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87********,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户籍所在地盐城市盐都区**村**组**号。因非法生产制毒物品嫌疑,2016年5月5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2016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起,被告人丁某某与宋某某(已起诉)在东营**工贸公司(广饶县大王境内),利用非法购买的甲苯、盐酸等易制毒化学品,非法生产、销售邻氯苯基环戊酮(邻酮)共计5、6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非法生产、买卖国家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邻氯苯基环戊酮(邻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起,被告人丁某某与宋某某(已起诉)在东营**工贸公司(广饶县大王境内),利用非法购买的甲苯、盐酸等易制毒化学品,非法生产、销售邻氯苯基环戊酮(邻酮)共计5、6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非法生产、买卖国家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邻氯苯基环戊酮(邻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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