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印某,男。
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13]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印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印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印某至本市某路某号某酒店门口处,将一小包毒品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韩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经检验,上述毒品净重2.80克,检出氯胺酮成分。
案发后毒品、毒资已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韩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上海市长宁区中心医院急诊化验单、上海市人体生物样本(尿液类)毒品检测报告单,刑事判决书、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收容教育决定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印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
被告人印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及第四款、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印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2013年2月4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13]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印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印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印某至本市某路某号某酒店门口处,将一小包毒品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韩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经检验,上述毒品净重2.80克,检出氯胺酮成分。
案发后毒品、毒资已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韩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上海市长宁区中心医院急诊化验单、上海市人体生物样本(尿液类)毒品检测报告单,刑事判决书、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收容教育决定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印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
被告人印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及第四款、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印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2013年2月4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张某犯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4克,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 刘某贩卖的8颗麻果,重0.77克,为甲基苯丙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 · 刘某贩卖的8颗麻果,重0.77克,为甲基苯丙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 · 王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8.78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 · 王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22克,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