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因贪污罪被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判决

2022-06-27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
 
公诉机关贵州省XX县人民检C院。
被告人黄某,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XX县,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住XX县。
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贵州省XX县人民检C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贪污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刑事判决后,XX县人民检C院提出抗诉。
2020年9月16日,黔南州中级人民F院裁定将案件发回本院重新审判。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XX县人民检C院指控: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黄某作为被拆迁群众,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与XX县某某镇干部岑某、饶某、黄某权(三人已判决)相互勾结,采取虚增红花继木、桂花树等地表附作物的数量、规格等手段,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444000元进行私分,个人分得赃款184000元。
其中:
1.2015年12月期间,XX县某某镇环西线第三标段项目征收工作组在征收被告人黄某位于XX县“某某”(小地名)的田地及地上附作物时,被告人黄某与XX县某某镇干部岑某、饶某相互勾结,采取虚增红花继木等地表附作物的数量、规格的手段骗取征收补偿款人民币424000元。
2016年1月23日,黄某在XX县水泥厂附近分给岑某赃款人民币240000元,事后岑某在XX县将100000元分给饶某,个人分得140000元,被告人黄某分得赃款184000元。
2.2016年3月,XX县某某镇环西线第三标段征收工作组在征收被告人黄某位于XX县“某某”(小地名)租种的地上附作物时,被告人黄某与XX县某某镇干部黄某权共谋,采取虚增40株桂花数量的方式,骗取征收补偿款人民币20000元。
2016年3月中旬的某日,黄某在XX县第一小学附近分给黄某权赃款人民币20000元,事后,黄某权分3000元给饶某。
贵州省XX县人民检C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作为被征拆群众,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分别与国家工作人员岑某、饶某、黄某权相互勾结,采取虚增地上附作物的手段,套取国家补偿款444000元进行私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  的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与岑某的地位作用相当,系主犯;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无刑事犯罪前科,积极退清赃款,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的罪名、事实无异议,被告人黄某系从犯,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缴赃款,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系被征收补偿户。
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分别与国家工作人员岑某、黄某权(均已判刑)相互勾结,采取虚增红花继木、桂花树等地上附作物的数量、规格等手段,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人民币444000元进行私分,个人分得赃款人民币184000元。
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12月期间,XX县某某镇环西线第三标段项目征收工作组在征收被告人黄某户位于XX县“某某”(小地名)的田地及地上附作物时,被告人黄某与岑某相互勾结,由岑某具体操作虚增红花继木等地上附作物的数量、规格并填报《林木、苗木调查表》,交由被告人黄某签字确认后,骗得国家征收补偿款人民币424000元,个人分得赃款人民币184000元。
2016年1月23日,被告人黄某在XX县水泥厂附近分给岑某赃款人民币240000元。
2.2016年3月,XX县某某镇环西线第三标段征收工作组在征收被告人黄某户位于XX县“ 某某”(小地名)租种的地上附作物时,被告人黄某与黄某权共谋后,黄某权虚增40株桂花树数量并填报《林木、苗木调查表》,交由被告人黄某签字确认后,骗得国家征收补偿款人民币20000元。
嗣后,被告人黄某将20000元赃款全部分给黄某权。
另查明:2018年5月,XX县监C委员会在办理岑某、饶某贪污案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黄某的违法问题线索后,被告人黄某即于同年5月18日、11月20日向XX县监C委员会退缴犯罪所得赃款共计人民币184000元。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黄某被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后,如实供述了与岑某、黄某权相互勾结,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的事实经过。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通过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25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中均表示无异议,且证人岑某、饶某、黄某权的证言、干部履历、聘用合同、考核登记、工作职责、人员及经费安排、XX县产业园区征用土地上林木苗木补偿评估标准、专题会议纪要、XX县交通大会战项目建设指挥部工作任务交办单、土地征收补偿材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视频光盘、退款凭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营业执照、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均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以及生效刑事判决书加以证明,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与国家工作人员岑某、黄某权相互勾结,由岑某、黄某权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增加地上苗木等方式,骗取征收补偿款人民币444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贪污罪。
为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贪污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黄某伙同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征收补偿款人民币44万余元,数额巨大,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与岑某作用地位相当,均属主犯。
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伙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征收补偿款的事实经过,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黄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本案客观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结合被告人黄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在一审宣判前已退缴全部犯罪赃款并预交罚金的案件实情,公诉机关和辩护人对被告人黄某提出的量刑建议、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六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F院、最高人民检C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第二百零一条  的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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