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玉破坏大坝堤防,致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遭到威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9-02-18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李某玉,男。
 
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4)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玉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星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玉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5日至22日间,被告人李某玉雇佣勾机在兴城市烟台河左岸北大段采挖树根并将该段护坡石取走,造成堤防不同程度损毁,背水坡坝肩被铲平,使原防洪堤及保护输水渠道坝体局部遭到破坏,致使该段坝体的防洪能力下降,已严重影响到下游万亩稻田和旱田的供水安全,如遇较大洪水,将直接对该段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构成威胁,一旦决口,将危及到附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另查明,2014年6月16日,被告人李某玉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旭、寇某、谢某生、马某、李某余、苗某春、刘某楠等人的证言,兴城市水利局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勘验图、照片、案件移送函、关于烟台河北大段李某玉破坏堤防现场勘验报告等书证,兴城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发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玉破坏大坝堤防,致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遭到威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玉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玉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杜某在人群聚集场所,驾车冲撞他人,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被告人盛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相关财物损失等情节,可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应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 宋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张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