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系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
因涉嫌犯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0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当月12日经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07年9月1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旭,系湖北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夏检刑诉(2008)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08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黄旭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
2002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仅取得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镇唐涂村546亩土地租赁权而没有取得使用权证书的情况下,谎称该土地使用权证在办理过程中并出具虚假的土地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文件,骗取湖北荆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该土地价值人民币19117958元的评估报告。
尔后又伪造程某在农业银行武汉市洪山支行有人民币40万元存款的企业注册资本入资专用存款证明,骗取湖北海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出资人民币1860万元,程某出资人民币40万元的验资报告。
2002年9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使用上述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了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共计人民币1900万元。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05年4月至2006年12月间,被告人李某某未经土地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镇唐涂村集体土地149.74亩,其中,农用地139.53亩(含基本农田36.81亩),建设用地10.21亩,并非法将该土地改为建设用地,用于兴建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二期工程。
该工程建筑占地面积16.23亩(在农用地内建筑占地面积15.40亩),其他基础设施占地面积23.5亩,绿化及其他占地面积100.63亩,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
2007年3月1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证人程某、王某、魏某、张某、姚某、汪某、胡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结论;4、书证;5、物证(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且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
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一款 、第三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应当以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的综合意见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均无异议,但没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主观故意。
经审理查明: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
2002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仅取得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镇唐涂村546亩土地租赁权而没有取得使用权证书的情况下,谎称该土地使用权证在办理过程中并出具虚假的土地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文件,骗取湖北荆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该土地价值人民币19117958元的评估报告。
尔后,李某某又伪造程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洪山支行有人民币40万元存款的企业注册资本入资专用存款证明,骗取湖北海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李某某出资人民币1860万元,程某出资人民币40万元的验资报告。
2002年9月30日,李某某使用上述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了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共计人民币19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公开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证人证言
1、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股东程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李某某公司名称是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2002年10月15日在湖北省工商局领取执照,注册资本人民币1900万元。
李某某以土地出资,占股98%;程某以曾借给李某某人民币40万元出资,占股2%。
程某并没有到银行存入注册资金,也没有办过银行证明。
2、湖北海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经理王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02年,公司根据李某某提供的土地转让协议、承诺书、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洪山支行企业注册资本入资专用存款证明等文件对江夏区五里界镇唐涂村540余亩土地进行了评估,价值人民币1860万元;股东程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洪山支行有存款人民币40万元,并向湖北省工商局提供了验资、评估报告。
3、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洪山支行原职工魏某的证言笔录证实: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洪山支行没有经办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企业注册资本业务,也没有出具资金证明。
4、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洪山支行职工张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企业注册资金入资专用证明的签名不是张某本人所签,该行也没有企业注册专用章。
5、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镇唐涂村村民姚某、郑光礼的证言笔录均证实:江夏区五里界镇唐涂村老林场处540余亩土地租给李某某,租期50年,从1999年开始,每亩租金每年人民币50元。
6、湖北海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胡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的验资是胡某负责审核的。
2002年,李某某提出成立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需出具验资报告。
李某某是以江夏区五里界镇唐涂村546亩土地出资,另一个股东以现金人民币40万元出资。
当时对546亩土地评估价值人民币19117958元。
李某某并没有546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仅有唐涂村与李某某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和承诺书,李某某承诺6个月内办好土地过户手续。
书证
1、伪造的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洪山支行企业注册资本入资专用存款证明证实: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股东程某于2002年9月28日在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洪山支行有人民币40万元存款。
尾部署名有张某、魏某。
2、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洪山支行分户帐证实:企业注册资本入资专用存款证明上的银行帐号并非程某个人帐户,且帐内也无人民币40万元存款。
3、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证实:2002年5月20日,姚某代表江夏区五里界镇唐涂村与李某某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同意将该村“四荒”土地546亩以每亩人民币3.5万元,共计人民币191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某,时间为50年,自2001年12月20日至2050年12月19日。
4、湖北海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鄂海信验字(2002)278号验资报告证实: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责任公司(筹)由李某某、程某共同出资组成。
截至2002年9月28日,已收到各方缴纳的注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1900元。
李某某以地处江夏区五里界镇唐涂村546亩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人民币1911.80万元,全体股东确认的价值为人民币1860万元;程某以现金人民币40万元缴存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洪山支行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专用账户03×××36账号。
5、湖北荆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鄂荆信评字(2002)03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证实:截止2002年9月27日,李某某委托评估的地处江夏区五里界镇唐涂村546亩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人民币19117958元。
6、李某某于2002年出具的担保书证实,李某某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人民币1860万元,资产属本人所有,无权属争议。
7、署名李某某、姚某承诺函证实:2002年5月20日,姚某代表江夏区五里界镇唐涂村承诺在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组建完成六个月内将唐涂村546亩土地使用权由唐涂村直接转让登记到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名下。
鉴定结论
1、武汉市公安局武公刑技字(2008)1030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企业注册资本入资专用存款证明上的签名张某、魏某不是其二人所书写;
2、武汉市公安局武公刑技字(2008)1031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承诺函上姚某签字不是姚某本人所书写。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是于2002年以人民币1900万注册成立,股东是李某某和程某。
李某某以江夏区五里界镇唐涂村546亩土地作价人民币1860万元出资,程某以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洪山支行存款人民币40万元出资。
银行资金证明等书面材料是伪造的。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05年4月至2006年12月,李某某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江夏区五里界镇唐涂村集体土地149.74亩,兴建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二期工程。
占用农业用地139.53亩(其中基本农田36.81亩),建设用地10.21亩。
二期工程建筑占地总面积16.23亩。
在农用地139.53亩范围内建筑占地面积15.40亩,其他基础设施占地面积23.5亩(其中,基本农田36.81亩范围内建筑占地面积1.69亩,其他设施占地面积7.9亩),绿化及其他占地面积100.63亩。
在建设用地10.21亩范围内建筑占地面积0.84亩,其他基础设施占地面积2.94亩。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公开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书证
1、夏他项(2000)字第013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证实,座落于江夏区五里界镇唐涂村的地号为JC0609001的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类型为租赁,土地用途为农业种植。
2、夏土资执罚字(2007)11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05年4月,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在未经土地部门批准情况下,擅自占用江夏区五里界镇唐涂村集体土地149.74亩新建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二期工程。
其中,农业用地139.53亩(基本农田36.81亩),建设用地10.21亩。
建筑占地面积16.23亩。
在农用地内建筑占地面积15.40亩,其他基础设施占地面积15689.9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范围内建筑占地面积1.69亩,其他设施占地面积5280.3平方米)。
在建设用地10.21亩范围内建筑占地558.1平方米,其他基础设施占地1376.1平方米。
3、武国土房复决字(2007)1号行政复议书证实: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于2007年9月11日作出维持夏土资执罚字(2007)11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4、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勘察测绘队关于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用地现状测量的说明证实:截至2007年1月,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用地占用土地情况。
5、武汉市江夏区国土局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证实:武汉市江夏区国土局分别于2006年8月16日和2006年12月22日先后二次通知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停止违法占地行为。
6、武汉市江夏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04年8月27日,武汉市江夏区林业局下达处罚决定书,认定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使用江夏区五里界镇唐涂村林地49695平方米用于建设公寓并予以处罚。
7、武汉市江夏区林业局出具的书面证明证实:2000年8月9日武汉市江夏区林业局同意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租赁江夏区五里界镇唐涂村213.6亩林地新建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开发特种种植,期间不得改变林地性质。
8、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局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预审报告书证实:2000年7月经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局批准,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农业开发占地面积545.5亩,其中占用耕地面积59.5亩,水面276亩,居民点、工矿用地9亩。
所占用基本农田不得改变用途,只能用于农业种植。
物证
物证(照片)证实,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新建房屋等情况。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2005年4月至2006年12月,李某某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江夏区五里界镇唐涂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新建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二期工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且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没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主观故意。
经查,被告人李某某所经办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预审报告书》等书证均已注明,被告人李某某所租赁的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用途为农业种植,充分证明李某某明知所占用的土地含农用地,且改变了农用地的用途。
因此,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事实、证据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一款 、第三百四十二条 、第六十九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7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2万元(此款限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3月2日起至2011年8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犯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0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当月12日经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07年9月1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旭,系湖北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夏检刑诉(2008)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08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黄旭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
2002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仅取得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镇唐涂村546亩土地租赁权而没有取得使用权证书的情况下,谎称该土地使用权证在办理过程中并出具虚假的土地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文件,骗取湖北荆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该土地价值人民币19117958元的评估报告。
尔后又伪造程某在农业银行武汉市洪山支行有人民币40万元存款的企业注册资本入资专用存款证明,骗取湖北海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出资人民币1860万元,程某出资人民币40万元的验资报告。
2002年9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使用上述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了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共计人民币1900万元。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05年4月至2006年12月间,被告人李某某未经土地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镇唐涂村集体土地149.74亩,其中,农用地139.53亩(含基本农田36.81亩),建设用地10.21亩,并非法将该土地改为建设用地,用于兴建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二期工程。
该工程建筑占地面积16.23亩(在农用地内建筑占地面积15.40亩),其他基础设施占地面积23.5亩,绿化及其他占地面积100.63亩,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
2007年3月1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证人程某、王某、魏某、张某、姚某、汪某、胡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结论;4、书证;5、物证(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且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
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一款 、第三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应当以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的综合意见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均无异议,但没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主观故意。
经审理查明: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
2002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仅取得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镇唐涂村546亩土地租赁权而没有取得使用权证书的情况下,谎称该土地使用权证在办理过程中并出具虚假的土地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文件,骗取湖北荆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该土地价值人民币19117958元的评估报告。
尔后,李某某又伪造程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洪山支行有人民币40万元存款的企业注册资本入资专用存款证明,骗取湖北海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李某某出资人民币1860万元,程某出资人民币40万元的验资报告。
2002年9月30日,李某某使用上述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了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共计人民币19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公开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证人证言
1、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股东程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李某某公司名称是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2002年10月15日在湖北省工商局领取执照,注册资本人民币1900万元。
李某某以土地出资,占股98%;程某以曾借给李某某人民币40万元出资,占股2%。
程某并没有到银行存入注册资金,也没有办过银行证明。
2、湖北海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经理王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02年,公司根据李某某提供的土地转让协议、承诺书、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洪山支行企业注册资本入资专用存款证明等文件对江夏区五里界镇唐涂村540余亩土地进行了评估,价值人民币1860万元;股东程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洪山支行有存款人民币40万元,并向湖北省工商局提供了验资、评估报告。
3、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洪山支行原职工魏某的证言笔录证实: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洪山支行没有经办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企业注册资本业务,也没有出具资金证明。
4、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洪山支行职工张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企业注册资金入资专用证明的签名不是张某本人所签,该行也没有企业注册专用章。
5、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镇唐涂村村民姚某、郑光礼的证言笔录均证实:江夏区五里界镇唐涂村老林场处540余亩土地租给李某某,租期50年,从1999年开始,每亩租金每年人民币50元。
6、湖北海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胡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的验资是胡某负责审核的。
2002年,李某某提出成立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需出具验资报告。
李某某是以江夏区五里界镇唐涂村546亩土地出资,另一个股东以现金人民币40万元出资。
当时对546亩土地评估价值人民币19117958元。
李某某并没有546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仅有唐涂村与李某某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和承诺书,李某某承诺6个月内办好土地过户手续。
书证
1、伪造的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洪山支行企业注册资本入资专用存款证明证实: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股东程某于2002年9月28日在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洪山支行有人民币40万元存款。
尾部署名有张某、魏某。
2、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洪山支行分户帐证实:企业注册资本入资专用存款证明上的银行帐号并非程某个人帐户,且帐内也无人民币40万元存款。
3、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证实:2002年5月20日,姚某代表江夏区五里界镇唐涂村与李某某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同意将该村“四荒”土地546亩以每亩人民币3.5万元,共计人民币191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某,时间为50年,自2001年12月20日至2050年12月19日。
4、湖北海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鄂海信验字(2002)278号验资报告证实: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责任公司(筹)由李某某、程某共同出资组成。
截至2002年9月28日,已收到各方缴纳的注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1900元。
李某某以地处江夏区五里界镇唐涂村546亩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人民币1911.80万元,全体股东确认的价值为人民币1860万元;程某以现金人民币40万元缴存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洪山支行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专用账户03×××36账号。
5、湖北荆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鄂荆信评字(2002)03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证实:截止2002年9月27日,李某某委托评估的地处江夏区五里界镇唐涂村546亩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人民币19117958元。
6、李某某于2002年出具的担保书证实,李某某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人民币1860万元,资产属本人所有,无权属争议。
7、署名李某某、姚某承诺函证实:2002年5月20日,姚某代表江夏区五里界镇唐涂村承诺在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组建完成六个月内将唐涂村546亩土地使用权由唐涂村直接转让登记到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名下。
鉴定结论
1、武汉市公安局武公刑技字(2008)1030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企业注册资本入资专用存款证明上的签名张某、魏某不是其二人所书写;
2、武汉市公安局武公刑技字(2008)1031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承诺函上姚某签字不是姚某本人所书写。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是于2002年以人民币1900万注册成立,股东是李某某和程某。
李某某以江夏区五里界镇唐涂村546亩土地作价人民币1860万元出资,程某以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洪山支行存款人民币40万元出资。
银行资金证明等书面材料是伪造的。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05年4月至2006年12月,李某某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江夏区五里界镇唐涂村集体土地149.74亩,兴建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二期工程。
占用农业用地139.53亩(其中基本农田36.81亩),建设用地10.21亩。
二期工程建筑占地总面积16.23亩。
在农用地139.53亩范围内建筑占地面积15.40亩,其他基础设施占地面积23.5亩(其中,基本农田36.81亩范围内建筑占地面积1.69亩,其他设施占地面积7.9亩),绿化及其他占地面积100.63亩。
在建设用地10.21亩范围内建筑占地面积0.84亩,其他基础设施占地面积2.94亩。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公开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书证
1、夏他项(2000)字第013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证实,座落于江夏区五里界镇唐涂村的地号为JC0609001的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类型为租赁,土地用途为农业种植。
2、夏土资执罚字(2007)11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05年4月,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在未经土地部门批准情况下,擅自占用江夏区五里界镇唐涂村集体土地149.74亩新建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二期工程。
其中,农业用地139.53亩(基本农田36.81亩),建设用地10.21亩。
建筑占地面积16.23亩。
在农用地内建筑占地面积15.40亩,其他基础设施占地面积15689.9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范围内建筑占地面积1.69亩,其他设施占地面积5280.3平方米)。
在建设用地10.21亩范围内建筑占地558.1平方米,其他基础设施占地1376.1平方米。
3、武国土房复决字(2007)1号行政复议书证实: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于2007年9月11日作出维持夏土资执罚字(2007)11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4、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勘察测绘队关于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用地现状测量的说明证实:截至2007年1月,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用地占用土地情况。
5、武汉市江夏区国土局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证实:武汉市江夏区国土局分别于2006年8月16日和2006年12月22日先后二次通知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停止违法占地行为。
6、武汉市江夏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04年8月27日,武汉市江夏区林业局下达处罚决定书,认定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使用江夏区五里界镇唐涂村林地49695平方米用于建设公寓并予以处罚。
7、武汉市江夏区林业局出具的书面证明证实:2000年8月9日武汉市江夏区林业局同意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租赁江夏区五里界镇唐涂村213.6亩林地新建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开发特种种植,期间不得改变林地性质。
8、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局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预审报告书证实:2000年7月经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局批准,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农业开发占地面积545.5亩,其中占用耕地面积59.5亩,水面276亩,居民点、工矿用地9亩。
所占用基本农田不得改变用途,只能用于农业种植。
物证
物证(照片)证实,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新建房屋等情况。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2005年4月至2006年12月,李某某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江夏区五里界镇唐涂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新建湖北华威生态老人院有限公司二期工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且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没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主观故意。
经查,被告人李某某所经办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预审报告书》等书证均已注明,被告人李某某所租赁的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用途为农业种植,充分证明李某某明知所占用的土地含农用地,且改变了农用地的用途。
因此,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事实、证据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一款 、第三百四十二条 、第六十九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7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2万元(此款限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3月2日起至2011年8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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