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8-12-26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张某某。
 
辩护人李某,江苏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某。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以洪检诉刑诉(2013)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一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周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季某、刘某某、徐某、余某某、杨某某、许某、许某某、雷某某、柳某某、陈某某、冯某某等人无资金的情况下,仍先后为上述人员申请成立的公司出资11次共计3250万元用于验资,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然后从所注册的公司账户将3250万元资金全部转移,并收取上述人员手续费共计23.2万元。
 
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参与作案11次,虚报注册资本3250万元;被告人周某某参与作案9次,虚报注册资本1650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的供述,未到庭证人季某、刘某某、徐某等人证言,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银行存取款记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周某某采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注册登记,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一款  的规定,应当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未提出实质性辩解。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周某某未提出实质性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季某、刘某某、徐某、余某某、杨某某、许某、许某某、雷某某、柳某某、陈某某、冯某某等人申请注册公司提供公司注册资金并协助其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共注册登记11家公司,提供注册资金总额3250万元。
 
在公司注册登记成功后,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将注册资金全部抽走,并收取上述人员手续费23.2万元。
 
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参与作案11次,虚报注册资本3250万元,非法获利12.2万;被告人周某某参与作案9次,虚报注册资本1650万元,非法获利10万。
 
分述如下:
 
1.2010年10月,季某、陈某(均另案处理)欲成立注册资本为800万元的宿迁凯永置业有限公司。
 
因无注册资金,季某、陈某便与被告人张某某联系,由被告人张某某提供800万元注册资金并协助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季某、陈某给付被告人张某某一定好处费。
 
2010年11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按照季某、陈某等人每个股东的持股比例将800万元资金分别存入宿迁凯永置业有限公司临时验资账户,用于欺骗注册登记主管部门以取得注册登记。
 
当日,取得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成功办理了公司注册登记的所有手续,成立了宿迁凯永置业有限公司。
 
该公司注册成立后,被告人张某某以宿迁凯永置业有限公司名义开出转账支票,盖上该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将800万元注册资金转走,并收取手续费5万余元。
 
2.2011年1月,徐某欲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的江苏爱视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因无注册资金,徐某便与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联系,由被告人张某某提供500万元注册资金,被告人周某某协助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徐某给付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一定好处费。
 
2011年1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按照徐某等人每个股东的持股比例将500万元资金分别存入江苏爱视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临时验资账户,用于欺骗注册登记主管部门以取得注册登记。
 
当日,取得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成功办理了公司注册登记的所有手续,成立了江苏爱视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该公司注册成立后,被告人周某某以江苏爱视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义开出转账支票,盖上该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将500万元注册资金转走,并收取手续费3.6万余元。
 
3.2011年1月,余某某欲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的江苏康视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因无注册资金,余某某便与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联系,由被告人张某某提供500万元注册资金,被告人周某某协助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余某某给付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一定好处费。
 
2011年1月6日,被告人周某某按照余某某等人每个股东的持股比例将500万元资金分别存入江苏康视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临时验资账户,用于欺骗注册登记主管部门以取得注册登记。
 
当日,取得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成功办理了公司注册登记的所有手续,成立了江苏康视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该公司注册成立后,被告人周某某以江苏康视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义开出转账支票,盖上该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将500万元注册资金转走,并收取手续费3.6万余元。
 
4.2011年1月,杨某某欲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的泗洪县友浩养殖有限公司。
 
因无注册资金,杨某某便与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联系,由被告人张某某提供100万元注册资金,周某某协助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杨某某给付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一定好处费。
 
2011年1月11日,被告人周某某将100万元资金存入泗洪县友浩养殖有限公司临时验资账户,用于欺骗注册登记主管部门以取得注册登记。
 
当日,取得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成功办理了公司注册登记的所有手续,成立了泗洪县友浩养殖有限公司。
 
该公司注册成立后,被告人周某某以泗洪县友浩养殖有限公司名义开出转账支票,盖上该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将100万元注册资金转走,并收取手续费0.8万余元。
 
5.2011年1月,许某欲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的泗洪清凤凰纸业有限公司。
 
因无注册资金,许某便与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联系,由被告人张某某提供100万元注册资金,周某某协助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许某给付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一定好处费。
 
2011年1月12日,被告人周某某将100万元资金存入泗洪清凤凰纸业有限公司临时验资账户,用于欺骗注册登记主管部门以取得注册登记。
 
当日,取得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成功办理了公司注册登记的所有手续,成立了泗洪清凤凰纸业有限公司。
 
该公司注册成立后,被告人周某某以泗洪清凤凰纸业有限公司名义开出转账支票,盖上该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将100万元注册资金转走,并收取手续费0.9万余元。
 
6.2011年1月,许某某欲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的泗洪久泰纺织有限公司。
 
因无注册资金,许某某便与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联系,由被告人张某某提供100万元注册资金,周某某协助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许某某给付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一定好处费。
 
2011年1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按照许某某等人每个股东的持股比例将100万元资金分别存入泗洪久泰纺织有限公司临时验资账户,用于欺骗注册登记主管部门以取得注册登记。
 
当日,取得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成功办理了公司注册登记的所有手续,成立了泗洪久泰纺织有限公司。
 
该公司注册成立后,被告人周某某以泗洪久泰纺织有限公司名义开出转账支票,盖上该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将100万元注册资金转走,并收取手续费0.9万余元。
 
7.2011年1月,雷某某欲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的泗洪百帮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因无注册资金,雷某某便与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联系,由被告人张某某提供50万元注册资金,周某某协助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雷某某给付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一定好处费。
 
2011年1月19日,被告人周某某将50万元资金存入泗洪百帮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临时验资账户,用于欺骗注册登记主管部门以取得注册登记。
 
当日,取得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成功办理了公司注册登记的所有手续,成立了泗洪百帮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该公司注册成立后,被告人周某某以泗洪百帮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名义开出转账支票,盖上该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将50万元注册资金转走,并收取手续费0.3万余元。
 
8.2011年3月,柳某某欲成立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的泗洪非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因无注册资金,柳某某便与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联系,由被告人张某某提供200万元注册资金并由周某某协助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柳某某给付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一定好处费。
 
2011年3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按照柳某某等人每个股东的持股比例将200万元资金分别存入泗洪非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临时验资账户,用于欺骗注册登记主管部门以取得注册登记。
 
当日,取得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成功办理了公司注册登记的所有手续,成立了泗洪非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该公司注册成立后,被告人周某某以泗洪非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开出转账支票,盖上该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将200万元注册资金转走,并收取手续费1.1万余元。
 
9.2011年6月,陈某某欲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的宿迁湖东实木家具有限公司。
 
因无注册资金,柳某某便与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联系,由被告人张某某提供50万元注册资金,周某某协助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陈某某给付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一定好处费。
 
2011年6月2日,被告人周某某将50万元资金存入宿迁湖东实木家具有限公司临时验资账户,用于欺骗注册登记主管部门以取得注册登记。
 
当日,取得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成功办理了公司注册登记的所有手续,成立了宿迁湖东实木家具有限公司。
 
该公司注册成立后,被告人周某某以宿迁湖东实木家具有限公司名义开出转账支票,盖上该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将50万元注册资金转走,并收取手续费0.5万余元。
 
10.2011年6月,冯某某欲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的泗洪泳程新能源有限公司。
 
因无注册资金,冯某某便与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联系,由被告人张某某提供50万元注册资金,周某某协助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冯某某给付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一定好处费。
 
2011年6月2日,被告人周某某将50万元资金存入泗洪泳程新能源有限公司临时验资账户,用于欺骗注册登记主管部门以取得注册登记。
 
当日,取得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成功办理了公司注册登记的所有手续,成立了泗洪泳程新能源有限公司。
 
该公司注册成立后,被告人周某某以泗洪泳程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义开出转账支票,盖上该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将50万元注册资金转走,并收取手续费0.5万余元。
 
11.2011年6月,刘某某、杜某某、张某(均另案处理)欲成立注册资本为800万元的宿迁枝繁置业有限公司。
 
因无注册资金,刘某某、杜某某、张某便与被告人张某某联系,由被告人张某某提供800万元注册资金并协助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刘某某、杜某某、张某给付被告人张某某一定好处费。
 
2011年6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按照刘某某、杜某某、张某等人每个股东的持股比例将800万元资金分别存入宿迁枝繁置业有限公司临时验资账户,用于欺骗注册登记主管部门以取得注册登记。
 
当日,取得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成功办理了公司注册登记的所有手续,成立了宿迁枝繁置业有限公司。
 
该公司注册成立后,被告人张某某以宿迁枝繁置业有限公司名义开出转账支票,盖上该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将800万元注册资金转走,并收取手续费6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在案件侦查阶段,被告人张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2.2万元,被告人周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
 
(均暂扣于泗洪县公安局)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在庭前多次供述,二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公司注册资金并协助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在公司注册登记成功后,再将注册资金抽走,并从中获取好处费的犯罪事实,其供述与未到庭证人季某、张某、杜某某、刘某某、徐某、余某某、杨某某、许某、许某某、雷某某、柳某某、陈某某、冯某某、刘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并且有不予起诉决定书,工商管理登记表,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交易记录单,银行转帐支票,扣押物品清单,罚没款专用发票予以佐证。
 
发破案经过,证明案件查破情况以及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归案情况;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来源合法,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采用欺诈手段帮助他人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注册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案系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张某某系在侦查机关立案后,经依法传唤到案,不符合自首条件,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根据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周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二万二千元,被告人周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负责上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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