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付某某,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惠州森泓公司法人代表。
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5年2月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商业秘密罪,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3月17日被依??逮捕。
辩护人陈红霞、林建源,系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08月21日以惠城检公诉刑诉〔2015〕10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锡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某及其辩护人陈红霞、林建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某某与谢某(另案处理)曾分别在杰希智能居家用品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下称杰希集团)任船务报关员及副总裁,并与杰希集团签订了《杰希集团保密制度协议书》,期间,两人掌握了杰希集团产品研发资料、客户信息、客户邮件、客户订单、供应商资料、采购报价、销售报价资料及杰希集团的整套家具出口运???模式等重要商业秘密。
2014年4月及5月,两人先后在香港和惠州注册成立森泓家具有限公司,分工合作经营,并辞职离开杰希集团。
在经营森泓家具公司的过程中,两人抄袭杰希集团的运作模式,以香港森泓家具公司的名义在香港接单,然后在惠州森泓家具有限公司出货方式运营,违反与杰希集团签订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所掌握杰希集团的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及非法获取的产品信息等商业秘密,同时还利用杰希集团JD1244-25及JD1322款餐椅的参数图及样板,要求供应商制作出外观与杰希集团以上两款产品几乎一致样品,分别命名为SC178、SC180餐椅,批量生产后低价出口给杰希集团的客户石某豪夫公司,以抢占杰希集团的客户订单。
经核计,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12月12日,石某豪夫公司一共向森泓公司下了SC178、SC180等款餐椅共54个订单,订单总额为1861317.8美元,合计人民币1116万元;在森泓公司侵犯杰希集团商业秘密的上述时间,杰希集团与石某豪夫的订单比同期下降约80%,造成杰希集团334万美元的损失,约合人民币2070.8万元,利润下降约414万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付某某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的权利人造成人民币414万元损失,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定罪部份没有意见,但辩称其认为没有抄袭杰希集团的设计,只是风格相同,其只是一名报关员,是个跑??的,其认为有过错,是否有犯罪由法律决定。
辩护人辩称:第一、本案受害单位杰希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设计的JD1244-25、JD322款餐椅不属于商业秘密。
(一)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之规定,第三款明确表述: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该罪有三个必要条件:
条件一:不为公众所知悉。
杰希公司的餐椅已经申请专利,并已在市场流通,既然是专利,专利必然是公开的,它形状和参数必然是可为公众知悉。
故此,本产品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
条件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个无争议。
条件三: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这个产品既然流通市场,如何保密,它的参数只要有基本的制作??力的人都能计量出来,更何况其数据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自由查询,信息是完全公开的。
故此,根本不存在保密一说。
综上,该罪缺失两个必要条件,故嫌疑人付某某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此外,石某豪夫、康福浪漫公司的信息根本不属于商业秘密,石某豪夫是全球第二大的家居贸易企业,而其旗下的康福浪漫公司在世界家居行业排名第二(第一为宜家家居),在行业内这些大公司的基本信息是众所周知的,只要通过网络或电话都能获得,并且康福浪漫公司除了杰希公司外在中国还有其他供应商,如华源轩家具等,且华源轩家具在网站上亦有对康福浪漫相关信息的宣传,更说明了这些客户信息根本就是公开的,而且是国内家具供应商所竞相争取的客户。
同时作为一种商业行为,在竞争的条件下,适销产品的品种和产品的交易价格由市场决定,这些信???更不是秘密。
故此,本案公安机关指控商业秘密罪是错误的定性。
(二)本案嫌疑人所生产的产品SC180与权利人的JD322存在明显区别,从外观专利的参数进行分析,完全是两种产品,没有侵犯杰希公司相关的外观设计专利。
SC180是惠州市可好家具有限公司生产的,其法人汪有成的证言明确说到“产品下架的铁管、靠背和坐垫、颜色、高度”都不一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嫌疑人生产销售的产品SC189与杰希公司的外观专利产品是两种不同的产品,不存在侵权以及损害杰希公司合法利益的客观事实。
第二、本案付某某在杰希工作期间,是负责船务工作,与公司的产品信息、商业信息没有任何关系。
签订《技术保密协议书》是杰希公司对所有员工的要求,每一个入职杰希公司的员工都被要求签订了《技术保???协议书》,而不论该员工是否接触或掌握技术秘密,在本案中即便犯罪嫌疑人付某某签订了该协议,该协议也对犯罪嫌疑人不存在任何约束力,因为他作为船务,其唯一接触的公司文件就是船单,而船单一般都没有客户的具体信息和产品的参数等,其工作并没有涉及到杰希公司的秘密,其也没有实施盗取公司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另外,杰希公司有哪些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呢?杰希公司和侦查机关并没有明确,商业秘密是有条件的,不能因为协议里笼统的文字一列就认为全都是商业秘密。
况且,涉案的杰希公司产品型号、数据是石某豪夫或康富浪漫提供的,由其发送至犯罪嫌疑人的森泓公司专用邮箱,由森泓公司按照他们的要求下单,如果要侵权也是石某豪夫或康富浪漫侵权。
第三、该案是否侵权、杰希公司是否对涉案两款产品的外观专利享有合???权利仍不确定,其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有效仍在知识产权部门处理程序中,故此,本案不适宜进入刑事阶段。
2015年2月4日杰希公司向惠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认为森泓公司生产的产品SC178侵犯其专利号为ZL20123009××××.7,名称为餐椅(JD1244-25)的外观设计专利,现该案正在处理程序中,森泓公司是否侵权尚无定论。
另外,犯罪嫌疑人已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杰希公司专利号为ZL20123009××××.7,名称为餐椅(JD1244-25)的外观设计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该无效宣告请求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审查程序正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中。
同时已按惠州市知识产权局的要求,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受理通知书和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复印件及无效宣告的对比文件送交该局。
综上,???罪嫌疑人未接触和掌握杰希公司的商业秘密,也未盗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杰希公司的商业秘密。
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所涉及的相关信息和参数均是来自于公开渠道或第三方,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要件。
更进一步的讲,杰希公司蒋某1向公安机关报案,认为犯罪嫌疑人侵犯其合法的外观专利权,但事实上其是否对涉案产品享有外观专利权尚无定论,如杰希公司专利号为ZL20123009××××.7,名称为餐椅(JD1244-25)的外观设计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杰泓公司与犯罪嫌疑人的生产销售行为连民事侵权都不构成,更何况是需承担刑事责任。
四、退一步讲,假设法院要定罪,那么恳请法院查明以下事实:
1、对本案被告人所侵害被害人的权益是否是商业秘密进行鉴定,并且该秘密有没有进行保护,通过什么手段进行???护?
2、对涉案数额进行重新鉴定。
该损失应当按照被告人所扣缴的产品数量按市场销售的均价(市场法评估)计算,扣除成本(成本法评估)后为受害人的损失。
(在认定损失数额时,请法庭慎重考虑,这个损失是专利产品的损失,非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损失)本案犯罪数额不能按照被害方同期的损失计算,这是一个不确定的损失,更不能按照其销售的价格计算,因为产品的价格是受市场需求变化而变化的,该价格也是浮动的价格,故此,本案能直接体现被害方损失的是现场扣缴的货物计算数量(被告人供述其之前没有销售过被害人的产品),按照市场销售的均价计算,减去成本价为被害人的损失。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付某某与谢某(另案处理)曾分别在杰希智能居家用品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下称杰希集团)任船务报关员及副总裁,并与杰希集团签订了《杰希集团保密制度协议书》,期间,两人掌握了杰希集团产品研发资料、客户信息、客户邮件、客户订单、供应商资料、采购报价、销售报价资料及杰希集团的整套家具出口运作模式等重要商业秘密。
2014年4月及5月,两人先后在香港和惠州注册成立森泓家具有限公司,分工合作经营,并辞职离开杰希集团。
在经营森泓家具公司的过程中,两人抄袭杰希集团的运作模式,以香港森泓家具公司的名义在香港接单,然后在惠州森泓家具有限公司出货方式运营,违反与杰希集团签订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所掌握杰希集团的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及非法获取的产品信息等商业秘密,同时还利用杰希集团JD1244-25及JD1322款餐椅的参数图及样板,要求供应商制做出外观与杰希集团以上两款产品几乎一致样品,分别命名为SC178、SC180餐椅,批量生产后低价出口给杰希集团的客户石某豪夫公司,以抢占杰希集团的客户订单。
经核计,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12月12日,石某豪夫公司一共向森泓公司下了SC178、SC180等款餐椅共54个订单,订单总额为1861317.8美元,合计人民币1116万元;在森泓公司侵犯杰希集团商业秘密的上述时间,杰希集团与石某豪夫的订单比同期下降约80%,造成杰希集团334万美元的损失,约合人民币2070.8万元,利润下降约414万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来源及由此启动的侦查程序合法、有效。
2、书面报案材料,证明杰希智能居家用品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举报原总裁谢某与原船务报关员付某某利用任职期间掌握的大量商业秘密,谋取非法利益,后于2014??4月11日,以付某某为法定代表人在惠州注册了惠州市森泓家具有限公司,同年5月12日在香港注册森泓家具公司,并于当月从集团离职。
香港森泓家具公司在集团原欧洲客户中接单,惠州市森泓家具有限公司在原供应商中下单。
付某某也于2014年7月30日离职,而且两人已经领取集团的保密津贴,擅自将各自电脑带离公司未交回。
特来到公安机关恳请立案侦查,惩罚犯罪,以挽回集团的经济损失。
3、被害人蒋某1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惠州市杰希集团被原副总裁谢某、原船务报关员付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的事实经过。
4、另案处理的同案人谢某供述(共三次供述),供述其于2012年3月至2014年2月在惠州杰希集团工作,任副总裁一职,主要负责供应链、品质部等一系列工作。
后离职,付某某于2014年上半年注册的森泓公司,分为香港森泓公司和惠州森泓公??,这两家公司都是但实际上是同一家公司,有三名员工,其、付某某及张某2,其是香港森泓公司的股东,主营业务是家具的进出口贸易,产品主要是餐椅,这些产品中,一些产品是客户在可好家具厂或东祥家具厂的样板房找出来再叫其公司打样生产,一些是客户直接把设计图发给其公司要要求生产。
森泓公司主要客户是石某豪夫公司,该公司是欧洲的公司,该公司旗下还有康福浪漫公司。
森泓公司的运营方式是:石某豪夫公司给其公司下订单,其公司收到订单邮件后,就由公司的跟单员张某2翻译出来交给付某某,付某某就将订单拟成合同,向可好家具厂、东祥家具厂等供应商下单生产产品。
产品生产出来后,付某某就验货,并联系车辆送到深圳出口给客户,客户收到货后,就将货款汇到其在香港开立的汇丰银行账户。
森泓公司的产品信息是客户到可好家具厂或东???家具厂去挑样品,然后把样品给其公司打样的,森泓公司的客户信息是其之前在杰希集团工作时,认识到杰希集团的客户石某豪夫公司的员工的。
石某豪夫公司向森泓公司购买过哪些产品、何时下过哪些订单、所下订单的内容及具体的金额等情况其不清楚,这些工作都是其交代付某某和张某2去做的,其没有去跟进这些工作,其不清楚这结情况。
森泓公司有无跟石某豪夫公司签订过相关的贸易合同其不清楚,其只知道石某豪夫公司是直接向森泓公司下订单的,石某豪夫公司是于2014年8月、9月份左右开始向森泓公司下订单购买产品的,但石某豪夫公司一共向森泓公司下过多少笔订单其就不记得了,只知道石某豪夫公司所下的订单总金额有100万美元(约合600万元人民币),这是其在香港以森泓公司名义所开立的汇丰银行账户所收到的货款总额。
森泓公司一共??可好家具厂、东祥家具厂等供应商下过多少笔订单其也不清楚,只知道森泓公司向这些供应商下过约500多万元人民币的订单,这也是其在香港以森泓公司名义所开立的汇丰银行账户所支付出去的货款的总额。
其支付货款给供应商是先用这个森泓公司在香港汇丰银行所开立的银行账户先填写好空白的支票,其在支票上只签名字,就交给付某某。
付某某和供应商那边谈好所订购的产品及价格等情况后,供应商就生产产品。
供应商按要求生产出产品后,付某某就在其已签好名字的支票上填写金额、日期等信息,然后再用支票支付给供应商。
其收取货款及支付货款的账户是其在香港以森泓公司的名义所开立的账号为81×××38的汇丰银行账户,该账户收到货款后,其就将货款从该账户转至其以其个人名义在香港汇丰银行所开立的个人账户上,除去所有费用,总利润大约有60多万元人民币。
杰希集团的客户、产品、供应商、经营模式等信息,不是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石某豪夫公司(康福浪漫公司)等客户都是杰希集团的客户,可好家具厂、东祥家具厂等供应商都是杰希集团的供应商,杰希集团的客户、产品、供应商、经营模式等信息都是该公司的内部资料,不为公众所知悉。
是其利用之前在杰希集团所掌握的客户信息及其同石某豪夫公司的工作人员所攒下的人际关系,来同石某豪夫公司的李某沟通,要求其公司与森泓公司进行合作开展贸易,石某豪夫公司才同森泓公司合作进行贸易的。
其只知道森泓公司的一款餐椅侵犯了杰希集团一款餐椅的外观权,但侵犯产品及被侵犯产品的型号其都不记得了。
该款侵权产品是石某豪夫公司的员工去可好家具厂或东祥家具厂(是哪一间供应商其不清楚)去挑样品,挑到了该款侵权餐椅后,??由付某某他们去打样生产的。
在森泓公司的运营中,其负责联系好石某豪夫公司这个客户,与其谈好贸易的事宜,石某豪夫公司向森泓公司下订单后,由张某2对订单进行翻译,然后张某2又将翻译出来的订单交给付某某,付某某负责向供应商下单生产产品、打样及验货等工作,供应商生产出产品后,付某某负责去装货及安排货运至码头出口给客户。
客户收到后,其负责收取货款。
5、证人证言:
(1)、证人邹某1证言,证明其是惠州市东祥家具公司(下简称“东祥家具”)的法人代表,主营业务是生产制造五金、家具。
杰希集团位于惠州市仲某区,主营业务是家具的进出口贸易,该公司于2008年左右就开始与东祥家具有合作关系,客户给杰希集团下订单后,杰希集团就将《产品购销合同》发给东祥家具,向东祥家具下单,东祥家具就为杰希集团生产出产品,也就是说东祥家具是杰希集团的供应商。
森泓家具有限公司(下简称“森泓公司”)于2014年上半年成立,主营业务是家具的进出口贸易,其所知道的只有三名员工,付某某、谢某及张某2,法人代表是付某某,谢某是负责联系客户的,张某2是负责翻译项文及跟单的,该公司同东祥家具有合作关系,也就是说东祥家具也是森泓公司的供应商,双方的合作方式同杰希集团与东祥家具的合作方式相同。
2014年10月,森泓公司的负责人付某某找到其,跟其谈生产餐椅的生意,因他们报价太低,本来不想同他们合作的,但因其考虑到订单太少,后来就于当月开始与森泓公司合作了。
开始合作后,主要是付某某在跟进发送《产品购销合同》、提供产品样板、装货运输、产品出口等工作,货款是谢某支付给东祥家具的,另外,有时候张某2也会给东祥家???发送《产品购销合同》。
森泓公司委托东祥家具生产SC173、SC178款餐椅,SC173款餐椅的单价为117/张,SC178款餐椅的单价为138元/张,森泓公司没有提供相关的图纸,而是付某某拿了以上餐椅的实物样板,让东祥家具昭餐椅的样板生产。
森泓公司给东祥家具下了7个货柜的SC178款餐椅(每个货柜970张,共6790张),下了1个货柜的SC173款餐椅(约有640张)。
其中SC178款餐椅已经将其中的6个货柜的货交给了森泓公司,但森泓公司还没出货给他们的客户,东祥家具还剩1个货柜的货没有生产完成;而那1个货柜的SC173款餐椅已经生产出来,并交货给了森泓公司,森泓公司也已将这批货出口给了他们的客户。
生产好的餐椅没有标示相关的品牌,其只知道他们是出口的,具体往哪销售,其不清楚。
森泓公司已将那1个货柜的SC173款餐椅的货款支付给东祥家具,而那7个货柜的SC178款餐椅,因??泓公司没有出货给客户,所以他们还没将货款支付给东祥家具。
后来杰希集团的老总蒋某2山告知其,说森泓公司的SC178款餐椅侵犯了他们公司的外观专利,就把SC178款餐椅的货全部拉走了。
东祥家具和杰希集团没有关于产品做过相关的保密协定,但蒋某2山和其说过,因东祥家具是杰希集团的供应商,一直为他们生产产品,所以蒋某2山要求东祥家具做他们的产品时,不要泄露他们产品的信息给其他厂商,只是口头上的约定,其答应了蒋某2山。
(2)、证人汪某1证言,证明其是惠州市可好家具有限公司(下简称“可好家具”)法人代表,主要经营家具的生产。
可好家具与惠州杰希集团自2011年底开始一直都保持着业务关系,可好家具是杰希集团的供应商,杰希集团是家具的出口贸易商,杰希集团接到客户的订单后就将订单发给可好家具,并将客户所需要的产??图纸或实物发给可好家具,可好家具就会根据他们所提交的订单、图纸及实物生产出家具成品,杰希集团支付货给可好家具后,就将家具成品提走并出口给他们的客户。
可好家具与森泓公司于2014年10月至同年12月期间开展了两笔业务,在这两笔业务中,可好家具是森泓公司的供应商,合作方式与杰希集团的相同。
森泓公司的地址在惠州,具体在哪里其不清楚,其知道的只有三名员工,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付某某,股东谢某及一名张姓女子(是翻译员),该公司于2014年上半年成立,同样是经营家具的出口贸易业务,可好家具是森泓公司的供应商,平时主要是付某某与可好家具进行接洽沟通,一般都是森泓公司接到客户的订单后,由那张姓女子将订单翻译出来并发给可好家具,并由其议价。
谈定价格后,付某某就将产品的样板拿给可好家具,可好家具就照着样板及订单生产产品,生产出产品后,是由付某某以开具支票的形式将货款支付给可好家具,可好家具为森泓公司生产了SC180款餐椅、SC203款等型号的餐椅,是付某某将这两款餐椅的样板拿过来给其,要其根据样板来打样生产,可好家具为杰希集团生产了JD9115、JD1322、JD021、JD2175等型号的餐椅、餐桌,可好家具和付某某有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产品购销合同》都是付某某送到可好家具,然后由副总同其签字盖章的。
森泓公司分别于2014年10月及2014年12月向可好家具下了两次订单,在第一订单中,森泓公司订了几百张SC203款餐椅,这批货已于2014年10月交了货;在第二笔订单中,森泓公司订了2000张SC180款餐椅,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于2015年1月5日交货,但由于进度原因,于2015年2月2日左右将1600多张SC180款餐椅交货给了森泓公司,剩下的300多张SC180款餐椅于2015年2月6日生产出来,???这批货被杰希集团以侵犯了其公司产品的外观专利为由被科技局的人一起扣走了,可好家具为森泓公司生产SC180款餐椅的单价为118元/张,这批货的总价为236000元,但森泓公司只将1600多张餐椅的货款共约19万元付给了可好家具。
2015年2月3日左右,付某某叫来货柜车,将这1600多张SC180款餐椅装好货,送至深圳盐田港口出口给了康福浪漫公司,当日,付某某以森泓公司的名义给其开具了支票支付这批货的货款。
(3)、证人张某1证言,证明其在杰希集团任研发部经理一职,主要负责杰希集团产品的设计及打样等工作。
谢某原是杰希集团的副总裁,2014年5月从杰希集团离职,并在香港及惠州成立了森泓家具有限公司(下简称“森泓公司”),付某某原是杰希集团的船务员,2014年8月离职,并同谢某一起在香港、惠州成立了森泓公司,其中付某某是惠州森泓公司的法人代表,谢某是香港森泓公司的股东。
谢某和付某某在杰希集团务工时,掌握了杰希集团的大量商业秘密:包括产品的外观、设计图案、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及经营模式等。
他们从杰希集团离职后,就将这些资料带走,他们成立了森泓公司,将以上资料用于森泓公司的运作:包括窃取公司产品的外观及设计图纸生产出他们的产品,窃取杰希集团客户及供应商的信息用于森泓公司产品的生产及出口,并将杰希集团同客户的往来邮件、订单、管理规定、通讯录等资料都拷贝走用于森泓公司的运作。
森泓公司窃取了杰希集团的JD1244-25款餐椅的外观造型,并依据该款餐椅生产出了SC178款餐椅;森泓公司还窃取了杰希集团的JD1322款餐椅的外观造型,依据该餐椅生产出了SC180款餐椅。
JD1244-25款餐椅同SC178款餐椅的外观是一模一样的,内部结构有何差别就不清楚,JD1322款餐椅的脚???是方形的,坐垫及靠背是连接在一起的;而SC180款餐椅的脚管是椭圆形的,坐垫和靠背是分开的,在外观上其他的就基本上是一样的。
森泓公司就是将JD1244-25款餐椅及JD1322款餐椅稍作改动,甚至不改变,就生产出SC178及SC180款餐椅。
JD1244-25款餐椅是2012年4月,由杰希集团投入了大量的经费及人力研发设计出来的,JD1322款餐椅是2012年12月,同样是杰希集团投入了大量的经费及人力研发设计出来的。
杰希集团设计出以上两款餐椅后,就委托公司的供应商生产产品,杰希集团委托了东祥家具生产JD1244-25款餐椅,该款餐椅的生产费用为150元/张,委托可好家具生产JD1322款餐椅,生产费用为119元/张,并销售给了公司的大客户法国的康福浪漫公司。
森泓公司成立后窃取杰希集团的供应商资料,要东祥家具帮忙生产出SC178款餐椅,要可好家具生产出SC180款餐椅。
这两款餐椅不是森泓公司设计的,森泓公司将杰希集团的JD1244-25及JD1322款餐椅稍作改动,就分别形成了SC178及SC180款餐椅,然后付某某就拿着这两款餐椅的样板及图纸去给东祥家具及可好家具进行加工生产。
森泓公司窃取了杰希集团的客户资料,将以上两款产品以更低的价格销售给了石某豪夫公司及康福浪漫公司,森泓公司的业务及运作都是付某某和谢某一起负责的。
(4)、证人蒋某2证言,证明其在杰希集团任业务部经理一职,主要负责开发公司的客户、与客户沟通、向客户推荐公司的产品、维护客户及负责公司产品售后服务等工作。
谢某原是杰希集团的副总裁,2014年5月从杰希集团离职,并在香港及惠州成立了森泓家具有限公司(下简称“森泓公司”),付某某原是杰希集团的船务员,2014年8月离职。
香港森泓公司与惠州森泓公司这两家的分工不同,香港森泓公司负责开发客???及收货款,惠州森泓公司负责联系供应商生产产品及产品的运输、出口,但实际上是同一家公司,对外都叫森泓公司,英文名都是“Shinehomefurniture”。
杰希集团于2006年一直多次出差至法国,通过多方面的沟通及经营,才发掘并维护出康福浪漫公司这个大客户,并同康福浪漫公司建立了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康福浪漫公司也是杰希集团的大客户,这期间杰希集团所产生的差旅费、图册广告费、客户赞助费、免费样品支持费、产品测试费、产品开模费专利申请费、售后服务费等费用共732307.67美元,约合人民币4393846元。
石某豪夫公司是康福浪漫公司的母公司,杰希集团及森泓公司都是通过石某豪夫公司深圳分公司来同康福浪漫公司、石某豪夫公司下订单进行贸易的。
实际上,石某豪夫公司、石某豪夫深圳分公司、康福浪漫公司的信息及联系方式都是杰希集团???内部商业秘密。
石某豪夫公司及康福浪漫公司的邮箱、采购部门员工的联系方式都不是公众所知悉的信息,都是石某豪夫公司的内部资料。
人们在网上可以搜索到的是石某豪夫公司人事部一名对接人员的的手机号码,还有人事部的传真号码。
除此之外,该公司没有再通过任何渠道向外界公开任何该公司的其他联系方式。
付某某、谢某同石某豪夫公司对接下订单、出货、验货、收货及收款等事宜时,石某豪夫公司的相关邮箱及电话号码都是石某豪夫采购部、质检部、产品部等部门的邮箱及电话,这些信息在网络等其他渠道都是相询不到的,都不是公众所知悉的信息,都是石某豪夫公司的内部信息。
石某豪夫公司的以上内部信息,杰希集团是通过前期投入大量的资金,多次到国外同石某豪夫公司商谈,彼此建立了信任,并同该公司建立了交易往来,杰希集团才获得了??公司的这些内部信息的,另外,杰希集团还在维护石某豪夫公司这个客户上投入了大量资金,所以石某豪夫公司的这些内部资料都是杰希集团的商业秘密。
因谢某、付某某两人以前都是杰希集团的高管,他们就是在杰希集团掌握了石某豪夫公司的这些内部信息的,他们都有同杰希集团签订了相关的保密协议,客户这些信息也都是保密范围之内的,但他们从杰希集团离职后,利用之前在杰希集团所掌握的这些信息来为他们的森泓家具有限公司谋利。
其因订单资料很多,其已将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石某豪夫公司和旗下的康福浪漫公司这家公司的订单复印件提供给公安机关,具体数额应以其所提供的资料为准。
另外,其还对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及2014年同期的接单、财务信息做了统计:2014年8月的订单总额为72319美元,2013年8月的订单总额为292319美元,同比一降75%;2014年9月的订单总额为166935美元,2013年9月746935美元,同比下降78%;2014年10月的订单总额为245084美元,2013年10月的订单总额为905084美元,同比下降73%;2014年11月的订单总额为1412美元,2013年11月的订单总额为901412美元,同比下降100%;2014年12月的订单总额为276332美元,2013年12月的订单总额为1256332美元,同比下降78%。
因谢某、付某某等人侵犯了杰希集团的商业秘密,造成了2014年8月后其公司损失的金额为334万美元,约合人民币2070.8万元,这期间损失的利润约400多万元人民币。
其公司还向公安机关提供了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4月期间,杰希集团对康福浪漫公司的出货和收款金额明细表,在该表中,支出为其公司的出货给康福浪漫公司的金额,收入为其公司收到康福浪漫公司货款的金额,这些数据都是康福浪漫公司向其公司下订单及付款的统计。
(5)、证人李某证言,证明其在石某豪夫国际贸易深圳分公司任产品经理一职,主要负责公司产品、订单、验货等工作的跟进。
杰希集团于2007年左右开始和法国康福浪漫公司有贸易合作的,法国康福浪漫公司于2011年就被石某豪夫公司收购了,之后石某豪夫公司就一直于杰希集团保持着业务贸易合作关系。
石某豪夫公司派其来负责同杰希集团对接贸易合作事宜,如下订单、生产、验货、出货等,杰希集团出品给石某豪夫公司的产品有JD1244-25、JD1322等多种款式的餐椅,石某豪夫公司于2014年8月开始跟惠州森泓公司开展贸易合作的。
2014年年初,杰希集团原副总裁谢某打电话给其,说他从杰希集团离职了,他准备成立一家新公司,还说到时候他公司成立之后想同石某豪夫公司合作。
因一直以来石某豪夫公司同谢某所在的杰希集团都保持着合作关系,其和谢某也比较熟悉,但谢某的公司尚未成立,且也不是其可以决定的,其就说要等公司成立后再说。
2014年5月,谢某的森泓公司成立的,客户也选了他们公司的产品要下单,所以石某豪夫公司与森泓公司才有了贸易上的往来。
森泓公司出口的产品有SC178款餐椅(SandyChair),SC180款餐椅(SnapChair)等数种款式的产品。
石某豪夫公司向森泓公司下了三份订单购买SC180款餐椅,第一份订单是2014年10月底,石某豪夫公司下单购买2000张SC180款餐椅,单价为21美元/张,订单总额为42000美元,约合24万元人民币,这批货已经出口给了石某豪夫公司;第二份订单是2014年11月底,石某豪夫公司向森泓公司下单购买2000张SC180款餐椅,单价为21美元/张,订单总额为42000美元,约合24万元人民币,这批货有没有出口给石某豪夫公司其不清楚;第三份订单的2014年12月初,石某豪夫公??向森泓公司下单购买160张SC180款餐椅(共40套,每套4张餐椅),单价是22.5美元/张,订单总额为3600美元,约合2万元人民币,这批货没有出口给石某豪夫公司,石某豪华公司向森泓公司下了11份订单购买SC178款餐椅,订单的日期都是2014年11月底至2014年12月初期间,每笔订单都是1个货柜的货(每个货柜970张餐椅),单价都是28.5美元/张,每个订单的总额都是27645美元,约合人民币16万元,但在这11个订单中,只有其中的3个订单已经出货给了石某豪夫公司,这三个订单的总额为82935美元,约合49万元人民币。
以上已出货给客户的订单的货款都交到了谢某的指定账户上。
后来公安人员将付某某拘留后,其才听说SC178、SC180款餐椅侵犯了杰希集团的两款餐椅的外观专利,另外,SC178款餐椅出口至国外给客户的产品名字是“ChairSandy”(或SandyChair),SC180款餐椅出口到国外给客户的产品名字是“ChairSnap”(或SnapChair)。
杰希集团是在2015年2月份左右将他们公司的JD1244-25、JD1322款餐椅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发给其的,那时候其才知道杰希集团的这两款产品是有外观设计专利的,而森泓公司的SC178、SC180款餐椅有无外观设计专利其就不清楚了。
JD1244-25同SC178款餐椅外观上比较相似,但这两款产品的扁管不同,还有缝线不同。
其也是今年年初才知道,杰希集团告森泓公司的SC178款餐椅及SC180款餐椅分别侵犯了JD1244-25、JD1322款餐椅的外观专利。
因客户(德国BST公司)要求对SC180款餐椅进行报价及打样,所以其于2014年7月通过邮件将JD1322款餐椅的参数图发给了森泓公司的张某2。
该款餐椅的参数图是其在石某豪夫数据系统内找出来的,再发给张某2。
其在森泓公司的样板房内看到了SC178款餐椅的样板,就觉得这款餐椅同杰希集团的JD1244-25款餐椅很相似,且森泓公司??其报价比较低,客户就决定向森泓公司订购这款餐椅。
但这款餐椅的样板是何人设计的,是谁将这款餐椅的样板放在森泓公司样板房的其就不清楚了。
石某豪夫公司向森泓公司下了约十来个货柜的SC178款餐椅,总共有约9000多张,出了大概三个货柜的货,有约2000多张,其他的都被专利局扣押了,没有成功出货,具体的交易金额其不记得了。
石某豪夫公司向森泓公司下了多少SC180款餐椅其不记得了,只记得后来出了约4000张的货,交易金额有多少其也不记得了。
其跟杰希集团、森泓公司开展贸易往来时所使用的邮箱、电话等信息不是公众所知悉的,其公司只有将人事招聘的负责人的电话及邮箱等联系方式公布在互联网等媒体上,但没有将其公司产品、业务部门的联系方式公布于外。
(6)、证人张某2证言,证明其在惠州市森泓家具有限
公司(下简称??惠州森泓”)任翻译员一职,主要负责帮助老板翻译各种资料,有时也会跟进一些订单。
森泓公司法人代表是付某某,于2009年至2014年8月在惠州杰希集团工作,任船务员一职,负责产品出口的报关工作;谢某是香港森泓家具有限公司(下简称“香港森泓”)的负责人,于2012年至2014年5月惠州杰希集团工作,任副总裁一职,负责公司整个供应链部门及内处管理经营的全面工作。
惠州森泓和香港森泓实际上就是一间公司,对外都是森泓公司(Shinehomefurniture),二者在业务中进行着分工合作;森泓公司国外的客户将订单发到森泓公司的邮箱上,其就将订单翻译出来给付某某。
付某某看过订单,跟谢某商量后,就要其根据他们的意思做出《产品购销合同》,以及发邮件或亲自送达的形式将《产品购销合同》给到供应商生产家具。
供应商将家具生产出来后,森泓公司就将货款给供应商,再由付某某在惠州森泓这边将货物运送至深圳的港口出口给客户,客户就将货款打到香港森泓的账户上。
森泓公司的供应商有东祥家具厂、可好家具厂等,客户主要有德国的石某豪夫公司及其下级公司、法国的康福浪漫公司,东祥家具厂和可好家具厂与杰希集团保持了好几年的合作关系,一直都是杰希集团的供应商。
石某豪夫公司及其下级公司、法国的康福浪漫公司实际上也就是同一家公司,跟杰希集团也保持了好几年的贸易往来。
森泓公司销售了SC178款、SC180款、SC201款、SC203等款式的餐椅给石某夫公司。
SC178款是森泓公司委托东祥家具厂生产的,SC180款餐椅是森泓公司委托可好家具厂生产的,是谢某代表森泓公司去跟石某豪夫公司、东祥家具厂及可好家具厂通过电话商谈业务的,森泓公司向供应下单时,这些产品有的是石某夫公司的相关设计??员设计的,有的是可好家具厂、东祥家具厂等供应商本身就有的样板,石某豪夫公司给的都是产品的图纸,供应商的则是样板。
森泓公司同东祥家具厂、可好家具厂都有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般是付某某或其将《产品购销合同》通过电子邮件或直接送达的方式给到可好家具厂、东祥家具厂等供应商,他们收到后,就在《产品购销合同》上签字盖章。
据其所知,森泓公司是没有在《产品购销合同》上签字盖章的。
森泓公司同石某豪夫公司进行贸易往来时没有签订合同,因森泓公司和德国的公司发生贸易往来时,都是他们将订单发给森泓公司,然后森泓公司就按照订单找供应商生产产品,然后再将产品发给客户,这样就行了,没有签订相关的合同,订单上面是没有签字和盖章的。
5、电子数据提取清单,证明被告人付某某向公安人员提交其的笔记本电脑,从中提取出来证据材料关于杰希集团的产品参数、内部资料、公司管理规定、邮件文档、员工信息等资料。
6、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证明公安人员将被告人付某某
抓获后,根据其的供述来到仲恺高新区侨场牛墩街2号付某某的住处内查获了在台面上一台笔记本电脑、一个公章、一张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深圳分中心业务受理登记表、一张中国电子口岸入网用户资格审理登记表、一张张云身份证复印件、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一张开户许可证、一张营业执照、一张税务登记证(副本)、一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随即对上述物品依法予以扣押;
付某某被抓获后,将其所掌握的涉案材料(包括杰希集团的相关文件、森泓公司的相关文件及快递面单等资料)提供给公安人员,随即对上述提交的材料依法予以??押。
7、辨认材料及照片签供,证明被害单位工作人员蒋某2山对谢某、照片中两张椅了分别是杰希集团的JD1244-25款餐椅及森泓公司的SC178款餐椅;杰希集团的JD1322款餐椅及森泓公司的SC180款餐椅进行了辨认;
证人邹某1对付某某要求其厂生产的餐椅照片进行了辨认;
证人张某2对其所提供的统计表、订单合同等材料进行了辨认;
被告人付某某对《产品购销合同》的复印件、样品单、被查获的杰希集团内部资料(装柜细节要求、装柜流程、订单排程表、参展摆展分工明细表、杰希集团通讯录、商检资料明细表、干燥炉操作规程、值班人员须知、技术人员须知、保管管理制度、部门主管工作职责、仓管员工作职责、采购员工作职责、员工宿舍管理制度、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木制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公司概况、餐椅照片、发给法国??福浪漫公司的邮件、邮件信息)、SC178款餐椅的样品报告、快递单、其储存大量杰希集团内部资料的笔记本电脑、杰希集团的JD1244-25款餐椅及森泓公司的SC178款餐椅;杰希集团的JD1322款餐椅及森泓公司的SC180款餐椅、在其电脑里打印出来的餐椅照片等均进行了辨认及签供。
8、邮件截图信息,证明被告人付某某以邮件形式给东祥家具厂提供样板的信息。
杰希集团所提供的材料,均证明杰希集团的员工守则、保密制度员工资料、产品参数表、财务统计、出货和收款金额明细、相关订单等相关情况。
9、订购单,证明深圳石某豪夫公司向森泓公司订购
餐椅的时间、数量及价格。
10、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深圳分中心业务受理登记表、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证明惠州市森泓家具有限公司的家具经相关部门审批可以出口。
11、产品购销合同,证明惠州市森泓家具有限公司分别委托东祥家具厂、可好家具厂生产SC178款餐椅的规格、数量、单价及金额。
12、石某豪夫国际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提供的说明(经翻译成某),证明康福浪漫和森泓公司之间存在商业关系,两家公司是直接联系的,其公司仅起联系作用,所有正式业务联系的相关信件都是直接由两间公司完成的。
13、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证明惠州市森泓家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付某某,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是2014年4月4日,经营范围家具设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销售,家具。
14员工手册,证明杰希智能居家用品科技(惠州)
有限公司的员工守则、保密管理条例、消防安全条例等相关规定。
15、被告人付某某供???(共作五次供述):
第一次供述:其于2014年4月成立了惠州森泓公司(下简称“惠州森泓”)并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
原先在杰希集团的上司谢某(年约50多岁,台湾人)和其商量,说他手上有客户订单,叫其和他一起出来开公司自己接单做家具生意,其和谢某就分别离了职。
该公司只有其一名员工,其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家具设计、出口家具,也就是其公司将家具的图纸交给供应商生产出家具产品,然后出口到国外。
现在只有德国的石某豪夫公司一个客户,其公司的生产、供应商是东祥家具厂和可好家具厂。
惠州森泓公司的家具产品销往法国石某豪夫公司,也有销往法国康福浪漫公司,实际上,康福浪漫公司就是石某豪夫公司下面的一个品牌,森泓公司就是同石某豪夫公司下的康福浪漫公司接的订单,但其公司是于2014年11月才接到康福浪漫公司的订单的??但因为杰希集团告其公司侵权,其公司就一直没有和康福浪漫公司完成过交易,康福浪漫公司在其公司下的订单中是森泓家具SC178款餐椅。
另外,谢某于2014年5月在香港注册成立了香港森泓家具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森泓”),康福浪漫公司也在香港森泓公司下了订单,订购的是森泓家具SC180款餐椅。
惠州森泓和香港森泓生产出来的产品,在编号前面都用的是“森泓SC”,这两家公司是合作关系,就是谢某在香港的公司接订单,然后由其在惠州的公司联系厂家生产产品,由惠州的公司出货。
康福浪漫公司和惠州森泓于2014年11月左右下了一次订单,有5000多张SC178款的餐椅,供应商东祥家具已将这批餐椅生产好,但后因杰希集团告惠州森泓侵权,就还没进行交易。
香港森泓于2014年10月至11月销售了约2000张SC180款餐椅给康福浪漫公司的上级公司石某豪夫公司。
2014年11月左右??石某豪夫公司又向香港森泓下了2000张SC180款餐椅的订单,但该笔交易未完成。
惠州森泓SC178款餐椅是东祥家具厂生产,香港森泓的SC180款餐椅是可好家具厂生产的。
SC178款餐椅是由惠州森泓提供了设计图纸给东祥家具厂生产的,SC180款餐椅的实物样板是香港森泓设计生产出来的,实物样板提供给可好家具厂,可好家具厂对实物样板进行剖析,然后再生产出来的。
因其之前在杰希集团工作过,可好家具厂和东祥家具厂都是杰希集团的生产、供应商,这两家家具厂之前有为杰希集团生产过类似的产品。
其在杰希集团任船务员期间,了解到这两家家具厂的基本怀脱离,也知道这两家家具厂有生产类似产品的资质和能力。
SC178款餐椅和SC180款餐椅分别侵犯了杰希集团的杰希JD1244-25款餐椅及杰希JD1322款餐椅的外观设计专利,其认为惠州森泓委托生产的SC178款餐椅有侵犯了杰希集团???杰希JD1244-25款餐椅的外观专利,因杰希集团告惠州森泓委托生产的该款餐椅侵犯了杰希JD1244-25款餐椅的外观专利,且惠州市科技局向其出示过杰希集团该款产品的外观专利证书,所以其意识到惠州森泓生产的SC178款餐椅有侵犯了杰希集团所生产的JD1244-25款餐椅的外观专利。
而香港森泓委托生产的SC180款餐椅没有侵犯杰希集团的杰希JD1322款餐椅的外观专利,因谢某有和其说明过该款餐椅没有侵犯杰希JD1322款餐椅的外观专利,惠州市科技局也没向其出示过相关产品的外观专利证书。
其在杰希集团担任船务员期间,跟杰希集团签订了《技术保密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了其要对公司的技术秘密、工作成果、研发成果、商业合同内容、客户名单及联系方式、产品外观设计及图纸等内容要履行保密义务。
且其和杰希集团解除劳动关系后,三年内其还要继??遵守以上协议内容。
第二次供述:供述惠州森泓与香港森泓的关系及下订单的流程。
第三次供述:惠州市森泓家具有限公司(下简称“惠州森泓”)与香港森泓家具有限公司(下简称“香港森泓”)是一起的,谢某在香港那边的森泓公司同石某豪夫公司等客户接单,然后他就通过邮件将订单发到惠州这边的森泓公司给其,其就将订单拿给东祥家具厂、可好家具厂等供应商生产产品。
供应商将产品生产后,其就到供应商处验货,然后再由其将产品在惠州出口给客户,客户就把货款支付给谢某,实际上惠州森泓和香港森泓就是一起的,甚至算是一家公司。
森泓公司总共就只有谢某、其、张某2三人。
实际上,SC178款餐椅就是石某豪夫公司将杰希集团JD1244-25款餐椅设计图纸给惠州森泓,惠州森泓就直接根据该图纸的内容,拿去给东祥家具厂生产出来的。
SC180款餐椅则是惠州森泓按客户的要求,将杰希集团JD1322款餐椅的样本拿去给可好家具厂,照着该样本生产的,另外,SC178款餐椅销售给客户的名称为“ChairSandy”(或SandyChair),SC180款餐椅销售给客户的名称为“ChairSnap”(或SnapChair).
公安人员在其住处所查获的笔记本电脑内存储着杰希集团的产品图纸、管理规定、公司概况、员工信息、员工职责规定、客户信息等内部资料,其离职后没多在意这些资料,所以就没去处理它们。
2014年10月,石某豪夫公司向森泓公司下过一笔订单,其中有1500多张SC180款餐椅,后如期将这批餐椅出口给了石某豪夫公司,该未餐椅的销售额是多少其不太清楚,是谢某收的货款,但这批餐椅的生产价格为17万元人民币,且这款餐椅的单价为21美元一张,总价为3万多美元,约合18万元人民币。
另外,后来石某豪夫??司又向森泓公司下了几次单购买这两款餐椅,但因侵犯了杰希集团产品专利,后面的订单都没有完成交易。
第四次供述:森泓公司所生产的SC178款餐椅和SC180款餐椅是其叫员工张某2同石某豪夫公司的李小姐联系,要石某豪夫公司将杰希集团的JD1244-25、JD1322等款式餐椅的参数图发过来给其,其再拿着参数图到东祥家具厂、可好家具厂等处打样,然后再要东祥家具厂、可好家具厂等供应商根据打出来的样本生产出来的。
出示从其笔记本电脑内打印出来的邮件、资料,经其辨认,这相关邮件及资料的主要内容有:1、森泓公司SC180、SC178款餐椅的图片;2、康福浪漫公司向某希集团下的购买JD1244-25等款式餐椅的订单;3、亚特公司、乐之公司、思卡公司等杰希集团的大客户向某希集团下订单购买产品的船务资料;4、康福浪漫公司检验杰希集团货物的行程清单;5、康福浪漫公司向某希集团订舱的船务资料及报关单;6、康福浪漫公司和森泓公司签订贸易合同前,康福浪漫公司要求森泓公司需要准备的资料及具备的条件的说明;7、康福浪漫公司的李小姐同森泓公司的张某2沟通,要求森泓公司为SC178款(SandyChair)及SC180款(SnapChair)等款式的餐椅打样品,要求康福浪漫公司提供杰希集团JD1006、JD1322、JD1244-25、JD3016、JD1506等款式餐椅的参数图,李小姐还同张某2说明了石某豪夫公司的人会去森泓公司验样品。
8、石某豪夫公司应森泓公愤的要求,提供给森泓公司的杰希集团JD1006、JD1322、JD1244-25、JD3016、JD1506等款式餐椅的参数图。
因石某豪夫公司想要购买杰希集团的以上几款餐椅,但他们公司又觉得杰希集团的这些产品价格太高,就向其公司购买,所以其公司就要求石某豪夫公司将杰希集团的以上几款餐椅的参数图发给了其公司,其好拿着这些参数图去找供应商打样生产。
森泓公司一共出口了约1600多张SC180款餐椅给石某豪夫公司,出口单价为21美元/张,总出口额有约3万多美元,约合人民币18万元。
石某豪夫公司一共向森泓公司下了11个货柜的SC178款餐椅的订单,每个货柜有970张餐椅,单价为28.5美元,每个货柜订单的货款都是27645美元,约合人民币16万元,但森泓公司只将其中的3个货柜订单出口给了石某豪夫公司,因被杰希集团发现森泓公司侵犯了他们公司的外观专利,后面的8个货柜订单都没有出货,森泓公司已出口给石某豪夫公司的那三个货柜的SC178款餐椅的出口总额为82935美元,约合人民币48万元,以上货款都是谢某在香港收的。
辩护人提交下列证据,并经法庭质证、认证:
和解协议书,证明被告人付某某与杰希智能居家用品科技(惠州)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所??订的相关条款。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的权利人造成人民币414万元损失,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8年2月8日止。
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5年2月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商业秘密罪,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3月17日被依??逮捕。
辩护人陈红霞、林建源,系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08月21日以惠城检公诉刑诉〔2015〕10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锡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某及其辩护人陈红霞、林建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某某与谢某(另案处理)曾分别在杰希智能居家用品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下称杰希集团)任船务报关员及副总裁,并与杰希集团签订了《杰希集团保密制度协议书》,期间,两人掌握了杰希集团产品研发资料、客户信息、客户邮件、客户订单、供应商资料、采购报价、销售报价资料及杰希集团的整套家具出口运???模式等重要商业秘密。
2014年4月及5月,两人先后在香港和惠州注册成立森泓家具有限公司,分工合作经营,并辞职离开杰希集团。
在经营森泓家具公司的过程中,两人抄袭杰希集团的运作模式,以香港森泓家具公司的名义在香港接单,然后在惠州森泓家具有限公司出货方式运营,违反与杰希集团签订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所掌握杰希集团的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及非法获取的产品信息等商业秘密,同时还利用杰希集团JD1244-25及JD1322款餐椅的参数图及样板,要求供应商制作出外观与杰希集团以上两款产品几乎一致样品,分别命名为SC178、SC180餐椅,批量生产后低价出口给杰希集团的客户石某豪夫公司,以抢占杰希集团的客户订单。
经核计,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12月12日,石某豪夫公司一共向森泓公司下了SC178、SC180等款餐椅共54个订单,订单总额为1861317.8美元,合计人民币1116万元;在森泓公司侵犯杰希集团商业秘密的上述时间,杰希集团与石某豪夫的订单比同期下降约80%,造成杰希集团334万美元的损失,约合人民币2070.8万元,利润下降约414万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付某某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的权利人造成人民币414万元损失,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定罪部份没有意见,但辩称其认为没有抄袭杰希集团的设计,只是风格相同,其只是一名报关员,是个跑??的,其认为有过错,是否有犯罪由法律决定。
辩护人辩称:第一、本案受害单位杰希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设计的JD1244-25、JD322款餐椅不属于商业秘密。
(一)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之规定,第三款明确表述: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该罪有三个必要条件:
条件一:不为公众所知悉。
杰希公司的餐椅已经申请专利,并已在市场流通,既然是专利,专利必然是公开的,它形状和参数必然是可为公众知悉。
故此,本产品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
条件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个无争议。
条件三: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这个产品既然流通市场,如何保密,它的参数只要有基本的制作??力的人都能计量出来,更何况其数据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自由查询,信息是完全公开的。
故此,根本不存在保密一说。
综上,该罪缺失两个必要条件,故嫌疑人付某某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此外,石某豪夫、康福浪漫公司的信息根本不属于商业秘密,石某豪夫是全球第二大的家居贸易企业,而其旗下的康福浪漫公司在世界家居行业排名第二(第一为宜家家居),在行业内这些大公司的基本信息是众所周知的,只要通过网络或电话都能获得,并且康福浪漫公司除了杰希公司外在中国还有其他供应商,如华源轩家具等,且华源轩家具在网站上亦有对康福浪漫相关信息的宣传,更说明了这些客户信息根本就是公开的,而且是国内家具供应商所竞相争取的客户。
同时作为一种商业行为,在竞争的条件下,适销产品的品种和产品的交易价格由市场决定,这些信???更不是秘密。
故此,本案公安机关指控商业秘密罪是错误的定性。
(二)本案嫌疑人所生产的产品SC180与权利人的JD322存在明显区别,从外观专利的参数进行分析,完全是两种产品,没有侵犯杰希公司相关的外观设计专利。
SC180是惠州市可好家具有限公司生产的,其法人汪有成的证言明确说到“产品下架的铁管、靠背和坐垫、颜色、高度”都不一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嫌疑人生产销售的产品SC189与杰希公司的外观专利产品是两种不同的产品,不存在侵权以及损害杰希公司合法利益的客观事实。
第二、本案付某某在杰希工作期间,是负责船务工作,与公司的产品信息、商业信息没有任何关系。
签订《技术保密协议书》是杰希公司对所有员工的要求,每一个入职杰希公司的员工都被要求签订了《技术保???协议书》,而不论该员工是否接触或掌握技术秘密,在本案中即便犯罪嫌疑人付某某签订了该协议,该协议也对犯罪嫌疑人不存在任何约束力,因为他作为船务,其唯一接触的公司文件就是船单,而船单一般都没有客户的具体信息和产品的参数等,其工作并没有涉及到杰希公司的秘密,其也没有实施盗取公司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另外,杰希公司有哪些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呢?杰希公司和侦查机关并没有明确,商业秘密是有条件的,不能因为协议里笼统的文字一列就认为全都是商业秘密。
况且,涉案的杰希公司产品型号、数据是石某豪夫或康富浪漫提供的,由其发送至犯罪嫌疑人的森泓公司专用邮箱,由森泓公司按照他们的要求下单,如果要侵权也是石某豪夫或康富浪漫侵权。
第三、该案是否侵权、杰希公司是否对涉案两款产品的外观专利享有合???权利仍不确定,其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有效仍在知识产权部门处理程序中,故此,本案不适宜进入刑事阶段。
2015年2月4日杰希公司向惠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认为森泓公司生产的产品SC178侵犯其专利号为ZL20123009××××.7,名称为餐椅(JD1244-25)的外观设计专利,现该案正在处理程序中,森泓公司是否侵权尚无定论。
另外,犯罪嫌疑人已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杰希公司专利号为ZL20123009××××.7,名称为餐椅(JD1244-25)的外观设计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该无效宣告请求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审查程序正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中。
同时已按惠州市知识产权局的要求,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受理通知书和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复印件及无效宣告的对比文件送交该局。
综上,???罪嫌疑人未接触和掌握杰希公司的商业秘密,也未盗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杰希公司的商业秘密。
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所涉及的相关信息和参数均是来自于公开渠道或第三方,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要件。
更进一步的讲,杰希公司蒋某1向公安机关报案,认为犯罪嫌疑人侵犯其合法的外观专利权,但事实上其是否对涉案产品享有外观专利权尚无定论,如杰希公司专利号为ZL20123009××××.7,名称为餐椅(JD1244-25)的外观设计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杰泓公司与犯罪嫌疑人的生产销售行为连民事侵权都不构成,更何况是需承担刑事责任。
四、退一步讲,假设法院要定罪,那么恳请法院查明以下事实:
1、对本案被告人所侵害被害人的权益是否是商业秘密进行鉴定,并且该秘密有没有进行保护,通过什么手段进行???护?
2、对涉案数额进行重新鉴定。
该损失应当按照被告人所扣缴的产品数量按市场销售的均价(市场法评估)计算,扣除成本(成本法评估)后为受害人的损失。
(在认定损失数额时,请法庭慎重考虑,这个损失是专利产品的损失,非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损失)本案犯罪数额不能按照被害方同期的损失计算,这是一个不确定的损失,更不能按照其销售的价格计算,因为产品的价格是受市场需求变化而变化的,该价格也是浮动的价格,故此,本案能直接体现被害方损失的是现场扣缴的货物计算数量(被告人供述其之前没有销售过被害人的产品),按照市场销售的均价计算,减去成本价为被害人的损失。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付某某与谢某(另案处理)曾分别在杰希智能居家用品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下称杰希集团)任船务报关员及副总裁,并与杰希集团签订了《杰希集团保密制度协议书》,期间,两人掌握了杰希集团产品研发资料、客户信息、客户邮件、客户订单、供应商资料、采购报价、销售报价资料及杰希集团的整套家具出口运作模式等重要商业秘密。
2014年4月及5月,两人先后在香港和惠州注册成立森泓家具有限公司,分工合作经营,并辞职离开杰希集团。
在经营森泓家具公司的过程中,两人抄袭杰希集团的运作模式,以香港森泓家具公司的名义在香港接单,然后在惠州森泓家具有限公司出货方式运营,违反与杰希集团签订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所掌握杰希集团的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及非法获取的产品信息等商业秘密,同时还利用杰希集团JD1244-25及JD1322款餐椅的参数图及样板,要求供应商制做出外观与杰希集团以上两款产品几乎一致样品,分别命名为SC178、SC180餐椅,批量生产后低价出口给杰希集团的客户石某豪夫公司,以抢占杰希集团的客户订单。
经核计,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12月12日,石某豪夫公司一共向森泓公司下了SC178、SC180等款餐椅共54个订单,订单总额为1861317.8美元,合计人民币1116万元;在森泓公司侵犯杰希集团商业秘密的上述时间,杰希集团与石某豪夫的订单比同期下降约80%,造成杰希集团334万美元的损失,约合人民币2070.8万元,利润下降约414万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来源及由此启动的侦查程序合法、有效。
2、书面报案材料,证明杰希智能居家用品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举报原总裁谢某与原船务报关员付某某利用任职期间掌握的大量商业秘密,谋取非法利益,后于2014??4月11日,以付某某为法定代表人在惠州注册了惠州市森泓家具有限公司,同年5月12日在香港注册森泓家具公司,并于当月从集团离职。
香港森泓家具公司在集团原欧洲客户中接单,惠州市森泓家具有限公司在原供应商中下单。
付某某也于2014年7月30日离职,而且两人已经领取集团的保密津贴,擅自将各自电脑带离公司未交回。
特来到公安机关恳请立案侦查,惩罚犯罪,以挽回集团的经济损失。
3、被害人蒋某1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惠州市杰希集团被原副总裁谢某、原船务报关员付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的事实经过。
4、另案处理的同案人谢某供述(共三次供述),供述其于2012年3月至2014年2月在惠州杰希集团工作,任副总裁一职,主要负责供应链、品质部等一系列工作。
后离职,付某某于2014年上半年注册的森泓公司,分为香港森泓公司和惠州森泓公??,这两家公司都是但实际上是同一家公司,有三名员工,其、付某某及张某2,其是香港森泓公司的股东,主营业务是家具的进出口贸易,产品主要是餐椅,这些产品中,一些产品是客户在可好家具厂或东祥家具厂的样板房找出来再叫其公司打样生产,一些是客户直接把设计图发给其公司要要求生产。
森泓公司主要客户是石某豪夫公司,该公司是欧洲的公司,该公司旗下还有康福浪漫公司。
森泓公司的运营方式是:石某豪夫公司给其公司下订单,其公司收到订单邮件后,就由公司的跟单员张某2翻译出来交给付某某,付某某就将订单拟成合同,向可好家具厂、东祥家具厂等供应商下单生产产品。
产品生产出来后,付某某就验货,并联系车辆送到深圳出口给客户,客户收到货后,就将货款汇到其在香港开立的汇丰银行账户。
森泓公司的产品信息是客户到可好家具厂或东???家具厂去挑样品,然后把样品给其公司打样的,森泓公司的客户信息是其之前在杰希集团工作时,认识到杰希集团的客户石某豪夫公司的员工的。
石某豪夫公司向森泓公司购买过哪些产品、何时下过哪些订单、所下订单的内容及具体的金额等情况其不清楚,这些工作都是其交代付某某和张某2去做的,其没有去跟进这些工作,其不清楚这结情况。
森泓公司有无跟石某豪夫公司签订过相关的贸易合同其不清楚,其只知道石某豪夫公司是直接向森泓公司下订单的,石某豪夫公司是于2014年8月、9月份左右开始向森泓公司下订单购买产品的,但石某豪夫公司一共向森泓公司下过多少笔订单其就不记得了,只知道石某豪夫公司所下的订单总金额有100万美元(约合600万元人民币),这是其在香港以森泓公司名义所开立的汇丰银行账户所收到的货款总额。
森泓公司一共??可好家具厂、东祥家具厂等供应商下过多少笔订单其也不清楚,只知道森泓公司向这些供应商下过约500多万元人民币的订单,这也是其在香港以森泓公司名义所开立的汇丰银行账户所支付出去的货款的总额。
其支付货款给供应商是先用这个森泓公司在香港汇丰银行所开立的银行账户先填写好空白的支票,其在支票上只签名字,就交给付某某。
付某某和供应商那边谈好所订购的产品及价格等情况后,供应商就生产产品。
供应商按要求生产出产品后,付某某就在其已签好名字的支票上填写金额、日期等信息,然后再用支票支付给供应商。
其收取货款及支付货款的账户是其在香港以森泓公司的名义所开立的账号为81×××38的汇丰银行账户,该账户收到货款后,其就将货款从该账户转至其以其个人名义在香港汇丰银行所开立的个人账户上,除去所有费用,总利润大约有60多万元人民币。
杰希集团的客户、产品、供应商、经营模式等信息,不是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石某豪夫公司(康福浪漫公司)等客户都是杰希集团的客户,可好家具厂、东祥家具厂等供应商都是杰希集团的供应商,杰希集团的客户、产品、供应商、经营模式等信息都是该公司的内部资料,不为公众所知悉。
是其利用之前在杰希集团所掌握的客户信息及其同石某豪夫公司的工作人员所攒下的人际关系,来同石某豪夫公司的李某沟通,要求其公司与森泓公司进行合作开展贸易,石某豪夫公司才同森泓公司合作进行贸易的。
其只知道森泓公司的一款餐椅侵犯了杰希集团一款餐椅的外观权,但侵犯产品及被侵犯产品的型号其都不记得了。
该款侵权产品是石某豪夫公司的员工去可好家具厂或东祥家具厂(是哪一间供应商其不清楚)去挑样品,挑到了该款侵权餐椅后,??由付某某他们去打样生产的。
在森泓公司的运营中,其负责联系好石某豪夫公司这个客户,与其谈好贸易的事宜,石某豪夫公司向森泓公司下订单后,由张某2对订单进行翻译,然后张某2又将翻译出来的订单交给付某某,付某某负责向供应商下单生产产品、打样及验货等工作,供应商生产出产品后,付某某负责去装货及安排货运至码头出口给客户。
客户收到后,其负责收取货款。
5、证人证言:
(1)、证人邹某1证言,证明其是惠州市东祥家具公司(下简称“东祥家具”)的法人代表,主营业务是生产制造五金、家具。
杰希集团位于惠州市仲某区,主营业务是家具的进出口贸易,该公司于2008年左右就开始与东祥家具有合作关系,客户给杰希集团下订单后,杰希集团就将《产品购销合同》发给东祥家具,向东祥家具下单,东祥家具就为杰希集团生产出产品,也就是说东祥家具是杰希集团的供应商。
森泓家具有限公司(下简称“森泓公司”)于2014年上半年成立,主营业务是家具的进出口贸易,其所知道的只有三名员工,付某某、谢某及张某2,法人代表是付某某,谢某是负责联系客户的,张某2是负责翻译项文及跟单的,该公司同东祥家具有合作关系,也就是说东祥家具也是森泓公司的供应商,双方的合作方式同杰希集团与东祥家具的合作方式相同。
2014年10月,森泓公司的负责人付某某找到其,跟其谈生产餐椅的生意,因他们报价太低,本来不想同他们合作的,但因其考虑到订单太少,后来就于当月开始与森泓公司合作了。
开始合作后,主要是付某某在跟进发送《产品购销合同》、提供产品样板、装货运输、产品出口等工作,货款是谢某支付给东祥家具的,另外,有时候张某2也会给东祥家???发送《产品购销合同》。
森泓公司委托东祥家具生产SC173、SC178款餐椅,SC173款餐椅的单价为117/张,SC178款餐椅的单价为138元/张,森泓公司没有提供相关的图纸,而是付某某拿了以上餐椅的实物样板,让东祥家具昭餐椅的样板生产。
森泓公司给东祥家具下了7个货柜的SC178款餐椅(每个货柜970张,共6790张),下了1个货柜的SC173款餐椅(约有640张)。
其中SC178款餐椅已经将其中的6个货柜的货交给了森泓公司,但森泓公司还没出货给他们的客户,东祥家具还剩1个货柜的货没有生产完成;而那1个货柜的SC173款餐椅已经生产出来,并交货给了森泓公司,森泓公司也已将这批货出口给了他们的客户。
生产好的餐椅没有标示相关的品牌,其只知道他们是出口的,具体往哪销售,其不清楚。
森泓公司已将那1个货柜的SC173款餐椅的货款支付给东祥家具,而那7个货柜的SC178款餐椅,因??泓公司没有出货给客户,所以他们还没将货款支付给东祥家具。
后来杰希集团的老总蒋某2山告知其,说森泓公司的SC178款餐椅侵犯了他们公司的外观专利,就把SC178款餐椅的货全部拉走了。
东祥家具和杰希集团没有关于产品做过相关的保密协定,但蒋某2山和其说过,因东祥家具是杰希集团的供应商,一直为他们生产产品,所以蒋某2山要求东祥家具做他们的产品时,不要泄露他们产品的信息给其他厂商,只是口头上的约定,其答应了蒋某2山。
(2)、证人汪某1证言,证明其是惠州市可好家具有限公司(下简称“可好家具”)法人代表,主要经营家具的生产。
可好家具与惠州杰希集团自2011年底开始一直都保持着业务关系,可好家具是杰希集团的供应商,杰希集团是家具的出口贸易商,杰希集团接到客户的订单后就将订单发给可好家具,并将客户所需要的产??图纸或实物发给可好家具,可好家具就会根据他们所提交的订单、图纸及实物生产出家具成品,杰希集团支付货给可好家具后,就将家具成品提走并出口给他们的客户。
可好家具与森泓公司于2014年10月至同年12月期间开展了两笔业务,在这两笔业务中,可好家具是森泓公司的供应商,合作方式与杰希集团的相同。
森泓公司的地址在惠州,具体在哪里其不清楚,其知道的只有三名员工,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付某某,股东谢某及一名张姓女子(是翻译员),该公司于2014年上半年成立,同样是经营家具的出口贸易业务,可好家具是森泓公司的供应商,平时主要是付某某与可好家具进行接洽沟通,一般都是森泓公司接到客户的订单后,由那张姓女子将订单翻译出来并发给可好家具,并由其议价。
谈定价格后,付某某就将产品的样板拿给可好家具,可好家具就照着样板及订单生产产品,生产出产品后,是由付某某以开具支票的形式将货款支付给可好家具,可好家具为森泓公司生产了SC180款餐椅、SC203款等型号的餐椅,是付某某将这两款餐椅的样板拿过来给其,要其根据样板来打样生产,可好家具为杰希集团生产了JD9115、JD1322、JD021、JD2175等型号的餐椅、餐桌,可好家具和付某某有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产品购销合同》都是付某某送到可好家具,然后由副总同其签字盖章的。
森泓公司分别于2014年10月及2014年12月向可好家具下了两次订单,在第一订单中,森泓公司订了几百张SC203款餐椅,这批货已于2014年10月交了货;在第二笔订单中,森泓公司订了2000张SC180款餐椅,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于2015年1月5日交货,但由于进度原因,于2015年2月2日左右将1600多张SC180款餐椅交货给了森泓公司,剩下的300多张SC180款餐椅于2015年2月6日生产出来,???这批货被杰希集团以侵犯了其公司产品的外观专利为由被科技局的人一起扣走了,可好家具为森泓公司生产SC180款餐椅的单价为118元/张,这批货的总价为236000元,但森泓公司只将1600多张餐椅的货款共约19万元付给了可好家具。
2015年2月3日左右,付某某叫来货柜车,将这1600多张SC180款餐椅装好货,送至深圳盐田港口出口给了康福浪漫公司,当日,付某某以森泓公司的名义给其开具了支票支付这批货的货款。
(3)、证人张某1证言,证明其在杰希集团任研发部经理一职,主要负责杰希集团产品的设计及打样等工作。
谢某原是杰希集团的副总裁,2014年5月从杰希集团离职,并在香港及惠州成立了森泓家具有限公司(下简称“森泓公司”),付某某原是杰希集团的船务员,2014年8月离职,并同谢某一起在香港、惠州成立了森泓公司,其中付某某是惠州森泓公司的法人代表,谢某是香港森泓公司的股东。
谢某和付某某在杰希集团务工时,掌握了杰希集团的大量商业秘密:包括产品的外观、设计图案、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及经营模式等。
他们从杰希集团离职后,就将这些资料带走,他们成立了森泓公司,将以上资料用于森泓公司的运作:包括窃取公司产品的外观及设计图纸生产出他们的产品,窃取杰希集团客户及供应商的信息用于森泓公司产品的生产及出口,并将杰希集团同客户的往来邮件、订单、管理规定、通讯录等资料都拷贝走用于森泓公司的运作。
森泓公司窃取了杰希集团的JD1244-25款餐椅的外观造型,并依据该款餐椅生产出了SC178款餐椅;森泓公司还窃取了杰希集团的JD1322款餐椅的外观造型,依据该餐椅生产出了SC180款餐椅。
JD1244-25款餐椅同SC178款餐椅的外观是一模一样的,内部结构有何差别就不清楚,JD1322款餐椅的脚???是方形的,坐垫及靠背是连接在一起的;而SC180款餐椅的脚管是椭圆形的,坐垫和靠背是分开的,在外观上其他的就基本上是一样的。
森泓公司就是将JD1244-25款餐椅及JD1322款餐椅稍作改动,甚至不改变,就生产出SC178及SC180款餐椅。
JD1244-25款餐椅是2012年4月,由杰希集团投入了大量的经费及人力研发设计出来的,JD1322款餐椅是2012年12月,同样是杰希集团投入了大量的经费及人力研发设计出来的。
杰希集团设计出以上两款餐椅后,就委托公司的供应商生产产品,杰希集团委托了东祥家具生产JD1244-25款餐椅,该款餐椅的生产费用为150元/张,委托可好家具生产JD1322款餐椅,生产费用为119元/张,并销售给了公司的大客户法国的康福浪漫公司。
森泓公司成立后窃取杰希集团的供应商资料,要东祥家具帮忙生产出SC178款餐椅,要可好家具生产出SC180款餐椅。
这两款餐椅不是森泓公司设计的,森泓公司将杰希集团的JD1244-25及JD1322款餐椅稍作改动,就分别形成了SC178及SC180款餐椅,然后付某某就拿着这两款餐椅的样板及图纸去给东祥家具及可好家具进行加工生产。
森泓公司窃取了杰希集团的客户资料,将以上两款产品以更低的价格销售给了石某豪夫公司及康福浪漫公司,森泓公司的业务及运作都是付某某和谢某一起负责的。
(4)、证人蒋某2证言,证明其在杰希集团任业务部经理一职,主要负责开发公司的客户、与客户沟通、向客户推荐公司的产品、维护客户及负责公司产品售后服务等工作。
谢某原是杰希集团的副总裁,2014年5月从杰希集团离职,并在香港及惠州成立了森泓家具有限公司(下简称“森泓公司”),付某某原是杰希集团的船务员,2014年8月离职。
香港森泓公司与惠州森泓公司这两家的分工不同,香港森泓公司负责开发客???及收货款,惠州森泓公司负责联系供应商生产产品及产品的运输、出口,但实际上是同一家公司,对外都叫森泓公司,英文名都是“Shinehomefurniture”。
杰希集团于2006年一直多次出差至法国,通过多方面的沟通及经营,才发掘并维护出康福浪漫公司这个大客户,并同康福浪漫公司建立了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康福浪漫公司也是杰希集团的大客户,这期间杰希集团所产生的差旅费、图册广告费、客户赞助费、免费样品支持费、产品测试费、产品开模费专利申请费、售后服务费等费用共732307.67美元,约合人民币4393846元。
石某豪夫公司是康福浪漫公司的母公司,杰希集团及森泓公司都是通过石某豪夫公司深圳分公司来同康福浪漫公司、石某豪夫公司下订单进行贸易的。
实际上,石某豪夫公司、石某豪夫深圳分公司、康福浪漫公司的信息及联系方式都是杰希集团???内部商业秘密。
石某豪夫公司及康福浪漫公司的邮箱、采购部门员工的联系方式都不是公众所知悉的信息,都是石某豪夫公司的内部资料。
人们在网上可以搜索到的是石某豪夫公司人事部一名对接人员的的手机号码,还有人事部的传真号码。
除此之外,该公司没有再通过任何渠道向外界公开任何该公司的其他联系方式。
付某某、谢某同石某豪夫公司对接下订单、出货、验货、收货及收款等事宜时,石某豪夫公司的相关邮箱及电话号码都是石某豪夫采购部、质检部、产品部等部门的邮箱及电话,这些信息在网络等其他渠道都是相询不到的,都不是公众所知悉的信息,都是石某豪夫公司的内部信息。
石某豪夫公司的以上内部信息,杰希集团是通过前期投入大量的资金,多次到国外同石某豪夫公司商谈,彼此建立了信任,并同该公司建立了交易往来,杰希集团才获得了??公司的这些内部信息的,另外,杰希集团还在维护石某豪夫公司这个客户上投入了大量资金,所以石某豪夫公司的这些内部资料都是杰希集团的商业秘密。
因谢某、付某某两人以前都是杰希集团的高管,他们就是在杰希集团掌握了石某豪夫公司的这些内部信息的,他们都有同杰希集团签订了相关的保密协议,客户这些信息也都是保密范围之内的,但他们从杰希集团离职后,利用之前在杰希集团所掌握的这些信息来为他们的森泓家具有限公司谋利。
其因订单资料很多,其已将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石某豪夫公司和旗下的康福浪漫公司这家公司的订单复印件提供给公安机关,具体数额应以其所提供的资料为准。
另外,其还对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及2014年同期的接单、财务信息做了统计:2014年8月的订单总额为72319美元,2013年8月的订单总额为292319美元,同比一降75%;2014年9月的订单总额为166935美元,2013年9月746935美元,同比下降78%;2014年10月的订单总额为245084美元,2013年10月的订单总额为905084美元,同比下降73%;2014年11月的订单总额为1412美元,2013年11月的订单总额为901412美元,同比下降100%;2014年12月的订单总额为276332美元,2013年12月的订单总额为1256332美元,同比下降78%。
因谢某、付某某等人侵犯了杰希集团的商业秘密,造成了2014年8月后其公司损失的金额为334万美元,约合人民币2070.8万元,这期间损失的利润约400多万元人民币。
其公司还向公安机关提供了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4月期间,杰希集团对康福浪漫公司的出货和收款金额明细表,在该表中,支出为其公司的出货给康福浪漫公司的金额,收入为其公司收到康福浪漫公司货款的金额,这些数据都是康福浪漫公司向其公司下订单及付款的统计。
(5)、证人李某证言,证明其在石某豪夫国际贸易深圳分公司任产品经理一职,主要负责公司产品、订单、验货等工作的跟进。
杰希集团于2007年左右开始和法国康福浪漫公司有贸易合作的,法国康福浪漫公司于2011年就被石某豪夫公司收购了,之后石某豪夫公司就一直于杰希集团保持着业务贸易合作关系。
石某豪夫公司派其来负责同杰希集团对接贸易合作事宜,如下订单、生产、验货、出货等,杰希集团出品给石某豪夫公司的产品有JD1244-25、JD1322等多种款式的餐椅,石某豪夫公司于2014年8月开始跟惠州森泓公司开展贸易合作的。
2014年年初,杰希集团原副总裁谢某打电话给其,说他从杰希集团离职了,他准备成立一家新公司,还说到时候他公司成立之后想同石某豪夫公司合作。
因一直以来石某豪夫公司同谢某所在的杰希集团都保持着合作关系,其和谢某也比较熟悉,但谢某的公司尚未成立,且也不是其可以决定的,其就说要等公司成立后再说。
2014年5月,谢某的森泓公司成立的,客户也选了他们公司的产品要下单,所以石某豪夫公司与森泓公司才有了贸易上的往来。
森泓公司出口的产品有SC178款餐椅(SandyChair),SC180款餐椅(SnapChair)等数种款式的产品。
石某豪夫公司向森泓公司下了三份订单购买SC180款餐椅,第一份订单是2014年10月底,石某豪夫公司下单购买2000张SC180款餐椅,单价为21美元/张,订单总额为42000美元,约合24万元人民币,这批货已经出口给了石某豪夫公司;第二份订单是2014年11月底,石某豪夫公司向森泓公司下单购买2000张SC180款餐椅,单价为21美元/张,订单总额为42000美元,约合24万元人民币,这批货有没有出口给石某豪夫公司其不清楚;第三份订单的2014年12月初,石某豪夫公??向森泓公司下单购买160张SC180款餐椅(共40套,每套4张餐椅),单价是22.5美元/张,订单总额为3600美元,约合2万元人民币,这批货没有出口给石某豪夫公司,石某豪华公司向森泓公司下了11份订单购买SC178款餐椅,订单的日期都是2014年11月底至2014年12月初期间,每笔订单都是1个货柜的货(每个货柜970张餐椅),单价都是28.5美元/张,每个订单的总额都是27645美元,约合人民币16万元,但在这11个订单中,只有其中的3个订单已经出货给了石某豪夫公司,这三个订单的总额为82935美元,约合49万元人民币。
以上已出货给客户的订单的货款都交到了谢某的指定账户上。
后来公安人员将付某某拘留后,其才听说SC178、SC180款餐椅侵犯了杰希集团的两款餐椅的外观专利,另外,SC178款餐椅出口至国外给客户的产品名字是“ChairSandy”(或SandyChair),SC180款餐椅出口到国外给客户的产品名字是“ChairSnap”(或SnapChair)。
杰希集团是在2015年2月份左右将他们公司的JD1244-25、JD1322款餐椅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发给其的,那时候其才知道杰希集团的这两款产品是有外观设计专利的,而森泓公司的SC178、SC180款餐椅有无外观设计专利其就不清楚了。
JD1244-25同SC178款餐椅外观上比较相似,但这两款产品的扁管不同,还有缝线不同。
其也是今年年初才知道,杰希集团告森泓公司的SC178款餐椅及SC180款餐椅分别侵犯了JD1244-25、JD1322款餐椅的外观专利。
因客户(德国BST公司)要求对SC180款餐椅进行报价及打样,所以其于2014年7月通过邮件将JD1322款餐椅的参数图发给了森泓公司的张某2。
该款餐椅的参数图是其在石某豪夫数据系统内找出来的,再发给张某2。
其在森泓公司的样板房内看到了SC178款餐椅的样板,就觉得这款餐椅同杰希集团的JD1244-25款餐椅很相似,且森泓公司??其报价比较低,客户就决定向森泓公司订购这款餐椅。
但这款餐椅的样板是何人设计的,是谁将这款餐椅的样板放在森泓公司样板房的其就不清楚了。
石某豪夫公司向森泓公司下了约十来个货柜的SC178款餐椅,总共有约9000多张,出了大概三个货柜的货,有约2000多张,其他的都被专利局扣押了,没有成功出货,具体的交易金额其不记得了。
石某豪夫公司向森泓公司下了多少SC180款餐椅其不记得了,只记得后来出了约4000张的货,交易金额有多少其也不记得了。
其跟杰希集团、森泓公司开展贸易往来时所使用的邮箱、电话等信息不是公众所知悉的,其公司只有将人事招聘的负责人的电话及邮箱等联系方式公布在互联网等媒体上,但没有将其公司产品、业务部门的联系方式公布于外。
(6)、证人张某2证言,证明其在惠州市森泓家具有限
公司(下简称??惠州森泓”)任翻译员一职,主要负责帮助老板翻译各种资料,有时也会跟进一些订单。
森泓公司法人代表是付某某,于2009年至2014年8月在惠州杰希集团工作,任船务员一职,负责产品出口的报关工作;谢某是香港森泓家具有限公司(下简称“香港森泓”)的负责人,于2012年至2014年5月惠州杰希集团工作,任副总裁一职,负责公司整个供应链部门及内处管理经营的全面工作。
惠州森泓和香港森泓实际上就是一间公司,对外都是森泓公司(Shinehomefurniture),二者在业务中进行着分工合作;森泓公司国外的客户将订单发到森泓公司的邮箱上,其就将订单翻译出来给付某某。
付某某看过订单,跟谢某商量后,就要其根据他们的意思做出《产品购销合同》,以及发邮件或亲自送达的形式将《产品购销合同》给到供应商生产家具。
供应商将家具生产出来后,森泓公司就将货款给供应商,再由付某某在惠州森泓这边将货物运送至深圳的港口出口给客户,客户就将货款打到香港森泓的账户上。
森泓公司的供应商有东祥家具厂、可好家具厂等,客户主要有德国的石某豪夫公司及其下级公司、法国的康福浪漫公司,东祥家具厂和可好家具厂与杰希集团保持了好几年的合作关系,一直都是杰希集团的供应商。
石某豪夫公司及其下级公司、法国的康福浪漫公司实际上也就是同一家公司,跟杰希集团也保持了好几年的贸易往来。
森泓公司销售了SC178款、SC180款、SC201款、SC203等款式的餐椅给石某夫公司。
SC178款是森泓公司委托东祥家具厂生产的,SC180款餐椅是森泓公司委托可好家具厂生产的,是谢某代表森泓公司去跟石某豪夫公司、东祥家具厂及可好家具厂通过电话商谈业务的,森泓公司向供应下单时,这些产品有的是石某夫公司的相关设计??员设计的,有的是可好家具厂、东祥家具厂等供应商本身就有的样板,石某豪夫公司给的都是产品的图纸,供应商的则是样板。
森泓公司同东祥家具厂、可好家具厂都有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般是付某某或其将《产品购销合同》通过电子邮件或直接送达的方式给到可好家具厂、东祥家具厂等供应商,他们收到后,就在《产品购销合同》上签字盖章。
据其所知,森泓公司是没有在《产品购销合同》上签字盖章的。
森泓公司同石某豪夫公司进行贸易往来时没有签订合同,因森泓公司和德国的公司发生贸易往来时,都是他们将订单发给森泓公司,然后森泓公司就按照订单找供应商生产产品,然后再将产品发给客户,这样就行了,没有签订相关的合同,订单上面是没有签字和盖章的。
5、电子数据提取清单,证明被告人付某某向公安人员提交其的笔记本电脑,从中提取出来证据材料关于杰希集团的产品参数、内部资料、公司管理规定、邮件文档、员工信息等资料。
6、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证明公安人员将被告人付某某
抓获后,根据其的供述来到仲恺高新区侨场牛墩街2号付某某的住处内查获了在台面上一台笔记本电脑、一个公章、一张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深圳分中心业务受理登记表、一张中国电子口岸入网用户资格审理登记表、一张张云身份证复印件、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一张开户许可证、一张营业执照、一张税务登记证(副本)、一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随即对上述物品依法予以扣押;
付某某被抓获后,将其所掌握的涉案材料(包括杰希集团的相关文件、森泓公司的相关文件及快递面单等资料)提供给公安人员,随即对上述提交的材料依法予以??押。
7、辨认材料及照片签供,证明被害单位工作人员蒋某2山对谢某、照片中两张椅了分别是杰希集团的JD1244-25款餐椅及森泓公司的SC178款餐椅;杰希集团的JD1322款餐椅及森泓公司的SC180款餐椅进行了辨认;
证人邹某1对付某某要求其厂生产的餐椅照片进行了辨认;
证人张某2对其所提供的统计表、订单合同等材料进行了辨认;
被告人付某某对《产品购销合同》的复印件、样品单、被查获的杰希集团内部资料(装柜细节要求、装柜流程、订单排程表、参展摆展分工明细表、杰希集团通讯录、商检资料明细表、干燥炉操作规程、值班人员须知、技术人员须知、保管管理制度、部门主管工作职责、仓管员工作职责、采购员工作职责、员工宿舍管理制度、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木制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公司概况、餐椅照片、发给法国??福浪漫公司的邮件、邮件信息)、SC178款餐椅的样品报告、快递单、其储存大量杰希集团内部资料的笔记本电脑、杰希集团的JD1244-25款餐椅及森泓公司的SC178款餐椅;杰希集团的JD1322款餐椅及森泓公司的SC180款餐椅、在其电脑里打印出来的餐椅照片等均进行了辨认及签供。
8、邮件截图信息,证明被告人付某某以邮件形式给东祥家具厂提供样板的信息。
杰希集团所提供的材料,均证明杰希集团的员工守则、保密制度员工资料、产品参数表、财务统计、出货和收款金额明细、相关订单等相关情况。
9、订购单,证明深圳石某豪夫公司向森泓公司订购
餐椅的时间、数量及价格。
10、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深圳分中心业务受理登记表、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证明惠州市森泓家具有限公司的家具经相关部门审批可以出口。
11、产品购销合同,证明惠州市森泓家具有限公司分别委托东祥家具厂、可好家具厂生产SC178款餐椅的规格、数量、单价及金额。
12、石某豪夫国际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提供的说明(经翻译成某),证明康福浪漫和森泓公司之间存在商业关系,两家公司是直接联系的,其公司仅起联系作用,所有正式业务联系的相关信件都是直接由两间公司完成的。
13、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证明惠州市森泓家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付某某,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是2014年4月4日,经营范围家具设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销售,家具。
14员工手册,证明杰希智能居家用品科技(惠州)
有限公司的员工守则、保密管理条例、消防安全条例等相关规定。
15、被告人付某某供???(共作五次供述):
第一次供述:其于2014年4月成立了惠州森泓公司(下简称“惠州森泓”)并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
原先在杰希集团的上司谢某(年约50多岁,台湾人)和其商量,说他手上有客户订单,叫其和他一起出来开公司自己接单做家具生意,其和谢某就分别离了职。
该公司只有其一名员工,其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家具设计、出口家具,也就是其公司将家具的图纸交给供应商生产出家具产品,然后出口到国外。
现在只有德国的石某豪夫公司一个客户,其公司的生产、供应商是东祥家具厂和可好家具厂。
惠州森泓公司的家具产品销往法国石某豪夫公司,也有销往法国康福浪漫公司,实际上,康福浪漫公司就是石某豪夫公司下面的一个品牌,森泓公司就是同石某豪夫公司下的康福浪漫公司接的订单,但其公司是于2014年11月才接到康福浪漫公司的订单的??但因为杰希集团告其公司侵权,其公司就一直没有和康福浪漫公司完成过交易,康福浪漫公司在其公司下的订单中是森泓家具SC178款餐椅。
另外,谢某于2014年5月在香港注册成立了香港森泓家具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森泓”),康福浪漫公司也在香港森泓公司下了订单,订购的是森泓家具SC180款餐椅。
惠州森泓和香港森泓生产出来的产品,在编号前面都用的是“森泓SC”,这两家公司是合作关系,就是谢某在香港的公司接订单,然后由其在惠州的公司联系厂家生产产品,由惠州的公司出货。
康福浪漫公司和惠州森泓于2014年11月左右下了一次订单,有5000多张SC178款的餐椅,供应商东祥家具已将这批餐椅生产好,但后因杰希集团告惠州森泓侵权,就还没进行交易。
香港森泓于2014年10月至11月销售了约2000张SC180款餐椅给康福浪漫公司的上级公司石某豪夫公司。
2014年11月左右??石某豪夫公司又向香港森泓下了2000张SC180款餐椅的订单,但该笔交易未完成。
惠州森泓SC178款餐椅是东祥家具厂生产,香港森泓的SC180款餐椅是可好家具厂生产的。
SC178款餐椅是由惠州森泓提供了设计图纸给东祥家具厂生产的,SC180款餐椅的实物样板是香港森泓设计生产出来的,实物样板提供给可好家具厂,可好家具厂对实物样板进行剖析,然后再生产出来的。
因其之前在杰希集团工作过,可好家具厂和东祥家具厂都是杰希集团的生产、供应商,这两家家具厂之前有为杰希集团生产过类似的产品。
其在杰希集团任船务员期间,了解到这两家家具厂的基本怀脱离,也知道这两家家具厂有生产类似产品的资质和能力。
SC178款餐椅和SC180款餐椅分别侵犯了杰希集团的杰希JD1244-25款餐椅及杰希JD1322款餐椅的外观设计专利,其认为惠州森泓委托生产的SC178款餐椅有侵犯了杰希集团???杰希JD1244-25款餐椅的外观专利,因杰希集团告惠州森泓委托生产的该款餐椅侵犯了杰希JD1244-25款餐椅的外观专利,且惠州市科技局向其出示过杰希集团该款产品的外观专利证书,所以其意识到惠州森泓生产的SC178款餐椅有侵犯了杰希集团所生产的JD1244-25款餐椅的外观专利。
而香港森泓委托生产的SC180款餐椅没有侵犯杰希集团的杰希JD1322款餐椅的外观专利,因谢某有和其说明过该款餐椅没有侵犯杰希JD1322款餐椅的外观专利,惠州市科技局也没向其出示过相关产品的外观专利证书。
其在杰希集团担任船务员期间,跟杰希集团签订了《技术保密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了其要对公司的技术秘密、工作成果、研发成果、商业合同内容、客户名单及联系方式、产品外观设计及图纸等内容要履行保密义务。
且其和杰希集团解除劳动关系后,三年内其还要继??遵守以上协议内容。
第二次供述:供述惠州森泓与香港森泓的关系及下订单的流程。
第三次供述:惠州市森泓家具有限公司(下简称“惠州森泓”)与香港森泓家具有限公司(下简称“香港森泓”)是一起的,谢某在香港那边的森泓公司同石某豪夫公司等客户接单,然后他就通过邮件将订单发到惠州这边的森泓公司给其,其就将订单拿给东祥家具厂、可好家具厂等供应商生产产品。
供应商将产品生产后,其就到供应商处验货,然后再由其将产品在惠州出口给客户,客户就把货款支付给谢某,实际上惠州森泓和香港森泓就是一起的,甚至算是一家公司。
森泓公司总共就只有谢某、其、张某2三人。
实际上,SC178款餐椅就是石某豪夫公司将杰希集团JD1244-25款餐椅设计图纸给惠州森泓,惠州森泓就直接根据该图纸的内容,拿去给东祥家具厂生产出来的。
SC180款餐椅则是惠州森泓按客户的要求,将杰希集团JD1322款餐椅的样本拿去给可好家具厂,照着该样本生产的,另外,SC178款餐椅销售给客户的名称为“ChairSandy”(或SandyChair),SC180款餐椅销售给客户的名称为“ChairSnap”(或SnapChair).
公安人员在其住处所查获的笔记本电脑内存储着杰希集团的产品图纸、管理规定、公司概况、员工信息、员工职责规定、客户信息等内部资料,其离职后没多在意这些资料,所以就没去处理它们。
2014年10月,石某豪夫公司向森泓公司下过一笔订单,其中有1500多张SC180款餐椅,后如期将这批餐椅出口给了石某豪夫公司,该未餐椅的销售额是多少其不太清楚,是谢某收的货款,但这批餐椅的生产价格为17万元人民币,且这款餐椅的单价为21美元一张,总价为3万多美元,约合18万元人民币。
另外,后来石某豪夫??司又向森泓公司下了几次单购买这两款餐椅,但因侵犯了杰希集团产品专利,后面的订单都没有完成交易。
第四次供述:森泓公司所生产的SC178款餐椅和SC180款餐椅是其叫员工张某2同石某豪夫公司的李小姐联系,要石某豪夫公司将杰希集团的JD1244-25、JD1322等款式餐椅的参数图发过来给其,其再拿着参数图到东祥家具厂、可好家具厂等处打样,然后再要东祥家具厂、可好家具厂等供应商根据打出来的样本生产出来的。
出示从其笔记本电脑内打印出来的邮件、资料,经其辨认,这相关邮件及资料的主要内容有:1、森泓公司SC180、SC178款餐椅的图片;2、康福浪漫公司向某希集团下的购买JD1244-25等款式餐椅的订单;3、亚特公司、乐之公司、思卡公司等杰希集团的大客户向某希集团下订单购买产品的船务资料;4、康福浪漫公司检验杰希集团货物的行程清单;5、康福浪漫公司向某希集团订舱的船务资料及报关单;6、康福浪漫公司和森泓公司签订贸易合同前,康福浪漫公司要求森泓公司需要准备的资料及具备的条件的说明;7、康福浪漫公司的李小姐同森泓公司的张某2沟通,要求森泓公司为SC178款(SandyChair)及SC180款(SnapChair)等款式的餐椅打样品,要求康福浪漫公司提供杰希集团JD1006、JD1322、JD1244-25、JD3016、JD1506等款式餐椅的参数图,李小姐还同张某2说明了石某豪夫公司的人会去森泓公司验样品。
8、石某豪夫公司应森泓公愤的要求,提供给森泓公司的杰希集团JD1006、JD1322、JD1244-25、JD3016、JD1506等款式餐椅的参数图。
因石某豪夫公司想要购买杰希集团的以上几款餐椅,但他们公司又觉得杰希集团的这些产品价格太高,就向其公司购买,所以其公司就要求石某豪夫公司将杰希集团的以上几款餐椅的参数图发给了其公司,其好拿着这些参数图去找供应商打样生产。
森泓公司一共出口了约1600多张SC180款餐椅给石某豪夫公司,出口单价为21美元/张,总出口额有约3万多美元,约合人民币18万元。
石某豪夫公司一共向森泓公司下了11个货柜的SC178款餐椅的订单,每个货柜有970张餐椅,单价为28.5美元,每个货柜订单的货款都是27645美元,约合人民币16万元,但森泓公司只将其中的3个货柜订单出口给了石某豪夫公司,因被杰希集团发现森泓公司侵犯了他们公司的外观专利,后面的8个货柜订单都没有出货,森泓公司已出口给石某豪夫公司的那三个货柜的SC178款餐椅的出口总额为82935美元,约合人民币48万元,以上货款都是谢某在香港收的。
辩护人提交下列证据,并经法庭质证、认证:
和解协议书,证明被告人付某某与杰希智能居家用品科技(惠州)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所??订的相关条款。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的权利人造成人民币414万元损失,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8年2月8日止。
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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