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9-01-21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0年12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海安市,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员工,住海安市,户籍所在地海安市。
 
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7月3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20日经海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海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8)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海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捷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海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年底,将其从事物业服务工作时获取的海安市金某小区、苏某小区业主信息合计3314条,分别私自提供给景某、崔某。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年底,将其从事物业服务工作时获取的海安市金某小区、苏某小区业主信息合计3314条,分别私自提供给景某、崔某。
 
海安市公安局接上级公安机关移交线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侦查。
 
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在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一般性排查询问时,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景某、崔某等人的证言,扣押笔录、远程勘验笔录,书证业主信息材料、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一般性排查询问时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考量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监管条件,对其可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八)项、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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