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且已将赃款全部退出,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

2022-06-16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王某某,男。
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X县人民检C院以豫汴杞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X县人民检C院指控:2009年12月至2010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其经手的公款1万元用于日常开销。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不持异议,但辩称其中的1000元用于公务支出。
经审理查:2009年12月至2010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其经手的公款1万元中的9000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1000元用于上级单位组织的旅游支出。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有证人刘XX、王XX、张XX、杜XX、霍XX等人的证明,有帐目复印件、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其经手的公款9000元非法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日常开支,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X县人民检C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辩称其经手的公款10000元中的1000元用于公务支出,能得到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的辩解理由,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且已将赃款全部退出,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黄某因贪污罪被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判决
· 陈某因贪污罪被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判决
· 唐某因贪污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决
· 阳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张×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更多经典案例:
· 中医扎针致人死亡?非法行医罪10年刑期变2年!
· 关押500天:零口供强奸案的无罪逆转
· 保住公职!监区长犯虐待被监管人罪,成功免于刑事处罚
· 41公斤炸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成功不起诉!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