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9-08-15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务工,住湖北省宜都市。
2017年1月7日因吸毒被宜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8年4月26日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刑事拘留,5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10日被寄押于宜都市看守所,1月15日被刑事拘留,1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刑一刑诉〔20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青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被告人朱某某在网上通过QQ聊天软件以20元的价格向李某出售他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公民个人信息13000余条。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的证言,扣押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原始证据使用记录,情况说明,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二、追缴被告人朱某某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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