告人方款项2505000元,未收回款项余额1145000元。2.2016年5月9日至2016年11月22日期间,梁某1汇给被告人方款项合计10675000元,收回被告人方款项7519000元,未收回项款余额3156000元。3.2016年11月17日至2016年12月10日期间,黄某1汇给被告人方款项合计500000元,收回被告人方款项44000元,未收回款项余额456000元。4.2016年7月27日至2017年1月12日期间,肖某汇给被告人方款项合计1800000元,收回被告人方款项1165000元,未收回款项余额635000元。
关于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分别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均对吴某的诈骗数额提出异议,经查:(1)被害人梁某2的陈述证实其实际收到了因吴某卖出房屋后的款项23万元。在本院开庭审理中查明该项在上述会计鉴定意见中未扣减;诉讼代理人对于梁某2收到23万元款项予以确认,结合司法会计鉴定等证据,本院认定梁某2的实际损失金额为915000元。(2)本案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已全面收集吴某所供认的对方账户,会计鉴定意见报告依据被害人本人及其亲友等银行账户流水收付明细进行统计的梁某1的损失数额与本案证据吻合,应予采信,故本院认定被害人梁某1的损失数额为315.6万元。(3)经被害人黄某1当庭确认其实际损失数额是30万元,故本院依法作出同一认定。(4)因被害人肖某的报案陈述确认其损失金额为60万元,虽然上述会计鉴定意见显示肖志练的损失金额为63.5万元,但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院认定肖某在本案中的损失金额为60万元。(5)因根据被害人徐某的报案陈述证实吴某收取了其4万元现金后没有归还;目前,本案没有证据印证吴某已归还,因此,本院认定被害人徐某的损失数额为人民币4万元。本院根据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计核依据,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并按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各被害人的损失金额,被告人吴某当庭提出没有欠梁某1、黄某1等人款项的辩解与本案证据未能印证的内容,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定本案的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501.1万元。
2.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吴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供认了其犯罪行为;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其对起诉指控的犯罪数额提出异议,但鉴于其表示认罪,且承认主要犯罪行为,故可认定其行为是自首。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唯指控的犯罪数额有误,予以纠正。被告人吴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某是自首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吴某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6日起至2027年2月25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追缴被告人吴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1.1万元发还本案被害人(名单见附件),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吴某退赔给各被害人。
刑事律师热线:13310240199
被告人吴某,女,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广东省恩平市。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刑诉[2018]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旭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肖裔卷,诉讼代理人聂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吴某以其有能力帮别人解决学位、有关系介绍别人进入公务员队伍及有关系承包到校服订做业务为由,分别骗得被害人梁某1人民币1067.5万元、梁某2人民币365万元、肖某人民币180万元、黄某1人民币50万元、徐某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吴某除返还被害人部分款项外,其余款项均用于赌博、偿还赌债等,随后逃避被害人追讨,拒不返还,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543.2万元,其中梁某1损失人民币315.6万元;梁某2损失人民币114.5万元;肖某损失人民币63.5万元;黄某1损失人民币45.6万元;徐某损失人民币4万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了银行卡等物证、银行流水明细等书证、证人吴某等人证人证言、被害人梁某1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吴某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检验意见等鉴定意见。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指控的诈骗数额有意见。
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起诉涉及金额与客观事实有出入,吴某有还款但未扣减;吴某虽然借款金额大,但签订了借款协议且有归还,用吴某儿子名下房屋设定抵押并用其本人、亲生儿子账户接收款项、归还款项,吴某没有失联,至案发前都主动向被害人还款,可以作为从轻、减轻的情节。2、吴某主动归案,自愿认罪,愿意归还被害人钱款,应当认定吴某有自首情节。综上,请求法院对吴某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以其有能力订做校服、帮他人办妥学位、介绍他人进入公务员队伍为由,分别骗得被害人梁某1人民币1067.5万元、梁某2人民币365万元、肖某人民币180万元、黄某1人民币50万元、徐某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吴某除返还被害人部分款项外,其余款项均用于赌博、偿还赌债等,随后逃避被害人追讨,拒不返还欠款,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501.1万元,其中梁某1损失人民币315.6万元;梁某2损失人民币91.5万元;肖某损失人民币60万元;黄某1损失人民币30万元;徐某损失人民币4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后本院予以采信的如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吴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在案发前无刑事犯罪记录。
2.抓获经过,证实2018年2月26日,被告人吴某到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投案。
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2月23日,被害人黎某1、梁某1、黄某1、肖某向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报案称被吴某诈骗,该分局同日决定对吴某犯诈骗罪立案侦查。2019年3月17日,被害人梁某2向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报案称被吴某诈骗,该分局同日决定对吴某犯诈骗罪立案侦查。
4.涉案银行账户等银行流水及财富调查报告、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吴某、吴某以及与被害人银行账户之间款项流转情况,其中,梁某2的卡号为:62×××77的银行卡在2016年9月7日至2016年10月12日期间,多次向同案人吴某的卡号为:62×××32的银行卡转账,合计人民币180万元。
5.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等,内容为:抵押人(甲方)吴某,抵押权人(乙方)梁某2,证实甲方以位于“第二经济合作社土名瓦岭,葫芦塘自编为A栋第17层1702号房”做抵押,向乙方提供担保,借款人民币130万元。
6.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微信号圆梦是福与梁某2之间的聊天内容,显示双方商谈关于公务员报考、学生转入某中学读寄宿班,每个4万元,10天办好学位等,梁某2借钱给对方。
7.收据,证实梁某2于2018年2月9日收到吴某还款10万元。
8.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显示:①证实被害人梁某1的丈夫梁某4的卡号为62×××22的银行卡在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9月19日期间,多次向被告人吴某、吴某的银行卡转账,合计人民币789万元。②证实被害人梁某1的卡号为62×××43的银行卡在2016年6月27日至2016年10月16日期间,与同案人吴某的卡号为62×××32的银行卡有多次资金往来记录,经计算正差额为人民币57.2万元。③证实同案人吴某的卡号为62×××32的银行卡2016年5月29日向被害人梁某1的妹妹梁某5的卡号为62×××43的银行卡转入人民币5万元。
9.广州市嘉禾望岗地铁A出口对面润林大厦现场照片,经被告人吴某认签其称没有去过上址。
10.民事起诉状等资料(包括银行流水、借条),证实:吴某和其儿子吴某以名下一辆丰田汽车作为抵押从黄某1处借走共52万人民币(40+12),由于双方交涉无果,故提起诉讼。
11.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明细对账单、机动车发票、车辆购置完税证明复印件、借据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吴某于2016年12月12日借黄某1人民币12万元,2016年11月借黄某1人民币40万元。
12.广州市均禾街石马村桃园西街B座403房现场照片、涉案中国工商银行卡照片,分别经被害人黄某1签认确认;经吴某签认、确认是其向被害人黄某1借40万元的地方。
13.由徐某提供的借据(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吴某于2017年1月4日借莫某人民币4万元,1月15日前归还。
14.广州市均禾街东庄祖北街3号、石马小学现场照片、涉案中国工商银行卡照片,经被告人吴某签认(其称上述地方就是向被害人借了3万元的地方);被害人徐某签认确认。
15.借款合同,证实被告人吴某于2016年10月6日借肖某人民币30万元,利息7万元。还款日期2016年10月26日。
16.广州市石马小学现场照片、涉案中国工商银行卡,经被告人吴某签认(其称上址是其向被害人肖某两姐弟借了17万元的地方);被害人肖某签认。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吴某的证言:2016年期间,我本人名下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32)多次收到不同金额的转账(几万元到几十万元都有,合计约1000万),期间,银行卡是在我母亲吴某手上。过了大约1个月,吴某叫我去办理网上银行方便转账,每一次我卡上收到转账,吴某就通过微信、电话联系,让我把这些钱转到不同的账户上,大约转1000万元。2016年8月,我有将房子抵押给梁某2。我没有说过我和吴某可以将人弄进广州市少管所做公务员。我不知道为何要将房子抵押给梁某2、肖某,我母亲叫我签我就签了。2016年3月到10月,我收到梁某1的转账,转账的金额从50万到80万不等,总共收到梁某1的转账金额大约100多万,我不清楚为何梁某1要转账给我。我不认识徐某,不清楚吴某有没有收到过她的钱。我不认识黄某1,不记得他或他的妻子有没有转过钱给我。我名下有一辆丰田RAV4,车牌号是粤J×××××。我分别有招商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广州农商银行、广州银行的银行卡,银行账号里现在没有钱。
2.证人何某证言:2016年8月19日中午,我与梁某2、梁某2的丈夫、一名中年女子(吴某)和一名年轻男子(吴某)在白云区时代玫瑰园旁吃饭,他们谈话内容是吴某能介绍人进入广州市少管所做公务员,成功介绍一人就能挣15万至20万,需由梁某2出资金,吴某、吴某出关系,双方谈好如何分成。由于吴某要求的资金比较大,当时他们口头协议好,吴某将嘉禾望岗美馨小区A栋17层1702的套间抵押给梁某2,双方签了抵押合同,在合同的见证人上我签了名。后来,梁某2不断投入资金,但都没有下文。在今年1月份吴某称梁某2给她的钱没有了,而美馨小区A栋17层1702的套间也被吴某卖了。他们同样想以这种方式骗我,但我没有钱,所以没有跟他们合作。
经辨认照片,认出吴某就是以搞公务员为由诈骗梁某2财物的人;并认出吴某。
3.证人黎某2的证言:2016年8月,我妻子梁某2叫我和她一起到白云区时代玫瑰园附近谈生意,我妻子叫了她的朋友何某,我见到和我们谈生意的吴某和吴某,当时吴某说可以通过关系介绍人进入广州市少管所做公务员,每成功介绍一个人进入少管所可以赚取15万元至20万元左右,但是每介绍一个人需要我们先交40万元押金,还叫我妻子将押金转给吴某,她让我们将钱转给她的儿子吴某的工商银行账户,成功进去后再连本带利一起将钱返还给我们。我妻子拿那么多钱给对方押着不放心,就提出拿对方位于白云区嘉禾街美馨小区吴某的房子抵押给我妻子,吴某和吴某当时同意,吴某当场和梁某2签订了抵押合同。我妻子总共转了大约有300多万给吴某。我妻子的账户是62×××77,我妻子被诈骗了大约300多万元,因为吴某有返回我妻子一些本金,所以我妻子总共损失大约230多万元。
经辨认照片,认出吴某、吴某是2016年8月19日,骗取其妻子几百万元的人。
4.证人陈某的证言:吴某于2015年的9月开始至2016年12月在学校做代课老师外,没有负责其他事务。学校的校服定制不是吴某管的,她没有这权利,吴某应该不能帮别人搞到学校学位。2017年的第二学期吴某没有做老师。我听说有学生家长说吴某骗了他们的钱。
经辨认照片,认出吴某是学校的代课老师。
5.证人张某的证言:我是白云区某村法律顾问。2016年10月,我帮吴某与杜家辉起草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并于2017年1月14日,由吴某与买家杜家辉达成协议,该房主是吴某,由吴某与杜家辉商谈好以70万的价格将美馨小区A栋17层1702房转让给杜家辉,由吴某与杜家辉签订的协议。我不清楚该房屋在转让给杜家辉前吴某已将房屋转给了梁某2,也不知道吴某、吴某有诈骗行为。吴某做代课老师,她的儿子是吴某。
经辨认照片,认出吴某是与儿子吴某一起到美馨小区委托其办理该小区A栋1702房过户手续,将该屋过户给他人的人;并认出吴某。
(三)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梁某2的陈述:2016年8月左右,我经人介绍认识吴某和她的儿子吴某,她说有关系能搞人进去少教所工作,是真正的公务员,想和我成为合作伙伴做这种生意,我出钱她出关系,搞进去一个人可以赚到20万元,按我7成她3成分成,她说1个人需要我出40万元,钱是押着的,到时候可以退给我,我答应后,一共在银行转账给吴某名下的银行卡一共320万人民币。2017年1月15日,她发微信给我,说搞了一些人到少管所,事情成功了一大半,不过暂时还不能收钱,叫我再等等,我觉得不踏实,要求吴某将她在白云区美馨小区的房子抵押给我,她的房子是小产权房,没有任何证件,市场价值100万左右,她答应抵押给我。2016年8月19日,她给我签订了一份房屋抵押合同,同意将她的房子抵押给我,没多久,她和我说这次的生意出了点意外,不成功,钱都拿不回来,她说要喝农药自杀,我怕她死了,钱也没了,于是我马上和家人到嘉禾派出所报案。过了一段时间,她又联系我,我让她将钱还给我,她说钱全部亏完了,并告知我抵押的房子以70万人民币转让给了他人,后来我找到这个人,对方告诉我的确买了这个房子,现在打算转手卖出,能卖115万人民币,他看我被骗了,这么可怜,决定分23万元给我,我确实收到了23万元。我和吴某联系上没两天她又消失了,电话也打不通,人又找不到,她儿子的手机打通了却没人接听。我通过银行转账给吴某的账号共450万元左右,后他们给我返还了一些,我共被他们诈骗了400万左右。除我之外,梁某1、萧老板、学校扫地阿姨等人也被吴某骗了。
经辨认照片,认出吴某就是诈骗其财物的女子;并认出吴某。
2.被害人梁某1的陈述:2013年初,我在白云区的补习社认识了吴某,她帮我的儿子补习了一年多,后来又认识她的儿子吴某。2016年4月,吴某跟我说可以帮别人搞学位挣钱,搞一个可以挣l万元,由我先垫资出本钱,她出关系,我分七成、她们分三成,由她与吴某操作。期间,她们返还了一点资金给我们,但又叫我们不断投入资金。2016年5月,吴某与她儿子又对我和我丈夫称在少管所有关系,现少管所开分区,可以搞人进入少管所工作,成为公务员,条件与搞学位一样,由我夫妻出资,一个要出资40万左右,他们出关系,并由他们操作,同意合作后,我与丈夫在2016年6月开始至9月不断给吴某与吴某的账户转账,给吴某的账户共转账609万元,给吴某的账户共转账180万元,期间他们返还给我349万元,9月底,吴某说少管所的领导被抓,本金拿不回来。他们不断拖住我,今年1月16日,吴某给我发自杀的视频,我叫丈夫的哥哥梁惠文到派出所报警,见到几个被吴某、吴某以同样方式诈骗的人。我们一共被骗了440万元人民币。我通过网银(包括用我妹妹梁某5与梁某6的账户)给吴某、吴某转账。
经辨认照片,认出吴某是诈骗其财物的人;并认出吴某。
3.被害人黄某1在侦查阶段的陈述及当庭陈述:吴某是我儿子的老师。2016年11月,吴某跟我说认识教育局的人,有关系可以承包做校服,要60万到70万元,很好赚钱,但她没有资金,要向我借钱,每个月返还利息给我,吴某说她儿子有辆车可以抵押给我,并现场打电话给她儿子,确认汽车可以抵押给我,她还出示了一张她买房交定金的收据给我看,说以后还不了钱让我收了这个房子,我就相信了。2016年11月17日、18日,通过我妻子的账号,我一共转账给吴某40万元。同年12月12日给了吴某10万元现金,吴某让我借条上写借12万元,我就写了12万元。经参加开庭审理,当庭确认总共被吴某诈骗了30万元。
经辨认照片,认出吴某是骗了其50万元的人;并认出吴某。
4.被害人徐某的陈述:我在学校工作,吴某是该学校的老师。她跟我说她能帮人弄到学位,每个学位可以赚取几万元,叫我投钱进去,如果赚钱了会分些钱给我。我总共被诈骗了4万元:2016年12月底,给了她2万元;2017年1月4日,给了她2万元,两次我都是给现金。我不知道吴某将钱用到何处了。吴某第二次向我借钱的时候带了一张借条给我,我能提供。
经辨认照片,认出吴某是诈骗其4万元的人;并认出吴某。
5.被害人肖某的陈述:我认识住在白云区美馨小区的邻居吴某,吴某告诉她认识教育局的人,能通过关系帮人弄学位,成功的话,一个学位能赚到3万元,但需要先交5万元给人疏通关系,吴某称她没有钱,需要向我借钱。我知道她是老师,同住一个小区,她还说教育局的关系很稳,一定赚钱,我就相信她。2016年7月,我通过民生银行的账户转给吴某70万元。因为钱比较多,吴某为了取得我信任,她带她的儿子吴某将吴某名下美馨小区的房子抵押给我,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过了一段时间,吴某告诉我她帮人弄学位成功了,将70万元还给我,房屋抵押合同我也归还给吴某。2016年10月22日,吴某要求我将30万元转给黎庆辉,我通过徐志贤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的账号62×××40转了30万元给黎庆辉的农商银行账户(62×××25)。2016年10月,通过我自己民生银行转了30万元到吴某的工商银行账户。过了一段时间就联系不上她了,我发现被骗。我总共给了她60万元。2016年10月6日,吴某和我签了欠条,我能提供,其中还有一张30万元的欠条我不见了。
经辨认照片,认出吴某就是诈骗其60万元的人;并认出吴某。
(四)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6年3月份,我在白云区某小学当代课老师,那时候我迷上赌博,截止到2016年底,我因赌博一共欠了别人将近700万元人民币。梁某2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我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我是以帮人搞到学位、介绍他人当老师或有关系可以承包校服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的信任,期间以抵押儿子名下的房产等让被害人梁某2、黄某1、梁某1、肖某、徐某借钱给我,被害人的款项存入儿子吴某的银行卡。期间,我有归还部分款项,现还欠梁某2一百余万元、欠徐某几千元利息,但已没有欠梁某1、黄某1款项,也没有欠肖某六十三万余元。那些骗来的钱都被我用来还赌债了。
(五)鉴定意见
广州中联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穗司鉴18010271800033号,对本案被告人方(吴某、吴某)收到被害人方(梁某2、梁某1、黄某1、肖某)的资金数额、己归还数额及余额情况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1.2016年8月3日至2018年2月9日期间,梁某2汇给被告人方款项合计365万元,收回被告人方款项2505000元,未收回款项余额1145000元。2.2016年5月9日至2016年11月22日期间,梁某1汇给被告人方款项合计10675000元,收回被告人方款项7519000元,未收回项款余额3156000元。3.2016年11月17日至2016年12月10日期间,黄某1汇给被告人方款项合计500000元,收回被告人方款项44000元,未收回款项余额456000元。4.2016年7月27日至2017年1月12日期间,肖某汇给被告人方款项合计1800000元,收回被告人方款项1165000元,未收回款项余额635000元。
关于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分别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均对吴某的诈骗数额提出异议,经查:(1)被害人梁某2的陈述证实其实际收到了因吴某卖出房屋后的款项23万元。在本院开庭审理中查明该项在上述会计鉴定意见中未扣减;诉讼代理人对于梁某2收到23万元款项予以确认,结合司法会计鉴定等证据,本院认定梁某2的实际损失金额为915000元。(2)本案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已全面收集吴某所供认的对方账户,会计鉴定意见报告依据被害人本人及其亲友等银行账户流水收付明细进行统计的梁某1的损失数额与本案证据吻合,应予采信,故本院认定被害人梁某1的损失数额为315.6万元。(3)经被害人黄某1当庭确认其实际损失数额是30万元,故本院依法作出同一认定。(4)因被害人肖某的报案陈述确认其损失金额为60万元,虽然上述会计鉴定意见显示肖志练的损失金额为63.5万元,但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院认定肖某在本案中的损失金额为60万元。(5)因根据被害人徐某的报案陈述证实吴某收取了其4万元现金后没有归还;目前,本案没有证据印证吴某已归还,因此,本院认定被害人徐某的损失数额为人民币4万元。本院根据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计核依据,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并按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各被害人的损失金额,被告人吴某当庭提出没有欠梁某1、黄某1等人款项的辩解与本案证据未能印证的内容,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定本案的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501.1万元。
2.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吴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供认了其犯罪行为;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其对起诉指控的犯罪数额提出异议,但鉴于其表示认罪,且承认主要犯罪行为,故可认定其行为是自首。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唯指控的犯罪数额有误,予以纠正。被告人吴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某是自首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吴某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6日起至2027年2月25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追缴被告人吴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1.1万元发还本案被害人(名单见附件),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吴某退赔给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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