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井某,无业,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09年12月10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无业,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09年12月10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取保候审。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10)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井某、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井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经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9年12月9日20时至21时,被告人陈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载着被告人井某,在唐山市路北区唐运红星楼12楼西北角地面、唐山市华岩东里铁路楼13楼西南侧地面、唐山市人大北街热力能源计量管理处东侧地面、唐山市建华道与文化路交叉口北侧42路公交车站点北侧地面等地,先后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井盖7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井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井某、陈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吴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井某、陈某明知井盖被盗后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仍实施了盗窃井盖的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第四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井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0日起至2012年12月9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病暂于监外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告人陈某,无业,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09年12月10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取保候审。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10)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井某、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井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经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9年12月9日20时至21时,被告人陈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载着被告人井某,在唐山市路北区唐运红星楼12楼西北角地面、唐山市华岩东里铁路楼13楼西南侧地面、唐山市人大北街热力能源计量管理处东侧地面、唐山市建华道与文化路交叉口北侧42路公交车站点北侧地面等地,先后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井盖7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井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井某、陈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吴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井某、陈某明知井盖被盗后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仍实施了盗窃井盖的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第四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井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0日起至2012年12月9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病暂于监外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杜某在人群聚集场所,驾车冲撞他人,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 被告人盛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相关财物损失等情节,可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 应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 · 宋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 张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