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
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6年1月3日被羁押,2016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7]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月3日14时许,被告人万某在本市丰台区银地家园10楼6门602号其母亲梁某家中,因向其母亲要钱未果,将厨房中的天然气管道破坏,造成天然气持续泄漏,并反锁房门扬言要点燃天然气,后经民警劝说,被告人万某于当日17时许开门配合民警工作。
被告人万某于2016年1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新发地派出所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万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梁某、杨某、郭某、朱某、郝某、蔡某、房某、吴某、李某、赵某证言,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侦支队技术队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客户服务二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北京市丰台区公安消防支队玉泉营消防中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调派出动单,北京银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北京市丰台区新村街道银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北京丰台医院诊断证明书,视听资料,被告人万某的身份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110”接处警记录、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故意破坏天然气管道,造成天然气泄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惩处。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万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万某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及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被告人万某,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
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6年1月3日被羁押,2016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7]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月3日14时许,被告人万某在本市丰台区银地家园10楼6门602号其母亲梁某家中,因向其母亲要钱未果,将厨房中的天然气管道破坏,造成天然气持续泄漏,并反锁房门扬言要点燃天然气,后经民警劝说,被告人万某于当日17时许开门配合民警工作。
被告人万某于2016年1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新发地派出所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万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梁某、杨某、郭某、朱某、郝某、蔡某、房某、吴某、李某、赵某证言,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侦支队技术队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客户服务二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北京市丰台区公安消防支队玉泉营消防中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调派出动单,北京银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北京市丰台区新村街道银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北京丰台医院诊断证明书,视听资料,被告人万某的身份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110”接处警记录、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故意破坏天然气管道,造成天然气泄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惩处。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万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万某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及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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