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金某某,男。
X县人民检C院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0年2月5日,被告人金某某利用其保管本单位“小金库”的职务便利,私自侵吞公款10000元。
2010年11月份,被告人金某某利用其担任单位会计的职务便利,采取以本单位名义与他人签订虚假租房协议的方式,将县财政核拨给其所在单位的15000元房租款骗出后,从中贪污5000元。
案发后,赃款15000元全部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XX、孙XX、李XX、王XX、时XX证言及记账凭证、租房协议、地税局统一发票、财政支付凭证、身份证明、自首证明、发破案证明、扣押清单、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X县人民检C院指控金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案发后金某某能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金某某能积极退赔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
据此,本院根据金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
X县人民检C院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0年2月5日,被告人金某某利用其保管本单位“小金库”的职务便利,私自侵吞公款10000元。
2010年11月份,被告人金某某利用其担任单位会计的职务便利,采取以本单位名义与他人签订虚假租房协议的方式,将县财政核拨给其所在单位的15000元房租款骗出后,从中贪污5000元。
案发后,赃款15000元全部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XX、孙XX、李XX、王XX、时XX证言及记账凭证、租房协议、地税局统一发票、财政支付凭证、身份证明、自首证明、发破案证明、扣押清单、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X县人民检C院指控金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案发后金某某能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金某某能积极退赔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
据此,本院根据金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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