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某,男。
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12]XXX-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2012年10月15日,本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辖。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电话联系购毒人员陈某(另行处理),约定在孙的住处(本市A区A村A号A室)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交易3克冰毒。
后孙电话联系霍某(另案处理),由霍带3克冰毒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到其住所地交易。
霍至孙的住处后将一包净重2.67克的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放于桌上,孙向陈收取人民币1,500元后交给了霍,交易结束后被民警抓获。
民警从霍的身上又查获一包净重0.23克的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案发后,上述毒品和毒资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和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霍某、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江苏路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刑事判决书及相关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
被告人孙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及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10日起至2013年6月9日止。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12]XXX-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2012年10月15日,本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辖。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电话联系购毒人员陈某(另行处理),约定在孙的住处(本市A区A村A号A室)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交易3克冰毒。
后孙电话联系霍某(另案处理),由霍带3克冰毒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到其住所地交易。
霍至孙的住处后将一包净重2.67克的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放于桌上,孙向陈收取人民币1,500元后交给了霍,交易结束后被民警抓获。
民警从霍的身上又查获一包净重0.23克的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案发后,上述毒品和毒资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和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霍某、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江苏路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刑事判决书及相关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
被告人孙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及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10日起至2013年6月9日止。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上一篇:马某贩卖1包净重0.64克的冰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下一篇:马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又属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从重处罚。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赵某犯贩卖毒品0.1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 · 被告人李某贩卖净重820.32克,检出氯胺酮成分,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 被告人梁某非法贩卖毒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 · 裘某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 · 被告人陈某贩卖净重0.07克的红色药片(检出咖啡因成分)和一包净重0.18克的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