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8-15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4月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监管大队。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以沈于检刑诉(2018)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宋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沈阳市于洪区阳光路其家中从杨某手中购买公民房产信息,后出售给陈某3631条、刘某7215条、陈某某5273条、张某某1981条,共计向他人出售18100条公民个人信息。
2018年4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的规定,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持异议,但认为本案的公民信息应认定为一般公民信息而非财产信息。
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愿意退赃并缴纳罚金,请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沈阳市于洪区阳光路其家中从杨某手中购买公民房产信息,后出售给陈某3631条、刘某7215条、陈某某5273条、张某某1981条,共计向他人出售18100条公民个人信息。
2018年4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退缴赃款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刘某、陈某某、张某某、杨某、何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成立。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侵犯的公民信息虽具有财产属性,但从获取人、使用人杨某以及涉案装修公司工作人员使用该信息的用途上看,系倒卖获利和用于经营活动,且上述信息仅包含房屋坐落地址、门牌号、小区名称、购买人姓名和电话、房屋面积的内容,行为人获取上述信息并未使财产所有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陷入高风险状态亦未造成实质危害。
行为人获取该信息不是针对特定所有人人身或者财产的侵害行为,故对被告人王某某获取的信息,按一般公民个人信息定罪处罚为宜。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自愿退缴违法所得,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依法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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