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吕某某,男,汉族,。
因涉嫌犯贪污罪XX县人民检C院决定,于2011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X县人民检C院以豫汴杞检刑诉[2011]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贪污罪,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X县人民检C院检C员马立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某某在担任X县XX乡XXX村支部书记期间,将2006年9月21日从X县XX乡计生办领取的计划生育返还款1500元,2010年12月31日从X县XX乡计生办领取的计划生育返还款1315元非法占有;将2008年9月份收取本村赵xx三胎超生费4000元、2010年12月份收取董xx社会抚养费500元未上交计生办,占为已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xx的证明,有被告人开具的收款凭条,有X县计划生育委员会证明及被告人管理的帐目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身为村支部书记,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计划生育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将所经手的7315元据为己有,用于日常开支,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X县人民检C院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较好,已将赃款全部退出,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三百八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F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因涉嫌犯贪污罪XX县人民检C院决定,于2011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X县人民检C院以豫汴杞检刑诉[2011]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贪污罪,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X县人民检C院检C员马立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某某在担任X县XX乡XXX村支部书记期间,将2006年9月21日从X县XX乡计生办领取的计划生育返还款1500元,2010年12月31日从X县XX乡计生办领取的计划生育返还款1315元非法占有;将2008年9月份收取本村赵xx三胎超生费4000元、2010年12月份收取董xx社会抚养费500元未上交计生办,占为已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xx的证明,有被告人开具的收款凭条,有X县计划生育委员会证明及被告人管理的帐目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身为村支部书记,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计划生育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将所经手的7315元据为己有,用于日常开支,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X县人民检C院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较好,已将赃款全部退出,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三百八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F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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